对基金托管人的监管内容
考点1 基金经理的任职条件
①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②通过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授权机构组织的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
③三年以上证券投资管理经历;
④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发》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基金从业人员的情形;
⑤最近三年没有受到证券、银行、工商和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考点2 对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管
1. 公募基金基金管理人的法定职责:
①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②办理基金备案手续;③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④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⑤进行基金会计审核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⑥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⑦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⑧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⑨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⑩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已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2.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禁止的行为:
①将其固有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基金投资;②不公平的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③利用基金财产或者植物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谋取利益;④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⑤侵占、挪用基金财产;⑥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⑦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其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进行证券投资,应当事先向基金管理人申报,并不得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
4. 对基金管理人内部治理的监管
① 遵循仅仅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② 建立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应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建立长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完善监督和内控机制。
③ 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时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
④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从管理基金的报酬中,即基金管理费收入中计提风险准备金。
5. 对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监管措施
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②对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监管措施: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在6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