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律师的根本,是律师的“命根子”
离开了法律,律师将一无所有;
律师有的只是无声的法律;
违背了法律,律师终将达不到任何目的。
社会舆论之所以对律师收费议论纷纷,原因是其中存在许多只有业内律师才知道的信息和许多由于当事人对律师行业不了解而存在的误解。要减少社会对律师收费的误解,就要向当事人增加收费的透明度,对各种各样的误解进行澄清,而且最好的是在与当事人正式签订委托代理(辩护)合同及建立委托关系前,就要澄清这些误解。
下面就让我们来说说当事人与律师收费的哪些“事儿”!
一、以为交了钱聘请律师,官司就一定赢
“我花了钱,事情却办不成”;“我付了那么多的律师费,官司却没有打赢”……
不少当事人聘请律师代理诉讼,心里都存在一种明显的误解:以为聘请律师就一定赢。如果律师不注意观察及纠正当事人的这种误解,那么最后当事人对律师的服务多不会满意。
律师刚执业是最注重过程的。律师执业与法官办案,从这个角度看有相同之处。法官是剧中裁判,法官是判案的最高权威(掌管国家审判权)。只要法官在办案过程中不违反程序、不接受贿赂,如何判都是他的事情。律师执业,在整个过程中他是协助当事人实现法律权利、以最大的努力在纠纷中争取将自己的当事人利益最大化,至于能否争取、能争取到哪种程度,这不取决于律师。
有些当事人习惯用语经济思维对待诉讼,以经济思维来衡量律师的作用。所谓经济思维,无非是投入和产出之比。投入较产生少,则是满意的;投放较产出大,则是不满意的。实践证明,以结果来衡量律师作用的当事人,往往愿意接受风险代理。
二、律师可以将拖欠的债务赖掉、罪名洗掉
有些文化素质相对比较低,或者对法律和律师所知甚少的当事人,之所以愿意花重金聘请律师,往往是以为律师可以将其拖欠的债务赖掉,可以将其罪责推掉。
律师是依照事实和法律,以证据为依托,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的地位独立于当事人,律师维护的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必须是有证据证明的,而不是非法利益。如果律师为了收几个钱,去冒着触犯法律、锒铛入狱和丢掉饭碗的危险,无论如何都是不值当的。即使达到目的,也是短暂的,因为对方当事人对不公正的判决上诉、申诉或者申请检察院抗诉。
律师与当事人不同,当事人经历和知道客观事实,而律师与法官一样,只能通过证据来认定事实。律师不能、也不应该代替当事人对事实的存在与否进行承认或者是否认,因为这与律师的身份不相称,除非是单纯代当事人传达。律师只有通过对证据的法律分析,来对事实的存在与否作出法律上的判断。当事人向律师作出的陈述,也要有证据佐证,才能“相信”其陈述并非虚假。
同时,律师在得出判断的时候,一定要慎之又慎,而且要根据情况的变化适时调整判断,避免将自己当成法官居中裁判的角色。
三、与律师合作就像做生意,可以赚钱至少不亏
当事人的许多纠纷,是由经营风险引发的,而当事人往往将经营风险与法律风险混为一谈。实际上,许多经济损失是无法通过诉讼而恢复到经营前的状况。因此作为受委托律师应当让当事人明白:诉讼只能够尽可能减少损失,而不太可能做到毫无损失,更不可能做到还会营利。要避免法律风险,应当是纠纷未出现之前,聘请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进行预防性的非诉讼律师业务。律师这方面的工作做得好,还可以为开拓新的业务做铺垫。
当事人之所产生以上的抱怨也好埋怨也罢,根源在于思维方式不同。律师使用的是法律思维,而当事人使用的是经济思维。经济思维无非是追求经济效益和利益的最大化,期特点是以投入和产出的比较来处理案件。当事人往往习惯于这样的思维方式,以做生意的心态来找律师。
四、以为律师是国家工作人员、有权居中裁判
有些当事人从未打过官司,从未接触过律师,将律师当成是法官,认为律师可以而且有权为当事人伸张正义、主持公道。因此当事人在律师面前叙述案情时,生怕遗漏了对自己有利的情节,或者有意无意隐瞒对自己不利的方面。同时,当事人会以为律师对实情初步作出的判断,就是最终正确结论。
殊不知,律师除了坚持依法办案外,是最典型的“屁股决定脑袋”的职业。同样一件事,坐在原告席上的律师与坐在被告席上的律师,看法基本是针锋相对的,即使有一致的地方,也是个别的和策略性的。律师收取当事人的钱,接受了当事人的委托,就要竭尽全力为自己的当事人服务,就要千方百计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将自己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律师办案与法官办案思维是有很大区别的:法官将公正作为其办案的终极追求,而律师则仅把公正作为底线;法官办案要求不偏不倚,而律师办案必须带有倾向性。只有这样,律师应当通过与委托人沟通,尽量让委托人有正确的认识,并有心理准备。
五、以为律师收费也可以“货比三家”
有些客户购买法律服务,以为像买菜、买电器等普通商品一样可以“货比三家”,在同等品种、同等重量、同等规格的情况下就比价格谁最便宜了。但实际上法律服务与普通商品相比具有显著差异。律师与律师之间不是不能相比,但不能简单地像普通商品一样比价格。
法律服务与普通商品在品质特征上的差异,主要有以下五点:
无形性。
差异性。
不可分离性。
不可储存性。
缺乏所有权性。
实践中,总结出律师之间的法律服务往往不具价格上的可比性:
不同地区或者地域的律师费,不具可比性。
业务较少的律师与业务繁忙的律师,不具可比性。
名气小的律师与名气大的律师收费,不具可比性。
学历较低的律师与学历较高的律师,不具可比性。
“菜鸟”律师与“老鸟”律师的收费,不具可比性。
总之,律师服务的差异性还是有很多。但是,客户最关键的是要结合自己的案件情况及承受能力,委托适合自己的律师,这才能在满足有效法律服务需求的前提下,又能节省费用,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
六、认为律师收费是在“乘人之危”
可在相当多的诉讼案件,以及部分非诉讼案件中,客户总是碰到“麻烦”时才急切地想找律师提供法律帮助,而律师又是有偿服务,此时,如果律师与客户沟通不足,就很容易在客户内心产生一种律师“乘人之危”的感觉。客户的这种误解其实相当普遍,只是客户的这种想法,许多事潜伏在内心深处,不轻易表露出来,因为此时客户急切求助于律师。而随着律师与客户矛盾的公开化,客户就会公开指责律师收费是在“乘人之危”,这样的指责很容易获得不明真相者的同情。
客户求助律师之时,总是在困难甚至是危难时,但律师又非慈善家,律师事务所又非慈善机构,因此律师收费是很正常的。从而经济规律来看,律师此时与客户谈收费,也确实是对律师最有利的时刻。
只要我们换位思考,客户在危难之时选择律师,是要冒“选错律师”的风险。我们应当站在客户的角度多为客户着想,以善意和热情的态度帮助客户选择好律师。
七、认为律师的劳动不需要任何成本
许多人认为,律师就是动动嘴、动动脑、帮帮忙而已,不需要任何付出,因此就不需要任何成本。这些人主要是没有认识到知识的价值,习惯于把成本看成是看得见摸得着的财务。他们拿着一堆材料来要你帮忙看看、帮出出主意,或者当面向你咨询占用你半天时间,他们却觉得这是理所当然、心安理得。原因就是他们认为律师所做的这些,无需任何付出,因而无需任何成本。
实际上律师的成本是很高的。其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先期投入的成本,拿到律师执业证的成本。
生活成本。
办公成本。
知识更新及接受再教育的成本。
税务成本。
八、以为律师是“个体户”,是否收费自己说了算
哪个人没有三五个朋友?做律师也不例外,有能力的律师往往朋友会更多。朋友以为律师是“个体户”,有事就找朋友帮忙,反正是否收费自己说了算。然而,并不是这样,律师事务所都是有规定,那么我们就来看看这些管理规范:
按照律师执业规范,以律师身份办理案件,必须办委托手续;
必须与律师事务所签订服务合同,不签法律服务合同是违规的;
按照规定,除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以外,律师实行有偿服务;
签订律师服务合同后,还需律师事务所出具相关证明及函件;
按照律师事务所的财务管理制度,未按规定缴纳律师费的,除非特殊情况并且经严格审批,否则不得出具证明及函件;
九、以为律师事务所是慈善,可以随意免费服务
不少当事人一听说律师要收费,而且费用不菲,就千方百计说服律师少收费甚至不收费。有些当事人甚至不厌其烦地在律师面前哭穷,他们用很短的时间谈案情,却花费大量时间来历数家庭、个人经济如何拮据,目的是希望律师少收费甚至好提供免费服务。
当事人“占便宜”的心理是绝对不能助长的。一旦接触就觉得不计报酬、不辞辛苦为他们服务,律师的“慈善心肠”很快就会传开,接下来律师就不像是个律师,而更像是个慈善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