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EPO官网公布消息,2020年EPO作出了两项决定:决定1:行政理事会于2019年12月12日做出的关于修改收费规则第2条和第7条的决定(CA / D 12/19);决定2:欧洲专利局局长于2020年1月29日作出了调整官费收费标准的决定;对EPO收费标准进行了改革调整。按照惯例,欧洲专利局(EPO)每两年会调整一次官费。
第一条
官费规则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如下:
(1)除第二款另有规定外,根据第一条应向欧洲专利局支付的官费如下:
第二条
官费规则第七条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如下:
(3)根据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费用的,如果欧专局收到可以证明当事人已经在规定的缴费期限内在某一个缔约国完成了以下操作,那么识做当事人遵守该缴费期限:
(i)通过银行支付;
(ii)及时向银行提出汇款要求。
(4)欧专局可要求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证据,证明其满足了第三款所述的条件。如果当事人未再规定时间内提交证据,或证据不足,则应认为其没有遵守缴费期限。”
第三条
如国际申请的国际检索报告或者补充国际检索报告是由奥地利专利局,或者根据欧洲专利公约集中化议定书,由芬兰专利注册局、西班牙专利和商标局、瑞典专利注册局、土耳其专利和商标局、北欧专利局或维谢格拉德专利局提交的,那么其补充欧洲检索费用可减少1150欧元。
如果第一款所述的补充欧洲检索费用减少被批准,那么减少的最大数额应当与第一款中提到的专利局的一份国际检索报告或补充国际检索报告的减少费用数额相当。
第四条
本决定自2020年4月1日起生效。
第五条
在不影响第二款的情况下,本决定第一条规定的新官费额应适用于在2020年4月1日或之后缴纳的官费。
国际申请的传送费,适用于2020年4月1日或之后提交的申请。
经本决定第二条修改的费用规则第七条第三款和第四款适用于2020年4月1日或之后缴纳的官费。
如果2020年4月1日之后的六个月适当期限内,按照2020年4月1日之前的规定缴纳官费,若在收到欧专局通知后的两个月内补齐费用,则视为有效缴纳官费。
本决定第三条适用于,由由芬兰专利注册局、西班牙专利和商标局、瑞典专利注册局、土耳其专利和商标局、北欧专利局或维谢格拉德专利局提交国际检索报告或补充国际检索报告,且在2020年4月1日或之后缴纳补充欧洲检索费的,在2024年3月31日及之前提交的国际申请。
原文地址:https://www.epo.org/law-practice/legal-texts/official-journal/2020/01/a3.html
最后,根据决定1进行总结,如下几点变化与中国申请人密切相关需要注意:
欧洲专利申请阶段基础官费上涨145欧,涨幅近4%;欧洲专利授权阶段基础官费上涨140欧,涨幅约15%;申请+授权基础官费上涨285欧,整体涨幅约为6.2%。
欧洲专利申请维持费官费也同时上涨,涨幅约4%。
决定还同时指出,新的官费实施细则将于2020年4月1日正式生效。如果您近期有申请欧洲专利、缴纳欧洲专利官费的计划,建议您了解官费调整细则,尽快作出应对措施。
(来源:北京知识产权律师网-北京王伦律师事务所https://cbjwl.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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