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苏格拉底对于正义的讨论,从认识论入手,把它界定为一种结果总是好的东西,作为前提来探讨其本体:定义,自身好的东西。因果关系的逆推,由果溯因。果是认识论上直接可知的东西,因是本体论,本质。这也是线喻四分里,埋伏着的划分区别的根据。
线喻四分的结构。
可见世界作为实践所造就的东西,承载着可思的理念。理念是本体。
可思的理念基于实在和非实在的区分,非实在的理念是本体。
但是可见世界划分为感觉表象和物体,物体是本体,作为感觉的东西的原因。这里出现了形式因和质料因的两分。作为形式因的是人的感性知性。但是,感性知性还是基于一个信念的条件之上:感觉是关于物体的感觉。因此,这里统一感觉和物体的是把b看做关于a的东西。 它是信念。这个信念才作为感性知性之先的原因。或者说它就是那个统觉。统觉在康德工作于现象内部。但是从事物和表象作为根本不同东西的统一诉求作为物我的跨越来看,信念才是那个统觉。它作为最初的逻辑规定。
而信念作为我的机制或我思的作用的一种形式。它有别于辩证法。但是这里的信念又可以看作辩证法的产物:在一种无穷的归纳总是不出错而言,推论出物体存在的信念。
本体论的认知,或善的认知,使得从结果好的判断,从对事先没有预见而直接给出来的需要的满足,到递进一步,在结果给出来之先,对于某个结论作为设想或意见,在求真的诉求下对其根据作出审视。最后,递进到总是基于根据运思,总是以辩证法为运思的绝对原理,使得思想总是处于真的预期之下。这时需要审视的,只是一种地府之行中形式和实在的构连贯通,落到实处。基于向上的路所至的本体论向下起作用的践行,达成一种理性的普遍的自觉。
2正义在于好胜心服从于求真心。理性着眼于真知。好胜心驯从于求真心之后,甘于其后。理性着眼于真知。正义在于真知置于好胜心和欲望之间统率它们,把真知置于这个整体的关系之中作为统一的轴心。它把真知带入实践而非只是单单的空想。这也指出实践的现实世界还包括勇武和欲望,如同w的粗糙的地面,实践中一个理念总是需要充分考虑后两者的妥善处理,才算做得出来的理念。这是逻辑命题。
3在苏格拉底,卫国者要节制欲望,护卫者节制好胜心于服从哲人王的理性之下,其余公民则节制自身的欲望于服从教化和法律。教化和法律代表统治者的智慧。
哲人王对于欲望的节制和其余公民的节制区别于:前者服从自身的理性,是自律;后者服从它者,是它律。后者又区别于奴隶的被奴役,基于哲人王的理性,其理念为善者。而公民和奴隶区别于:公民对奴隶的自身利益的不承认;而哲人王对公民承认其自身利益或欲望的诉求,但是认为普通公民并不具有对于自身利益的真知,没有能力认识到自己真正的利益,缺乏理性,从而需要有高于它们的有理性的又会为了它们的利益着想的善者(指人)来引领它们。这是在知识上否定了普通公民的认知能力,然后导致了随后的一切安排。
站在普通公民位置上,问题就出现了,由于无知,这里不是苏格拉底说自身无知那种在绝对真理意义上的无知,而是具体的,局限的东西的无知,它并没有能力区分哲人王作为一个会为他的利益考虑的良君,和公民之于奴隶那种并不承认后者的利益的情况。这也就是后来理想国的实践里,成为乌托邦,沦为后者的情况。并且它比公民和奴隶的关系更糟糕。一个人把另一个人视为财产,一个猪一头牛那样,作为财产,固然在最后服从主人的需要而随意处置是相同的。不同的是,一个人不会没有必要地折磨自己的牲畜,不然称它为恶趣味,某种精神疾病。而一个人奴役公民,基于公民在法律上拥有自身利益的权利,它就要想法设法架空这基于公民身份的承认而不得不落于法律条款上的东西。不但从下位法对上位法的架空上,从具体事务的理念上,并且从文化上。使得上位法作为一个空转的手柄,而日常的齿轮,文化和制度作为设计出来的传统完全是另一套自洽的相互咬合的齿轮系统。这种脱钩,就是乌托邦这个概念的含义。空想的东西。乌托邦在于向上的路所至的理念才停留于设想,还没有走通向下的路。或者说苏格拉底还没有认识到理念的非实在和实在的清晰界分,还没有把这个区分贯穿落到实处。他在正义的城邦里,忽视了最重要的那个实在的理念,在于对人和人构成的城邦的生存诉求作为智慧这个范畴下的经验判断的认知 洞见。城邦的正义是在这个认知之后的理念,受它规范。而这个认知,作为认识人自身时认识论上最初直接给出来的作为生存诉求的人性。向上的路和向下践行把理念做出来的地府之行所落到的实处有赖于的某种现象中直接发生着的自动的东西,在于同一个人性固然,局限某种条件下,人性的某种固然的诉求总是在那里如此这般在场。它是理念,也是基于作为这理念的满足的实践最后有赖于社会生活中公民对于文化和法律的服从所基于的文化和法律作为在上的东西它还是要落到对人性的尊重服从人性。文化和法律在日常的贯彻有赖于这法律和文化合乎人性顺从人性,执行它同时在满足人性的诉求。人基于自私自利而恰好合法与合乎文化而言的道德时,这样的文化和法律就是接地气的。更进一步的是对于个体权利的尊重,天赋人权的理念,呼唤人勇于争取自身的权利,对自己的权利负责。近代法律对权利基于主体自身提出诉求之上。自己是维护自身权利的责任主体。强调这个主体意识。没有这最初的一步,整个法律制度不会被唤起。这是制度的安排。一个人连自身的需要和自身的权利诉求都不敢主张,那他就还不配享有整个法制社会的生活。
走通地府之行要求实在的理念始终回到认识人自身的需要,这认知基于的是非实在的理性或善在向上的路里的作用。实在的理念建立以在向上的认知的路上的理性为条件之上。它自身作为善者是善的作用的产物。最初的生存需要是本能,但是把它作为理念则是自觉。本能产生纵欲,只适合于窘迫的饥一顿饱一顿的动物世界里。一旦生存处境出现宽裕或冗余,就需要理性在超出本能之外的向下运用对于欲望的节制而产生更好程度的生存境况的满足,这就是苏格拉底的理想城邦的正义。实在的理性和正义之间的关系就是向上探究理念和知识和向下践行它们的怎么做之间的关系。实在的理性产生目的的认知,实在的理念的认识。正义则以此理念为出发点或目的,规范怎么做的方法。
非实在的理念,理性的定义,则是从种种欲望之中基于条件的那一个的判断,以它为当下诉求的理念,是认识实在的真知的方法论。正义的定义在于基于任何实在的真知,在规范性之下决定任何怎么做的方法论。
善,作为方法论的辩证法,是多和一之间的基于思辨的因果关系,或条件关系。这里的多是对于任何东西的谈论。而理性作为实在的理念作为目的的产生出来的原因,补充其结果的不满足性的是满足的东西,一个实在的理念。是从种种需要诸多上升到统一整体的作为条件的那一个付诸理念的知识实践或认知的实践,是向上的路的运思。但是而正义,从实在理念或给出目的出发在规范性里考虑具体方法的谋划。是从目的向下下降到方法的理智的运用。是向下的路的运思。
而辩证法在于分析无论向上还是向下运思基于结论为真的诉求或结果总是好的要求,所共同遵守的同一个绝对原理。它是先天命题,作为不满足的方法论,只是单纯从概念到概念,从命题到命题的思辨,而并不以任何实在的东西为我自身的组成。任何实在的东西恰恰可以作为补充其不满足性,填充其空位。它指出来的是关乎任何东西a的条件关系。a到f(a)。f()作为 任何一种条件关系的形式。突出这条件关系的存在,还不实指任何条件关系。或者说f()作为关于任何条件关系的谈论。
这里要进一步考虑,条件关系和因果关系的细分。条件关系包含内在过程或内在关系的指出,也包含一种外部的规定么?后者作为一种逻辑预设但是它本身没有根据。辩证法在于作为思辨关系的逻辑,自身具有一种明见,不证自明。比如同一性,一个东西总是与自身相等。而任何经验科学总是存在的形而上学预设作为逻辑,它缺乏辩证法的这种自明。
它们是作为关于经验世界的一个根本的判断。但是这个判断没有根据,只是作为一个断论
4焦虑 恐惧 源于无能。无能源于认知问题或无知。认知是首要的
真假对错的判断的关心,先于胜负心。或者相反。这是两套生活态度,两套逻辑。它们是根本不同的眼光。加上纵欲或节制于需要,是相互区别的三套。
5从结果到原因 认识论到本体论:以本体的认知为知识 并且以本体(辩证法)的认知和自觉为实在的理念作为认识人自身的人性中更富于逻辑的层面作为诉求被唤起和产生的条件
结果的东西是认识论上直接给出来的东西。从结果好的要求,向自身好的东西的是推进,是对于实践领域人作为有意识或自觉的行动的主体的揭示,从而对人揭示如何运思的方法论作为本体的存在,以及需要认识它的需要,使得人能基于这本体的认知把结果总是好的的东西做出来。
真知是一种远见。它基于对人自身需要的认知,或对于自身人性从生存这动物本能的存在,它是一种物质性的诉求,弗雷格那里对象性的满足的东西,到更多形式性的认知的产生它们作为需要的唤起,后者是非满足性的东西。这个进展本身就是向上向善的路。而这条路的原因的东西,苏格拉底称为非实在的善,可以看作一种彻底不满足的形式。
在弗雷格,概念的不满足相对于句子指谓真,真作为逻辑对象是满足的。概念作为承载句子整体的结构的形式的东西,是不满足的。但是概念词意谓一个概念,这概念毕竟还是具有经验的或实在的内涵。因此,概念本身还具有某种实指:性质的实指。
关系进一步把这种性质弱化。但是关系之中还是蕴含了某种性质的比较,在这性质上呈现某个关系的相对性。
在“概念”这个概念名仅仅作为一种形式概念的考虑时,出现了某种单纯形式的东西。
实践领域的逻辑,或伦理学的逻辑,突出来的就是任何保证结果好的原因或根据的东西,它就是对于人自身需要的认识,对于自身人性的洞见。并且这认知并非仅仅作为被给予的对象的认识,还是这对象本身就是自身,人性作为诉求所在,基于某种更大的自觉而被唤起。这就是人作为主体总是走在认识自身的路上,这是一条向上向善的路。而支撑起走这条路的原因过本体,在于自身意识作为生命冲动作为人总是存在的统一的诉求存在或一的诉求,它们是生命的逻辑配置。可以从日常的自省中直接体会到的东西,它们作为分析的结果给出。而怎么一的方法论,则是基于这一的诉求的回应,有意识地去揭示出来。基于的实践分析的方法所得到的作为分析命题的知识。这就是作为方法论的辩证法
苏格拉底从城邦的正义作为其目的的东西,作为智慧这个范畴下的认知的生存诉求的向下运思,忽视了生存诉求作为综合判断的产物,而误以为其城邦的正义具有绝对的真理。但是苏格拉底从城邦的正义并不局限于其综合命题的成分,而是在一种本体的作为分析命题的原因上,关注善本身。这使得他的论证还是成立的。即使错误的运思,从一个理智的服从目的的规范性而言,这里还是存在辩证法。辩证法作为伦理学的逻辑,这里的伦理学是广义上的,它覆盖任何实践。并不局限于伦理命题,还包括理智的运用,包括科学命题和经验命题的真。
反过来看,苏格拉底引出善的关注,这使得他的理论还是能够包容自身的出错。即使出错,就一种基于根据下判断的自觉或突出论证的要求而言,在辩证法的突出而言,他还是对的。他要求的是从结果总是好,而探究好自身。而自身好在于真,这里真作为一种对于结果好的可预期的条件,它又作为自身好的某种内涵。并且这里真作为逻辑,而非作为“红”,“柏拉图”这种自身具有实指的对象的指称。真作为逻辑,指的是它始终有赖于真值条件的给出。总是基于根据而断言真,基于论证而说某个论点为真。根据和真的断言之间作为逻辑配置的关系。这是一个语法句子。而苏格拉底的善,突出来的就是这种作为结果好的本体活原因的自身好,最后落到基于根据下判断的运思的方式。它产生真,它就是作为方法论的辩证法。而善的一体两面,在于一方面作为非实在的方法论,作为一种结果好的预期的根据,另一方面,突出这个预期的存在本身。后者就是运思的统一的要求,存在诉求,或者说作为生命冲动本身的总是要求to be,它是运思的先天逻辑。并不知道其原因,就已经结果上作为生命现象对我给出来了。只要运思,就总是如此这般的东西。
回到实在的理念,人性的自觉,最初认识到的就是动物性的生存诉求。这里是一种直接的认知。
认识在这里,生存和欲望活享乐,是混合在一起的。生存诉求作为理性的运思的产物。这里的逻辑,在于区分种种欲望之中,作为别的东西的得以可能的条件的那一个,从而把它抽出来。并且,需要和欲望在实指的东西而言或可感知的东西而言是同一个。吃一碗饭是充饥,再吃一碗不是那么必要,再吃一碗只能归因于欲望,某种心理作用在脱离真实的需要之外仅仅基于想到而脱离运思的根据的意志。在这里,生存作为需要,和享乐的欲望,是一种逻辑或概念上的区分,它有赖于理性的运用,是可思的东西之间的区分而非可见之处的区分。
认识到欲望在某种程度上的满足,这个限度之内是需要,是合理的需要在先满足的。而同样的东西的更多的诉求,归于欲望。是无益的。这里,划分需要和欲望的那个尺度,生存的考量,作为优先需要满足的东西,它作为更多的东西的考虑的条件。就是说,生存没有保障时,生存诉求作为别的要求的条件,要先被满足。理性的运思基于这个条件关系做判断。而苏格拉底在善这个理念下,关注的就是任何认知作为判断所要有赖于的这种条件关系。在这里,条件关系本身作为可预期结果的判断的原因或根据,它作为方法论就是本体所在。它突出的据说作为运思中,某种为自身立法或定义自身的实践的绝对原理。
进一步,在实在的理念的推进里,它有别于作为非实在的伦理学的逻辑或绝对原理的辩证法的分析,而是实在的理念层层递进的揭示。它不是先天逻辑的分析,而是始终在经验的生存的基础上,一层层地把作为一种可预期可期许的实在的生存的其条件的东西揭示出来:这可期许带来的是实践上的可以做出来的必然性,而脱离无意识时没有真知时随意的经验的偶然性。这里运用的还是一种分析的方法。逻辑就是从日用而不知的情况之中通过分析的方法把它揭示出来。只是这里的逻辑,始终仅仅扣住生存这个使命揭示其条件。在这里,人作为目的受到尊重。人作为目的,作为主体,尊重,天赋人权这些理念就浮现出来了。
即使苏格拉底在理想城邦里,正义的城邦的谋划,处处把人作为对象,是局限于理智的运思的规定之下。但是,毕竟在哲人这个分有智慧的角色里,人在求知求真时,还是诉诸于理性的而非理智的运思。并且,基于苏格拉底对于生存诉求本身作为真知作为理性的运思的产物,他只是忽视了这里理性运思的环节的考察,而专注于理念的产生出来后怎么做好它的理智的运思。类似w在语言游戏的理解里说根据的根据不是根据,或遵从规则时不作判断。苏格拉底的城邦的正义就其谋划而言都是理智的运用,它们不是伦理判断,不是理性的运思所在。真正的伦理命题在于从种种欲望之中基于理性认知到生存诉求为理念。这理念的产生环节才是伦理命题,需要指出其判断的根据。这里就时基于条件关系的判断,以及作为条件的东西的是否已经得到基本的满足,成为可预期的东西。只有一方面作为条件,另一方面这条件本身还不是满足了的,才要把它作为目的的理念。
而天赋人权和人作为主体的尊重,其中总是蕴含了生存诉求的满足。从这个意义上看,理智可以看作基于理性的决定之后的工作:基于特定条件和特定目的,人为自身立法,自愿向公共的决定让渡某些个人的决定。基于这自愿的立约,才产生出来律师和法官的依法力争和依法裁判。前者是理性的运思,后者是理智的运思。割裂作为整体的东西中的前者来看待后者,会使理智僭越前者在总体逻辑的框架上的规定,去行使前者所判断的东西的运思,产生出来谬误。
尊重作为生存的更好的更可预期地满足,以生存为轴心,还是生存仅仅作为基本尺度的需要,还存在其外更多的本体诉求?人在考虑正义时,总是围绕生存考量么:不是当下局限条件(比如文化 制度)下的,而是普遍意义上对于条件的东西的造就而言?这里的生存也就成为一种创世纪式的东西。可见生存这个概念本身就有着不同含义:或者局限条件下理智的运思,或者普遍意义上人类文化的创造的探究。后者关乎作为非实在的理念的正义,前者作为实在的正义或局限条件下理智的运思的刻画的正义。
有意思的是,尊重作为生存的更好的更可预期地满足,以生存为轴心,还是生存仅仅作为基本尺度的需要,还存在其外更多的本体诉求,这对区分仅仅是概念上的区分,实质上它们总是相互伴随而非南辕北辙。可以把生存看作一个在内涵上有待丰富的赋予的概念。生理的或动物式的生存,固然是人的需要。但是人不仅仅满足于做一个饱足而言满足的动物。而生存的更多的内涵的赋加,都是某种非实在的性质。不像可感知的对象之间在同一个空间上的彼此不可入,存在冲突。它们是一个具有丰富内涵的概念的不同内涵之间的与的关系。共存于一个逻辑空间之中。并且,对于天赋人权,人作为主体的尊重,尊重的对象里,已经包含人的动物生存的基本诉求。它们总是不冲突。人性的上升是对于基础的人性的包涵。是一种从类到类的类的上升,是内涵的富于逻辑的进展,在后的并不否定而是包涵在先的。这里似乎需要罗素的语言分析的知识,罗素还需要读一下。不然话挺难说清楚的。自己的逻辑模糊时说出来的话就绕。
如果把苏格拉底的善,落到作为方法论的辩证法上的东西,辩证法作为伦理学的逻辑总是嵌入任何实践的求真之中。求真,回到事物作为对象的本身,最后归于对于人的运思方式而言的本体论的善。这样看,主体或我只是在运思中的一个卓越的眼光,它就是关于事物的东西的考虑或运思之中基于真的要求而要求的某种先天逻辑,或绝对原理的辩证法。
辩证法之于数理逻辑和亚里士多德的词项逻辑中的推理的法则,类比实体范畴和其下的第一实体的关系,或康德的数学性范畴和力学性范畴比较,后者可以基于关系被谈论,前者难以诉诸语言的情况。要考虑辩证法在实践中嵌入什么位置,基于何种逻辑位置被考虑。一方面是基于真的要求,而要求辩证法的运用。这是认识论的上升的要求而引出关于辩证法的考虑。另一方面,基于总是存在的统一的要求,存在和一的诉求而言,作为对其回应而落实到如何一的方法论上。
人作为主体,还是落实到天赋人权的理念上。它指出来的,是基于辩证法这非实在的方法论之上的实在的东西。它作为伦理学中的形而上学预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