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早期法律对“一稿多投”是有明确规定的,
文化部于1984年6月15日颁布了 《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其第13条第3款规定: 向国内期刊投稿,可以不签订合同,但作者不得一稿多投;期刊应在收到稿件后 30 天内通知作者是否采用,如过期不通知作者,作者可另行处理。
这是对一稿多投有明确的认定和处理方法,但目前该法律和条例已经失效。
现行法律法规没有具体的条款明确指出一稿多投或多发如何处理,只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1年5月1日起施行,2001年10月27日第一次修正,2010年2月26日第二次修正,2020年11月11日第三次修正)第35条做了粗略的规定: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 15 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据此可见,30天就是法定的期限。从80年代到现在已经40多年了,期刊的审稿效率依然还是30天没有改变。
虽然著作权法在特定期限内是禁止一稿多投,但法律并未赋予期刊社对投稿作品享有专有出版权或刊登权,一稿多发并不违反著作权法。同时著作权法对于一稿多投行为没有后续的惩罚性规定,在实践中这一规定也只是一种形式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