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浩和小清是自由恋爱,结婚后仅四个月小清突发疾病,变成植物人。多方求医未果,无奈之下小浩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离婚。小浩第一次提出离婚时,法院驳回了他的请求。第二次提出时,法院经过调解,判定小浩可以和妻子小清离婚,但是每月支付小清5000元的护理费。
针对本案,法院主要有三个做法,第一个是判决不准离婚,第二个是对于第二次的离婚诉讼调解结案,第三个就是调解要求男子给女方每月5000元的护理费。
我认为这三个做法都是比较合理,并且真正的解决了这起婚姻纠纷。
一、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
婚姻是两个人的爱情的升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才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 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另,《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本案中,小浩与小清系自由恋爱并相处四年后才结婚,双方对对方有较为深入的了解。从恋爱到结婚,双方的感情基础也一直很好。
俗话说“宁拆十座庙、不破一桩婚”,从法律实践来说,对于离婚纠纷,第一次都是判决不准离婚的。
二、第二次的离婚诉讼调解结案
法律是解决公民纠纷的最后手段。
能够通过调解结案的,既不伤害原被告双方的和气,让双方心服口服,也能让最后的条件赋予法律的强制执行力。
而且本案,双方的感情基础也比较好,男方也愿意承担相应的护理费,因此通过调解结案是本案最好的处理方式。
调解离婚,即能让男子重新开始自己的新生活,对于女子来说,今后的生活也有一定的保障。
如果仍然判决不准离婚,这已经名不副实的婚姻,对于男方来说,是不公平的。
三、调解要求男子给女方每月5000元的护理费
护理费是男方自愿支付的,且在离婚之前,男子及其父母也都积极的照顾女方,尽到了相应的义务,并没有因为女方的患病产生任何埋怨。
有了这每月的伍仟元,对于女子及其家庭来说,也能够减轻不少的负担,且男方是自愿支付的,相比于判决来说,一般不存在拖延支付或者拒不支付的情形,女子每月也有了一定的保障。
不过本案的5000元/月的护理费,对于男子来说,应当说是一个比较沉重的负担,考虑到是男方自愿提出的,其他人也没有权利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