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天都有学习,只是没有特地上来写总结,一个是懒一个呢确实是因为上来写小结有点费时。
刑法分则第十六章——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
一、洗钱罪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以下行为的。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其他结算方式协助将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海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要注意构成本罪必须是其七种上游犯罪类型的犯罪而不仅限于七种罪名。
另外,上游犯罪的犯罪分子自己洗钱的不另成立本罪。
再者,事前通谋事后为其洗钱的构成上游犯罪的共犯也不另成立本罪。
最后,本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罪和窝藏、包庇罪为法条竞合关系,这里适用重法优于轻法的处断原则。
二、贷款诈骗罪
有以下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三)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做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要构成本罪首先要明确行为人主观是是否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以及数额是否达到犯罪要求。
(1) 如果贷款时系使用诈骗手段(不满足贷款条件而伪造相关证明)事后能正常还贷的不以犯罪论;
(2)以欺骗手段获取贷款后确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经营不善、市场风险)而不能正常还贷的认定为贷款纠纷;
(3)合法贷款后未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贷款而后到期为归还贷款的也视为贷款纠纷。
因为本罪犯罪主体仅限于自然人,因而单位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构成合同诈骗罪。
三、信用卡诈骗罪
有以下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注意区分之前的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骗取对方信用卡使用或者未经允许使用他人代为保管的信用卡,拾取信用卡并使用的情形);
(四)恶意透支的(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银行两次有效催收以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这里的非法占有为目的具体包括明知没有还款能力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债等等);
行为人伪造信用卡用于诈骗活动的,同时符合伪造金融票证罪和信用卡诈骗罪的特征,属于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
四、保险诈骗罪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理由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故意犯罪和保险诈骗罪数罪共罚,是牵连犯的例外)。
本罪以行为人向保险机构申请保险理赔为着手,而后出于本人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得逞构成本罪未遂。
五、逃税罪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且占应缴纳税款额10%以上,或者扣缴义务人采取上述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行为。
本罪有两个特殊主体,即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他们的既遂标准不一样。同时对于纳税人而言还有符合特殊条件不负刑事责任的规定:
1.纳税人初次逃税,数额和比例满足条件;
2.行政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了应纳税款;
3.缴纳了滞纳金;
4.纳税人收到了相关行政处罚。(但是5年内因逃税受过两次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后又逃税的情况除外)
倘若行为人又有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骗取的退税数额高于应纳税款时,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和逃税罪,需要两罪数罪并罚;
注意本罪是逃避一般的税款,而走私类犯罪逃避的是海关关税。
六、抗税罪
纳税人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单位不构成本罪。
本罪属于纯正不作为犯。
纳税人以暴力手段故意致使税务人员重伤、死亡的转化为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如果在抗税过程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的构成抗税罪的结果加重犯(过失犯罪不成立转化犯);
七、侵犯著作权罪
以营利为目的,侵犯他人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等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书名的美术作品的。
构成本罪必须以营利为目的,如果只是出于个人欣赏学习而复制其作品等行为属于合理使用,这个内容在后面的民法会讲到,包括著作权的法定许可。
如果出版的是不受我国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例如淫秽书籍等等构成非法经营罪。
实施侵犯著作权罪以后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的以本罪一罪论处。
八、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主要包括: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香烟、茅台酒、麻醉药物等等)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非法经营行为。(例如哄抬物价、压价倾销、牟取暴利行为以及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而有偿为其发布等)
本罪与之前所学的制作、销售伪劣产品罪要区分开来,例如为他人提供生产、销售药品为目的而生产、销售不符合用药规定的非药品原料、辅料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以及生产、销售添加了瘦肉精的饲料也构成非法经营罪;
九、强迫交易罪
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法定行为,情节严重的。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强迫他人提供卖淫服务或者本未从事的服务不构成本罪)
(三)强迫他人参加或者推出拍卖、投标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加或者推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本罪所采取的暴力、威胁手段都是为了促成交易的完成。如果假借交易为名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构成相应的抢劫罪或者敲诈勒索罪。那么区分到底是不是强迫交易罪,除了要看所采取的手段暴力程度以外,还要关注商品或者服务是否与市场价格相差过大。如果手段暴力程度较轻且价格相差不大的构成强迫交易罪否则构成其他抢劫罪或者敲诈勒索罪。而区分到底是抢劫罪还是敲诈勒索罪要看暴力、威胁行为时间上是否具有当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