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于把复杂问题简单化,才是大智慧。 看完本文你会觉得专利侵权判定其实特别简单。
全面覆盖原则是专利侵权判定中的一个最基本原则。即全部技术特征覆盖原则,指如果被控侵权产品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则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举例说明,如果专利的权利要求中包含的技术特征为A、B和C,如果被控侵权产品包含了全部的A、B和C,则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判定为侵权。
如果被控侵权产品包含了全部的A和B,但是没有C特征,则没有完全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能判定为侵权。
如果被控侵权产品包含了全部的A、B和D,没有C特征并新增D特征,则由于没有完全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能判定为侵权。
那么问题来了,如果专利的权利要求中包含的技术特征为A、B和C,还包括了D技术特征,则由于被控侵权产品包含了全部的A、B和C,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判定为侵权。这点很多朋友并不理解,请直接记住栋哥给出的侵权的结论,后面我们将详细分析。
综上,栋哥给出一个简单的侵权判定小结:
再看下图,只有完全落入A+B+C的包围圈,才能认定为侵权。
接下来,进入正式案例分析。
张三有了一个开天辟地的新发明---凳子,权利要求概括为:凳子,包括一个座板和四个腿;腿支撑于地面。
问题1:李四准备生产板凳是否侵权?
答案:与张三的板凳完全相同,本案属于序号1类型,判定侵权,没有任何问题。
问题2:李四准备生产椅子是否侵权?
答案:先分析一下被控侵权产品椅子的所有技术特征,包括一个座板和四个腿;腿支撑于地面,还包括椅背。椅子包括了凳子的所有技术特征(座板、四个腿、腿支撑于地面,相当于A+B+C)根据全面覆盖原则,理应认定专利侵权。椅子还包括的新的技术特征(椅背,相当于D),对于侵权判定而言,无济于事。本案属于序号4类型。
结论就是,凳子有专利,生产椅子也侵权。
对于专利侵权而言,技术特征做加法,侵权!技术特征做减法,不侵权!
重点来了:规避侵权的方法是减少或者改变技术特征,而不是不断地增加技术特征。
怎么样?专利侵权判定是不是特别简单呢?善于把复杂问题简单化,才是大智慧。
再留点家庭作业:
(1)张三有凳子专利,李四不能生产椅子。那李四有必要申请椅子的专利吗?
(2)李四准备生产如下产品,侵犯张三的四条腿凳子专利吗?
答案将在明天公布在评论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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