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施工现场条件(简称施工条件)
三通一平:通水电路及土地平整。
七通一平:给水、排水、电力、通信、燃气、热力、道路通和土地平整。
《99版合同》8.1条和《2013版合同》2.4.2项均规定,发包人有义务提供施工现场条件,发包人未提供或者提供不符合施工需要的,应对承包人由此延误的工期及增加的费用予以赔偿。
(十八)工程进度计划
包括施工总进度计划、单位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分部分项工程进度计划及季度/月/旬/周进度计划。
承包人非因己方原因,未按工程进度计划施工延误工期并产生损失的,可向发包人提起索赔。
承包人因己方原因未按工程进度计划施工延误工期并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自行承担延误工期损失并赔偿发包人损失。
实践中,发包人往往关注承包人未按施工总进度计划完工应承担的责任,而未关注分部分项季度月等的违约责任。所以,承包人为路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力可以约定的更为细致,每个阶段都约定。
(十九)开工文件
看图:
举例:A把工程发包给B,约定工期是1月-6月,但是呢,A在3月才取得开证,结果呢,B7月分才竣工。A主张B延误工期了,B主张,A3月份采取得开工许可证,所以工期应该从3月份开始算,所以,没延误,还提前了呢。仲裁:虽然前期因为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而存在违规施工的情形,但是这属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范畴,不影响当事人的实际开工日期。施工许可证应该是开工的必要条件,但是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施工单位可以拒绝开工,并由发包人承担延期开工的违约责任,但是,实际上B未拒绝开工,而是接受了发包人的开工指令。
反思:一个完备有效的开工日期,应当符合法定和约定的要件。
如图:
(二十)发包人指令及确认文件
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为保证项目工程达到既定目标而向承包人发送的有关设计变更、工期调整的书面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