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deontic与deontological
deontic译作义务式的。比如deontic logic一般译为道义逻辑,其实质是指一种关注义务(obligation)、许可(permission)以及相关概念之间的逻辑结构的形式系统。通常所说的规范伦理学理论,比如功利论(utilitarianism)、义务论(deontology)以及德性论(virtue theory)都是关于义务和价值合理性的理论,因而都可以宽泛地说成是deontic theory(义务式的理论)。
deontological译作道义论式的。deontological ethics或者各种类型的deontology一般指的是与功利论相对的理论主张,即指规范伦理学三大理论主张之一。
2.utilitarianism与consequentialism
utilitarianism可以看成是两部分理论的结合,其一是关于goodness(善好性)的理论,其二是关于rightness(正当性)的理论。功利主义认为人们应该做出能够促进“最大的善”达成的行为,一个行为所涉及的每一个个体的快乐与痛苦(负快乐)都可以被量化,量化后的快乐值的总和就是“最大的善”。其中,关于什么样的东西可以被视为是善的,就是关于goodness的理论所要关心的,这样的理论有快乐理论、欲望满足理论、客观清单理论。而不考虑一个人行为的动机与手段,仅考虑一个行为的结果对最大快乐值的影响,能增加最大快乐值的即是善;反之即为恶,就功利主义关于rightness所持有的理论主张。
consequentialism不关注goodness的相关问题,而仅是一种关于rightness的理论。
由于对当代学者而言,rightness问题的研究价值要远高于goodness问题,且功利论与义务论之间分歧的实质即是关于rightness问题的分歧,故而在相对于义务论而言时,功利主义与后果主义二者趋同。
3.utilitarianism、deontology、virtue theory
功利论所主张的是,应该促进最大的善达成;
义务论所主张的是,应该约束自己不去作恶;
德性论所主张的是,重要的不是问“什么是应该做的正当的事情”,而是问“什么样的品格特征使一个人成为好人”;德性是内在于道德主体并能够推动道德主体做出伦理行为的品质;美德和恶德并不是可以被促进或被约束的外在于道德主体而存在着的东西,而是表现在道德主体行为中的品格特征。
4.justification
文艺复兴以前上帝是所有合理性问题与正当性问题的最终根基。而文艺复兴以后,这一根基逐渐垮塌,哲学家们需要建立新的根基,即从“神圣律法”转向“道德律法”。然而,二者之间存在着关键性区别:神圣律法是神创法,故而基于上帝信仰而无可置疑;而道德律法是人创法,基于人类理性故而需要得到辩护。因此,道德哲学之终极问题之一就是对道德合理性与正当性的辩护问题。
5.analysis and synthesis
分析的方法使概念得以澄清、使逻辑得以明晰,然而,分析的尽头是诡辩、是单纯的文字游戏与理智游戏。为了挽救道德哲学的研究工作,我们必须始终明确道德哲学的实践性,即问题研究的最初与最终目的都是为了实现我们的实践旨趣。在分析方法与问题意识的基础上对已有的理解进行综合是我们走出理智游戏而真正面向实践的关键,并且,这个过程的反复进行将使我们不断地得到更好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