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义·《经济法》8.4债务人财产

文/南城以南hong

PS:讲义来源于我所购买的中华考试网《经济法》讲师孙林老师的课程,侵删。

第四节  债务人财产

一、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1、《破产法》的界定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2、司法解释

(1)属于债务人财产

①除债务人所有的货币、实物外,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转让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等财产和财产权益,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②债务人已依法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虽设担保,但所有权未变)

③债务人对按份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关份额,或者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应财产权利,以及依法分割共有财产所得部分,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举例】霍金、牛顿、爱因斯坦3个人共有一台设备,霍金破产,法院应将设备进行分割,霍金那1/3的设备应该属于破产财产。但如果分割会给牛顿和爱因斯坦造成损失的,他俩可以就损失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顺位是“共益债务”。

分割是为了增加债务人的财产用于全体债权人的债务清偿,即为了“共益”,所以对于其他共有人的损失赔偿应属于共益债务。

【解释】宣告债务人破产清算,属于共有财产分割的法定事由。

【注意】因分割共有财产导致其他共有人损害产生的债务,其他共有人请求作为共益债务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不属于债务人财产(占用使用他人资产)

①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②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合同中有所有权保留条款)

③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土地所有权)

④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二、债务人财产的收回

1、出资收回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2)管理人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主张“出资人”向债务人依法缴付未履行的出资或者返还抽逃的出资本息,出资人以认缴出资尚未届至公司章程规定的缴纳期限或者违反出资义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管理人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主张公司的发起人和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对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承担相应责任,并将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管理人可要求未尽勤勉义务,协助抽逃出资的董高等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4)管理人不履行职责

①债权人通过债权人会议或者债权人委员会,要求管理人依法向次债务人、债务人的出资人等追收债务人财产,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追收,债权人会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管理人不作为,债权人也不能直接更换管理人。)

②管理人不予追收,个别债权人代表全体债权人提起相关诉讼,主张次债务人或者债务人的出资人等向债务人清偿或者返还债务人财产,或者依法申请合并破产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债权人只可要求次债务人将钱还给债务人,无权要求次债务人向自己清偿。)

2、非法占用收回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1)非正常收入的界定:

①绩效奖金;(可申报“普通债权”)

②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获取的工资性收入;(超过普通职工平均工资的部分)

③其他非正常收入。

(2)债权申报

①返还绩效奖金和其他非正常收入——申报普通债权

②返还工资项收入:

A. 按照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作为拖欠职工工资清偿;

B. 高出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可以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3、取回质物、留置物

(1)管理人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未设立的,应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2)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管理人所作的债务清偿或者替代担保,以该质物或者留置物当时的市场价值为限。(“有担保的债权”要不人家顺位也是排第一的)

三、撤销权与无效行为

1、破产无效行为

(1)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2)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举例】破产企业的股东老张让自己的儿子小张也去公司申报债权,从而也分到一部分,分的这一部分是全体债权人的资产,所以此行为无效。

2、撤销权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

①无偿转让财产的

【解释】“财产”既包括实物资产也包括财产性权利,其行为方式也不完全局限于“转让”,无偿设置用益物权也应包括在内。(把自己的车免费给别人开,不要租金。)

②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举例】破产企业受理破产前1年内,将自己价值5 000元的拖拉机以2元钱的价格卖给了隔壁老王。

【解释】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仅限于“价格”,付款条件、付款期限等其他交易条件明显不合理, 也可以撤销。

【举例】破产企业将拖拉机以市场价格5 000卖给了隔壁老王,但签署合同时约定付款日是1 000年以后,也属于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解释】因撤销该交易,对于债务人应返还受让人已支付价款所产生的债务,受让人请求作为“共益债务”清偿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果法院撤销了该拖拉机的交易,那隔壁老王那2块钱的债权应该按“共益债权”申报。)

③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提示】该条款是指对原来已经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务“事后”补充设置担保(只要补充设置担保的行为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

④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提示】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债务人提前清偿的未到期债务,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到期,管理人请求撤销该清偿行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该清偿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六个月内且债务人有破产原因的除外。

【举例】甲公司2020年1月1日被受理破产,如果甲于2019年3月提前清偿应于2019年10月到期的债权,则管理人事后不可撤销,因为该债权理应到期受偿。如果甲于2019年3月提前清偿应于2020年3月到期的债权,则管理人可事后撤销,因为此债权到期时,债务人甲已被受理破产了,破产后只能申报“普通债权”。除非甲虽2020年1月1日破产,但破产受理前6个月已经明显资不抵债,出现了破产的事由,则这6个月到期了的债务也可以撤销。

⑤放弃债权

【解释】债务人对外享有债权的诉讼时效,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中断。

【注意】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未对其到期债权及时行使权利(变相放弃),导致其对外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前1年内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上述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破产受理时虽然已过3年的诉讼时效,但是是在受理破产前1年内过的,则也重新计算诉讼时效。)

(2)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已出现破产事由),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已到期),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林哥白话】破产受理前6个月内,已出现了“破产事由”仍恶意进行清偿的,即使该债权已到期,管理人也可以撤销。

【提示】不得撤销

①有担保的债权

债务人对以自有财产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32条的规定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务清偿时担保财产的价值低于债权额的除外。(有担保的债权在其担保物的价值范围内被提前清偿的不可撤销)

②必要的支出

Ⅰ债务人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水费、电费等的;

Ⅱ债务人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的;

Ⅲ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其他个别清偿。(取回质物,留置物。)

③履行法律文书

债务人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对债权人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32条的规定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除外。(破产受理前,个别清偿“工商局的罚款”,不可撤销。)

(3)撤销权行使

①管理人

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31条和第32条的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涉及债务人财产的相关行为并由相对人返还债务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②债权人

破产申请受理后,管理人未依据企业破产法第31条的规定请求撤销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放弃债权”行为的,债权人依据合同法第74条等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债务人上述行为并将因此追回的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的,法院应予受理。(管理人不行使撤销权,债权人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行使。)

【提示】相对人以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范围超出债权人的债权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破产公司说,我只欠你100万,你不得撤销我200万的个别清偿,法院不予支持。)

3、清算终结后追回财产的处理

(1)在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2年内,债权人可以行使破产撤销权或者针对债务人的无效行为而追回财产。在此期间追回的财产,应当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对“全体债权人”进行追加分配。

(2)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2年后,债权人发现因无效行为而应追回的财产,或可行使民法、合同法上的撤销权追回的财产时,仍可行使相应权利追回财产,但追回的财产不再用于对全体债权人清偿,而是用于对追回财产的债权人“个别”清偿。

【总结】撤销权

【例-单选题】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6日受理了债权人甲公司申请债务人乙公司破产案。管理人在对乙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理时发现,乙公司曾于2011年9月11日为所欠丙公司的一笔原本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若管理人能够证明丙公司知悉乙公司在为其债权提供担保时已濒临破产,则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抵押担保行为

B. 管理人无需证明丙公司知悉乙公司在为其债权提供担保时已濒临破产,即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抵押担保行为

C. 若甲公司能够证明丙公司知悉乙公司在为其债权提供担保时已濒临破产,则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抵押担保行为

D. 甲公司无需证明丙公司知悉乙公司在为其债权提供担保时已濒临破产,即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抵押担保行为

网校答案:B

 【例-单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中,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是( )。

A. 支付职工劳动报酬

B. 支付人身损害赔偿金

C. 向他人无偿转让企业财产

D. 在设定债务的同时,为该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网校答案:C

网校解析:

(1)选项AB:债务人对债权人进行的以下个别清偿,管理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①债务人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水费、电费等的;

②债务人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的;

③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其他个别清偿。

(2)选项D:债务人在可撤销期间内设定债务的“同时”提供的财产担保,该情形属于对价行为,并未造成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不能撤销。

四、取回权

1、一般取回权

(1)情形

①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只限于取回“原物”,若原物灭失只能申报普通债权)

②债务人重整期间,权利人要求取回债务人合法占有的权利人的财产,不符合双方事先约定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因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违反 约定,可能导致取回物被转让、毁损、灭失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除外。

【举例】甲公司申请重整期间,经法院批准后,甲公司应“先重新整顿,后打折清偿”,所以甲公司还需要重新进行生产经营,如果此时乙想行使取回权,取回此前出租给甲的一台设备且租赁未到期,法院不予支持。除非甲有违约或减损租赁物价值的行为。

(2)行使时间

权利人应当在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或者和解协议、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向管理人提出。权利人在上述期限后主张取回相关财产的,应当承担延迟行使取回权增加的相关费用。(因为该损失由取回权的权利人原因造成)

(3)给付对价义务

权利人行使取回权时未依法向管理人支付相关的加工费、保管费、托运费、委托费、代销费等费用,管理人拒绝其取回相关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想把牛牵走,先把牛的保管费交上。)

(4)原物被违法转让(看第三人是否善意取得)

(5)原物毁损、灭失获得保险金、赔偿金、代位物

①代偿取回权

Ⅰ保险金、赔偿金、代偿物尚未交付给债务人

Ⅱ代偿物已交付给债务人但能与债务人财产相区分的

②申报债权

【解释】保险金、赔偿金、代偿物已经交付给债务人且不能与债务人财产相区分。

Ⅰ破产申请受理前(债务人管理期间)——普通债权

Ⅱ破产申请受理后(管理人管理期间)——共益债务

【林哥白话】“管理人”原因导致的就是共益债务,“债务人”原因导致的就是普通债权,因为其他债权人的债权未获得清偿也是由于“债务人”原因导致的,所以大家顺位相同,均应属于“普通债权”。

2、出卖人取回权

(1)《破产法》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2)司法解释(二)

①取回方式

出卖人通过“通知”承运人或者在货物未达管理人前已向管理人“主张”取回在运途中标的物,在买卖标的物到达管理人后,出卖人向管理人主张取回的,管理人应予准许。

②取回时间

出卖人对在运途中标的物未及时行使取回权,在买卖标的物到达管理人后向管理人行使在运途中标的物取回权的,管理人不应准许。(到达即已“交付”,所有权已经转移了。)

【例-单选题】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甲公司破产申请时,乙公司依照其与甲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已向买受人甲公司发运了该合同项下的货物,但甲公司尚未支付价款。乙公司得知甲公司破产申请被受理后,立即通过传真向甲公司的管理人要求取回在运途中的货物。管理人收到乙公司传真后不久,即收到了乙公司发运的货物。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乙公司有权取回该批货物

B. 乙公司无权取回该批货物,但可以就买卖合同价款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C. 管理人已取得该批货物的所有权,但乙公司有权要求管理人立即支付全部价款

D. 管理人已取得该批货物的所有权,但乙公司有权要求管理人就价款支付提供担保

网校答案:A

3、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处理(不受“交付”限制)

(1)基本理论

①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75%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方都付了一大半了)

②买受人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第三人已经“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三人已善意取得)

③在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所有权未依法转移给买受人前,一方当事人破产的,该买卖合同属于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一方未付全款,另一方也基于所有权保留条款导致所有权未转移。),管理人有权依法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合同。(管理人有选择权,但只能选择一次。)

(2)出卖人破产

①继续履行(“要钱”)

Ⅰ出卖人破产,其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应当按照原买卖合同的约定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其他义务。(要求买方给钱)

Ⅱ买受人未依约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完毕其他义务,或者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给出卖人造成损害:

(a)出卖人管理人有权主张取回标的物,但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75%以上或者第三人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的除外。

(b)出卖人未能取回标的物的,管理人有权依法主张买受人继续支付价款、履行完毕其他义务,以及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东西是拿不回来了,钱还要继续要啊。)

②解除合同(“要物”)

Ⅰ出卖人破产,其管理人决定解除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有权依法要求买受人向其交付买卖标的物。

买受人不得以其不存在未依约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完毕其他义务,或者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情形进行抗辩。(管理人具有解除合同的选择权,即使买方没违约,管理人也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Ⅱ买受人将买卖标的物交付出卖人管理人后:

(a)在合同履行中“依法履行”义务者,其已支付价款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b)在合同履行中“违反约定”义务的,其上述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清偿。

【林哥白话】买受人按期付款,则买受人无瑕疵,其损失应作为“共益债务”申报;如果买受人本身也有违约行为,如应付100万就付了60万,则买受人也有过失,其买受人的损失,只能作为“普通债务”申报。

(3)买受人破产

①继续履行(“要物”)

Ⅰ买受人破产,其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原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买受人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其他义务的期限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买受人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出卖人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其他义务。(未到期的都视为到期)

Ⅱ买受人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及时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完毕其他义务,或者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给出卖人造成损害:

(a)出卖人有权依法主张取回标的物,但买受人已支付标的物总价款75%以上或者第三人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的除外。

(b)出卖人因上述情况未能取回标的物,有权主张买受人继续支付价款、履行完毕其他义务,以及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c)对因买受人未支付价款或者未履行完毕其他义务,以及买受人管理人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导致出卖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②解除合同(要钱)

Ⅰ买受人破产,其管理人决定解除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出卖人有权主张取回买卖标的物,但应返还已支付的价款。

Ⅱ取回的标的物价值明显减少给出卖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可从买受人已支付价款中优先予以抵扣,剩余部分返还给买受人;对买受人已支付价款不足以弥补出卖人标的物价值减损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举例】A公司向B公司分期购买一台价值10万元的设备,仅付3万元,后A公司破产要求解除合同,互相返还标的,如果这设备使用后价值仅为8万元了,B可将减损的2万元扣除后仅返还1万元,如果这设备目前就值5万元,3万元全扣都不够,剩余的2万元B公司可向A公司申报共益债务。

五、抵销权

1、基本概念

抵销权指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无论是否已到清偿期限、标的是否相同,均可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确定前,向管理人主张相互抵销的权利。

2、行使主体(债权人)

破产法上的抵销权只能由债权人向“管理人”提出行使,管理人(或债务人)不得主动主张债务抵销,但抵销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债务人破产,债务无法全额清偿, 抵偿对债权人是有利的,所以管理人不能主动提出。管理人主动提出,其他债权人会打他的。)

3、行使时间

必须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确定之前行使。

4、异议

(1)管理人收到债权人提出的主张债务抵销的通知后, 经审查“无异议”的,抵销自“管理人收到通知之日”起生效。

(2)管理人对抵销主张“有异议”的,应当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内或者自收到主张债务抵销的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无正当理由逾期提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债权人主张抵销,管理人以下列理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①破产申请受理时,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有的债务尚未到期;

②破产申请受理时,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的债务尚未到期;(债务人破产,均视为到期。)

③双方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同。

5、禁止抵销(以抵销为目的的恶意行为)

(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举例】刘备欠关羽100万元,关羽欠张飞100万元,关羽破产受理后,刘备找到张飞,对张飞说,你这100是普通债权,关羽最多给你按普通债权30%清偿,你不如卖给我,我给你40万元。刘备获得此债权不得抵销。

(2)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举例】关羽欠张飞100万元,张飞已知关羽已经快破产了,于是张飞主动找关羽买货不给钱,增加自己欠关羽的债务,待关羽破产后抵销。此行为是恶意抵销,是禁止的。除非张飞的欠款发生在一年前。

(3)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在债务人破产前取得对债务人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第1条与第3条的区别在于是破产前取得的,还是破产后取得的)

【举例】关羽快破产了,刘备欠关羽100万,刘备怕关羽破产后自己要付100万,于是在关羽破产前以40万的价格购买了张飞对关羽享有100万的债权,此行为属于恶意抵销,是禁止的。除非刘备取得这笔债权发生的1年前或此债权是张飞被刘备合并所继受的债权。

(4)债务人的股东主张以下列债务与债务人对其负有的债务抵销,债务人管理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①债务人股东因欠缴债务人的出资或者抽逃出资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股份充实义务是法定义务)

②债务人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或者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

6、别除权人可抵销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所列不得抵销情形的债权人,主张以其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与债务人对其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抵销,债务人管理人以抵销存在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用以抵销的债权大于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财产价值的除外。

【举例】张飞已知关羽资不抵债,在破产受理前一年内取得对关羽的债权是禁止抵销的。但如果张飞的债权设定有抵押,张飞享有抵押物的别除权,则双方债权可以抵偿。因为如果就算进入破产程序,有担保的债权顺位也是排第一的,在其他债权人之前清偿,所以张飞在抵押物的价值范围内行使抵销权,不会对其他顺位的债权人生产不利影响。但债权大于抵押物的部分不得抵销。

7、抵销无效

破产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债务人与个别债权人以抵销方式对个别债权人清偿,其抵销的债权债务属于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管理人在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该抵销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林哥白话】破产的债务人在破产前6个月内与债权人进行抵销等同于是个别清偿,管理人可在破产受理3个月内主张抵销无效。

【例-单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债权人可以行使抵销权的是( )。

A. 甲享有债务人120万元的债权,同时又是债务人股东,在债务人破产时,甲尚有100万元的分期出资额未缴纳

B. 乙享有债务人120万元的债权,但在听说债务人申请破产后,购买了债务人100万元的货物并拒绝支付货款而形成债务

C. 丙应付债务人100万元的货款,在债务人的破产申请被受理后,从另一债权人手中以六折的价格买入了100万元的债权

D. 丁应付债务人100万元的货款,债务人应付丁80万元的货款

网校答案:D

网校解析:

(1)选项A:股东的破产债权,不得与其欠付的注册资本金相抵销;

(2)选项B: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禁止抵销;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3)选项C: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禁止抵销。

六、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界定

1、破产费用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法院)

(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拍卖行的佣金)

(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保洁,保安的工资。)

【解释】《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破产受理前债务人尚未支付的公司强制清算费用、案件受理费、执行申请费、未终结的执行程序中产生的评估费、公告费、保管费等执行 费用,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关于破产费用的规定,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之所以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前发生的上述费用也可作为破产费用清偿,是因为在破产程序启动后,发生这些费用的行为所产生的具有财产性利益和程序性效力利益为破产程序中的全体债权人所承受,故应当参照破产费用清偿。但是,不具有为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支付的性质,故只能作为破产债权清偿。(破产费用—普通破产债权)(2020年新增)

2、共益债务(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履行该合同对破产企业是有利的)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举例】邻居大妈在管理人来之前帮助看管破产企业的牛,发生草料费200块。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举例】甲向乙买了10台设备,每台10万元,结果发了11台,发现发错后,要求返还多发的一台,甲还没来的及还就是破产了,这1台属于不当得利,其10万元应为共益债务,其他10台的100万元应作为普通债权。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举例】管理人去法院办事,倒车时把法院看大门的王大爷撞沟里了,赔了5 000元的医药费。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举例】破产企业生产的电视机发生爆炸,炸伤消费者应支付的赔偿金。

【解释】《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经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或者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经人民法院许可,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可以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借款。提供借款的债权人主张参照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其主张优先于此前已就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的债权清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可以为前述借款设定抵押担保,抵押物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为其他债权人设定抵押的,债权人主张按照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顺序清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020年新增)

3、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

(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2)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3)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4)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破产案件。确认后作出宣告破产,同时作出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流程还是要走的)

【例-多选题】下列关于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清偿的表述中,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有( )。

A.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B.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共益债务

C.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D.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的,在按照比例清偿后,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网校答案:ACD

网校解析:选项B: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例-单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破产案件诉讼费用承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由破产申请人预先支付

B. 由全体债权人按比例分担

C. 从债务人财产中随时拨付

D. 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分担

网校答案:C

网校解析: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无须“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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