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山西省部分煤矿存在采掘接续布置不够合理、“三量”管理不够有力、灾害治理滞后、生产组织不科学等问题,造成煤矿系统性安全风险加剧,《若干措施》是防范煤矿采掘接续紧张、化解煤矿系统性重大安全风险的重要举措。
《若干措施》
在《防范煤矿采掘接续紧张暂行办法》规定的情形基础上,另外增加了5种从严管控情形。
✍ 要求矿井应综合考虑生产规模、开采顺序和配采要求,按“五年规划、三年细排、一年精排”编制生产衔接和灾害治理规划,不得随意调整采掘规划计划。
✍ 同时要求,正常生产矿井年度衔接计划圈定的采掘范围应在煤矿防治水“三区”管理可采区范围内,每季度要定期分析“三量”变化情况,针对高瓦斯及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同时分析“抽采达标煤量”情况;
✍ 灾害严重矿井要同时分析隐蔽致灾因素查清、治灾措施落实、治灾效果评估等情况,确保满足相关规定要求。
✍ 建设项目设计审查时要合理确定矿井同时生产的水平个数、采(盘)区个数、开拓和采区巷道布置及采区内采掘工作面个数,严格审查移交生产时的矿井“三量”可采期,从设计源头上避免采掘接续紧张。
《若干措施》强调
要重点从煤与瓦斯突出防治、保护层开采、瓦斯治理、冲击地压防治、水害防治和采区划分、生产安全系统、采掘工作面个数等方面计算分析“三量”,加强煤矿“三量”管理,严禁“三量”数据造假。
✍ 要强化重大灾害超前治理,严格落实“一规程四细则”,严禁擅自减少瓦斯、水害、冲击地压等重大灾害治理巷道、钻孔等工程,严禁擅自缩减灾害治理时间、降低灾害治理标准、减少灾害治理措施等行为。
✍ 鼓励煤矿积极引进智能化掘进系统,优先选用安全高效的支护技术和装备,提升掘进效率。
《若干措施》要求
✍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定期开展辖区内所监管煤矿采掘接续风险研判,对可能出现采掘接续紧张的煤矿,及时发布风险警示,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 要将采掘接续紧张煤矿列为重点检查对象,严格落实联系包保、驻矿盯守、安全巡查等责任。
✍ 对资源枯竭即将关闭退出的煤矿,要明确专人盯守,确保安全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