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案情摘要
康某于2006年1月1日入职海南某银行工作,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19年5月7日,公司以康某隐瞒同事白某被公安局立案拘留事件以及与白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为由,解除与康某之间劳动合同。康某于2019年5月7日离职。
公司问责办法第295条规定:“在工作中违背诚实守信原则,存在弄虚作假、隐瞒或欺骗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第307条规定:“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给予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给予开除处分”、第309条规定:“严重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处分”.
康某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公司向康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17,552.64元。
公司对该裁决不服,起诉到法院。
一审判决:个人私生活应建立在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不违背社会公德的基础上,而康某的行为已违背家庭基本道德准则。公司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不应向康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康某在其婚姻存续期间与同事白某有四年多的男女关系,康某抗辩该行为为个人私生活,属于恋爱自由,婚姻自由。
一审法院认为个人私生活应建立在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不违背社会公德的基础上,而康某的行为已违背家庭基本道德准则,已对双方家庭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在工作上也会造成不良影响。
康某不服,提起上诉:问责办法是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并非用来规范劳动者个人生活。问责办法第三百零七条中“与他人不正当性关系”指的是员工与他人之间不正当的业务来往关系等,不应扩大到员工之间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背离了问责办法的问责目的和基本原则。
二审法院:作为中共党员,在已婚情况下与白世境保持着多年的不正当男女关系,有违党纪党规和社会伦理道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康某主张问责办法系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并非用来规范劳动者个人生活。但任何个人的个人生活不能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康某作为中共党员,在已婚情况下与白世境保持着多年的不正当男女关系,有违党纪党规和社会伦理道德,对其家庭带来了伤害,亦会影响到企业的声誉。故,公司以康某违反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当,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应向康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02 因婚外情辞退员工的法律依据?
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看,并没有明确规定员工婚外情,单位可以进行辞退。
婚外情属于违法社会公德、违背公序良俗行为。
《民法总则》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原则包括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主要适用于民事法律行为领域,同时也普遍适用于各种民事关系包括劳动关系。
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由全体社会成员所普遍认可、遵循的道德准则。
本案中,公司通过《问责办法》对其员工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纳入公司管理范围。从而,可以适用《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二款:“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将违规员工辞退。
03 以严重违纪辞退员工的4个关键点
本案中公司对于“婚外情”等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在《问责办法》中进行了明确,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行为,使辞退行为有据可依。
企业以严重违纪辞退员工时,主要有以下4个关键点:
一、解除原因、依据在法律或内部规章制度中是否有明确规定?(解除依据)
最重要,根据法律或内部规章制度中哪条哪款进行辞退。
二、如果依据是内部制度,该制度是否履行了民主程序?(制度的民主程序)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中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规章制度的民主程序一般包括征求意见和协商确定两个步骤。
三、被辞退员工是否知晓该制度和规定?(制度公示)
制度公示一般采取以下方式:
1)通过OA、邮箱各类办公平台发布制度;
2)进行全员制度培训,保留培训记录。
3)新员工入职时发放《员工手册》并保留阅读记录。
4)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告知制度发布的各种形式,并要求员工每天进行查阅,视同阅读。
四、辞退是否提前征求工会意见?辞退通知书是否已送达员工?(解除的必要流程)
辞退员工应提前征求工会意见,同时应保证辞退通知书已送达员工。关于辞退通知书有效送达知识请参考之前文章。
1.婚外情是个人私生活,与工作无关,不应被公司辞退。
2.婚外情是道德品德问题,应坚决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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