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迈爸
按:本文是去年所写,发在凤凰财经『财知道』栏目,略有修改。当时关于最低工资制度问题引起了新一轮的争论,笔者结合实际观察,给出了自己的观察和分析。理不辩不明,欢迎留下你的观点继续探讨。
(一)三个案例
我身处偏居一隅的小城市,论资排辈估计要算中国五线城市了,以身边观察的几个小的事例来谈谈对最低工资制度的看法。先谈事例,再来分析最低工资制度本身,争取能够以小见大,不拘泥于学理分析。
事例一:地点,菜市场。有一个卖豆腐的中年妇女,就只卖豆腐,聊天中得知大概每天能卖掉1000斤左右的豆腐,雇着几个人在做豆腐,豆腐价格为2元/斤,粗略估算每天收入在2000元左右,一年365天,她基本上都是天天卖豆腐。若以300天简单计算,每年入账在60万元,除去成本,净赚20万左右,这个估算得到她本人证实。
事例二:地点,超市旁边。有一家几平米的小吃铺,只卖一种加盟的“手抓饼”,店铺虽小但位置不错,加上客流量大,忙的时候也会需要排队等候一会才能吃上,手抓饼3.5元/个。就在手抓饼店的路对面,有一个“煎饼果子”的摊子,摊子也不大,只卖煎饼果子,2.5元一个。两边的客流量都差不多,保守估算大概每天最少能卖400个手抓饼,200个煎饼果子。不到4平米的手抓饼店有三个人和一个机器,煎饼果子摊只有一个人和一个推车。卖出个数和收入未经证实,但对他们来讲,这个工作一定是现阶段现有条件下能够接受的,否则他们会选择退出。
事例三:地点,出租车上。出租车司机,租用别人的多,自己开车的少。遇到过一个自己开车的司机师傅,名下有3辆出租车,自己开一辆,另外两辆用来出租,这三辆出租车的牌照的资产价格加起来合计近200万,这个算是他的资本,每年的年收入近20万。一般包别人车开车的司机师傅,一般收入平均在4000-5000左右。(2013年的数据,询问得知)
选择这三个事例,来看最低工资制度的问题所在。
(二)工作是双向选择而非单向
傅思明教授在文章的第一部分『适当的最低工资标准是对市场的合理干预』中,做了这样一个场景假设,『在劳动力过剩的社会大背景之下,对于大多数岗位来说,劳动者是可替代性。也就是说这个岗位,给你干也可以,给他干也可以。因此,企业可以今天对你说,1000元一个月,下个月就可以降低为500元一个月。你不满么?六字真言——“爱来来,不来滚”,有的是人来应聘。好吧,只能换一家企业了。但是, 另一家企业也不是傻瓜啊,对于资本来说,工资就是成本,成本肯定越低越好了,没有企业会主动给自己增加成本。250元一个月,你不高兴——那还是给你六字真言好了。』
在这一段背后,作者给出了自己设想的反驳。但是,这个反驳并是问题的关键和根本。在市场竞争之下,工作就业和大学生毕业找工作一样,都是一个双向选择的过程,并不是一个企业选职工,而职工没得选的单向选择。
回到开始所举的例子,我所在的城市工人普遍工资在2000-3000元/月。若企业真的敢今天对你说,这个月1000,下个月500,我想抛出六字真言的不是企业,而是职工——“滚边去,我不来”。
因为企业面临的竞争,不只是其他企业的人才需求竞争,还有职工可以自谋职业的竞争,比如本文开头所举之例,可以菜市场卖菜,可以开个小吃店,还可以开出租车,虽然这看上去好像是失业,但收入完全可能比在企业里工作,按月发工资要多,当然,自然也可能会更辛苦。另外,这牵出的关于失业的定义问题后面再讲。
(三)为什么不规定豆腐的最低价格
傅思明教授在文章第二部分写道,『面对资本的强势,劳动者永远是弱势一方,在没有最低工资标准的保护,所谓‘双赢的自愿交易’是绝对不可能的——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将无法得到充分的保障,市场也将因为缺乏足够的购买需求而逐步萧条。』
首先,只要协议是自愿达成,不存在强迫行为,那么一定是双方共赢的,否则协议从一开始就不会达成并履行。那么姑且傅思明教授的假设是对的,劳动者永远是弱势一方,拨开现象看本质,我们如何来看待卖豆腐、卖小吃、开出租车等现象呢。
他们也是劳动者,只不过面对的雇主并不是以资本家的形象出现,而是由每天的消费者组成的资本,这个资本同样强势,随时随地任何人都可以决定买还是不买,买你的还是买他的。
唯一与资本家的资本不同的是,买与不买的权利由资本家一人(或董事会)决定变成了众多消费者的个人决定。
那么,这个由一人决定的资本和众多消费者决定的资本,是否存在本质上的区别和不同呢?答案是不存在。因为当卖豆腐、卖小吃、开出租车的人选择去企业工作时,是为企业提供产品和服务,而选择自谋职业,不过是选择了直接面对消费者,提供的同样是产品和服务,本质上并无不同。
显然,傅教授并未注意到这个不同,最低工资标准的政策制定者也没有注意,或者并不认可这个实质上的无差异性。卖豆腐、卖小吃、开出租车的人都可以算是劳动者,劳苦大众的一员,每天工作比在工厂里工作的底层工人甚至更辛苦,若我们制定政策规定他们的产品价格必须在某一价格之上,来帮助他们取得最低收入,有基本的收入保障时,而他们所提供的豆腐、小吃和服务,又暂时无法达到相应的水准,可想而知,众多的消费者会选择用脚投票,走开不买。
但当我们规定一个最低工资标准来帮助工人获得最低收入时,不过是决定的对象从消费者换成了企业雇主、资本家,他们的选择同样可以是用脚投票,选择不雇佣,也就是不购买这个工人的服务——工人失业,找不到『合适』的工作。
问题是,一方面,政策上,为什么我们要选择帮助在企业里工作的工人(劳动法规定写的明白),却不以相同的逻辑、手段和方法帮助各行各业的自谋职业者呢?另一方面,这个本质上并不存在的不同,显然可以看出,两边——企业从业者和自谋出路者,这个帮助的方法都行不通,不得要领。
(四)想当然的工人比资本家弱势
傅教授想当然的把资本家及其资本放在了一个强势的位置,把底层工人放在了一个弱势位置,这在其第一部分分析中就可以看出。然而,正如我所列举之例,事实并非如此,当人们对工作不满意的时候,会主动辞职,或干脆不跟你签订劳动合约,转而选择主动失业或自谋职业。在这两点上,傅教授的分析脱离了实际观察,站不住脚。
另外,关于失业的定义,经济学者一般不认同常规定义,而对于失业问题的关注,也是在以时间合约为基础的雇佣制度出现后才出现的问题。简单讲,就是按月或按周给你发工资了,而且工资不能根据市场真实状况进行弹性调整,才有了失业的问题。
张五常教授关于失业的定义是:一个人可以工作而又愿意工作的人,找不到自己愿意接受的待遇或薪酬,也不愿独自生产。
而假如根据这个定义,世界并不必然真的存在『失业』这一问题。
2014年4月3日夜完成,2015年11月20日夜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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