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2013年1月31日发布于本人QQ空间,发布时署名:男爵律师)
做律师时间长了,出庭比较多,经常看到有的律师开庭时,准备不充分,或者答非所问,或者顾左右而言他,有的被当事人立即质问,有的被法官风言风语,弄的这些律师下不了台,真是替这样的律师感到汗颜。所以,只要有机会与年轻律师或实习律师探讨,总是把这些教训向他们灌输,想让他们避免这些毛病,尽快成长。
其实,从另一个角度说,也是觉得如果自己的同行是这样的不负责任,自己脸上也没有光彩。有时候,准备不充分的是自己的对方的代理律师,我本人从对方的不充分中也获得了很好的庭审效果。但是,当听到自己的委托人评价对方的律师时,说:“对方的律师与您比差远了!”在多次的些许沾沾自喜之后,也渐渐有些感觉不是滋味了:为什么就不能是双方准备充分的基础上的一次较量呢?为什么不是一次真正的真刀实枪的较量呢?如果是那样,我们不是可以表现的更优秀吗?我们不是可以以整个行业的姿态获得更多的尊重吗?
等我做了仲裁员,经常被指定做首席仲裁员,职责要求我对庭审的内容,对各方主张的法律的适用格外关注。同时对于各方的举证、质证、辩论要求比较高的效率。但是,看看那些律师的庭审准备,总体说,是比较让人失望的。
这些不充分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事先不制作证据目录。
开庭的时候,一说举证,就东找一张,西找一张。事先不分类,不写证明目的及证明对象,相互之间的联系、矛盾不分析、不解释。就这些了,你们仲裁员看着办吧。
结果,忙得仲裁员在庭上替这些律师编号,分类,整理,那叫个累啊。其实累不累也倒还是其次的,关键是心里的悲哀:这就是拿了人家代理费的律师吗?
其实,无论是法官还是仲裁员,在开庭时,还有庭审结束整理庭审思路、撰写裁判文书时,都愿意看到这样一份证据:
(1)已经按照案件事实发生的逻辑及时间顺序排列;
(2)每一份证据说明什么问题,证明什么内容,反驳什么内容,让人一目了然;
(3)内容很多的材料,其中的重点内容、原件有关内容已经被做了特别标示;
(4)注明时间及出处;
(5)装订得整整齐齐。
2、事先不告诉当事人准备原件、不告诉当事人带身份证。
很多律师在开庭时,拿出了一沓证据,都是复印件,人家对方质证时,提出要求看原件,结果律师问当事人:“原件带了吗?”当事人回答:“我不知道还要带原件,我以为复印件给你就行了。”结果这律师还埋怨当事人:“为什么不带来啊?”带来不带来,人家当事人怎麽知道?你是律师你为什么不告诉人家?你与当事人怎么沟通的啊?
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仲裁委的仲裁规则,无不对庭审的证据原件与复印件的对照做了规定,律师协会的案件办理指引之类的行业规章也已经对证据问题做了规定。我就纳闷,为什么很多律师同志就是不按照这些规定及要求去做呢?
当事人进法院,法院仲裁委核对当事人身份时,都要核对身份证件,可是就是有很多律师忘记了告诉当事人携带身份证,结果搞得开庭的时候,连法庭都进不了!当事人聘请到这样的律师,也算“三生有幸”了!
3、事先不阅卷,不递交代理手续。
很多律师在开庭前才向仲裁庭递交委托代理手续,有的自己是律师但是却连律师函也不提供。如果说是刚接受委托,还有情可原,如果说是早就办理了委托手续,不事先提交就说不过去了,这说明事先连卷也没有阅读过,因为只有提交了手续才阅卷的。
不阅卷的后果就是,对对方的证据没有事先的辨认与分析,仓促应付,漏洞百出,有时候甚至导致自己的主张相互矛盾。没有事先阅卷,也使得自己的举证没有针对性,自己的反驳软弱无力,严重的甚至自己的举证与对方的主张相去甚远,互不搭界,可以说是离题万里。
知彼知己,百战不殆!事先不知道人家怎么主张的,不知道人家有什么证据,这个庭可怎么开?
其实,律师代理案件的过程,就是一个根据事实与法律,说服裁判者的过程。事先去阅卷,去递交代理手续,也是熟悉裁判者,与裁判者有一个初步交流的机会。为什么不借助这个机会,与裁判者做一个初步的交流呢?
4、事先对案件基本事实不做调查。
我做首席仲裁员的一个案件,申请人方因另一方欠款到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对方还款。这款是一个企业多年以前欠下的,申请人提交了一个订立合同时的被申请人的营业执照。立案后,按照合同上的地址找不到被申请人,只好公告送达。开庭时,我要求申请人的代理律师提交被申请人的登记材料。代理律师说:“没查。”我说,休庭后去查查,抓紧向仲裁庭提交。休庭后,我让书记员催了好几次,结果两个月过去了,他愣是没查来。书记员让我打电话,可能是因为我态度不好的缘故吧(我宁愿是因为我态度不好他有下面的表现),我说,你怎么能这样?谁知这位律师恼了,说:“不就是一个案子吗?我就不查了,你愿意驳回就驳回吧!”晕死!从此我知道,我没有权利以要求自己所的律师的态度要求别所律师,我也没有权利指责别的律师责任心不强!
后来,我只好打电话,找到申请人的单位,让他们抓紧查一下。后来,书记员告诉我,申请人查来了,说这个被申请人已经被注销。我当时也没在意,只是说,那就根据申请人请求追加被申请人主管单位再开庭吧。追加了被申请人的原主管单位,可以开庭了。等我们又坐到了仲裁庭的时候,一看申请人方查来的工商登记材料,我立马又傻眼了:这个被申请人竟然是在订立这个合同之前就已经被其主管部门注销了!注意,是“注销”而不是“吊销”!而申请人竟然还把这个单位的主管部门又列为被申请人!
案件审到这里,只好动员申请人撤诉,申请人的代理律师还理直气壮地表示:不撤诉!最后,仲裁庭理所当然地驳回了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我不知道最终那位律师拿到仲裁裁决书时,是怎么给当事人解释“申请人所列被申请人不具备主体资格”、“虽然以XX单位的名义订立合同,但是订立合同时该单位就已经注销了,所以追加的被申请人不应承担责任”的。我只是为这样的同行感到羞辱与悲哀!
5、庭前不写代理词,庭后也不补写。
代理词是律师对案件的基本分析,表明了律师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对案件的基本看法,其中包括了律师对案件基本事实、基本观点、适用法律的分析与论证,以期己方的观点可以得到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支持,从而实现委托人的目的,维护其利益。
所以,代理词对于律师来说,是一个很重要的法律文书,只有一个准备充分的代理词,才可以让律师把自己对案件争议问题的主张、分析、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分析清楚。有了代理词,在法庭辩论时就可以言之有理、思路清晰、逻辑性强,取得良好的感染力、说服力,从而在更大程度上影响裁判人员的判断,使自己的主张得到充分支持。
况且,代理词写好之后,应当根据庭审的情况,随着诉讼进程的不断进行,做出适当的调整,不断地修改、充实和完善,注意及时吸收新出现的情况,弥补代理词中的漏洞。
但是,却有很多律师事先根本不写代理词,只是在法庭辩论阶段简单发言几句,论理不充分,逻辑性不强,律师说了一大通,说不定法庭或者仲裁庭仅仅记了几句话。
6、事先不收集案件所涉法律法规。
律师是法律之师,不能师出无名。在法庭或仲裁庭上,我们的主张首先要有法律依据,最起码要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我们不同意对方的主张,其根本理由就是说对方的主张违法法律规定,或者法律没有规定要支持他的主张。所以,法律支持什么、禁止什么,哪些法条支持我们的主张,那些法条对我们的主张不利,这是事先要弄清楚的。
没做律师以前,看电影电视上律师开庭时,慷慨激昂,动不动就陈述“根据XXX法律第XXX条第XX款”,言之凿凿,很是佩服律师的好记性。做了律师才知道,这并不复杂,只要开庭前,把案件所需要的法条逐一列出就可以了。
但是,在实践中却发现,很多律师并没有把案件所涉及到的法律法规收集一下,更没有把相关的法条单列出来,不知道到法庭上宣读一下“根据《民法通则》第XX条之规定”、“根据《合同法》”第XX条之规定”,庭上只会说“根据有关规定”,常见的规定,可能法官仲裁员也就不计较了,很多时候让法官或仲裁员听的一头雾水,有时就禁不住追问一句:“有关规定?请陈述什么规定,是哪部法律哪条规定?”这种询问,往往弄得代理人面红耳赤,顾左右而言他。
其实,我发现,有些人所谓的“有关规定”,他仅仅是根据自己的理解,或者是根据自己的案件的需要自己编出来的,不一定真有这样的法律规定。
我真是替那些当事人捏了一把汗。联想法院的工作人员对律师的态度,确实,我们的很多律师对当事人太不负责任了。这样的律师大量存在,让法官们如何尊重这个群体?让全社会如何尊重这个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