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民间借贷案件无论是审判还是执行,在实践当中都有着不同一般案件的难度所在,虽然“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朴素观念自古有之,但如果选择诉讼(那当然一般都是前期协商不能而没有办法的最后之选),那么证据的组织和诉讼策略的选取就尤为重要。
本文谈论的,就是我曾经办理的一起民间借贷案件。
由于涉及当事人隐私,涉及具体人物的,我们用英文字母代替。
本案中一共有五方,我简略的分列为ABCDE。其中A和B是出借人--也就是我的当事人,他们是夫妻俩;C和D是借款人,也是夫妻,E呢,则是C和D投资入股的一家公司。
案件情况和他们提供给我的证据材料显示的并不复杂:这几个人都是二十几年的好友,知根知底,在数年前,A和B分两次(一次80万,一次15万)向C和D出借本金95万元,后来在A和B的要求之下,C和D在2017年4月向他们出具了一张借条,借条上载明了基本的借款事实,并约定了数年前至今的借款利息—月息2%,该借条上本息合计121万多一点点。
在借条出具之后,A和B当然也是反复向C和D进行催款,要求还款,但C和D一概置之不理,总是拖延。
到了2017年的8月份,由于一直没有准信,当事人辗转找到了我,在初步分析案情之后,他们充分认可了我,于是二话不说办理了委托。
本案的证据材料比较充足,借条、转账记录,都是存在的,诉讼时效也尚在保护期内。不过,本案也存在两个风险点:一是这95万元借款本金中有15万元是打入的另外一个与本案无关的当事人账户中的(转账记录),二是这两个人都是自然人(在后来进行的诉前财产查询的过程中发现,这两人的房产都已抵押,情况并不乐观)。
后来我了解到,C和D有一家投资入股的公司—E,那么,是不是可以在这上面做一做文章?
子曰:圣人以无讼为贵。作为一名律师,同样应以无讼为贵。
律师应以解决问题为首要目标,不以胜诉为目标。
我采取的方法比较常规,先向对方发送一封律师函,要求对方限期偿还借款,同时,由于双方都是二十多年的合作关系,存在关系修复和解的可能,我也相应的留有了一定余地。
律师函发送后,对方答应和我谈谈。
当然了,律师的商务谈判,并不是咵天闲聊。
我在想,如何补齐这起案件的证据,如何增进胜算,如何更快更好更全面的解决我当事人的问题。
最后我终于想到,那就是把公司—也就是E列入共同被告,至少,必须做这样的选项。
那么,如何操作呢?
之前在和我当事人沟通的过程中,他们无意中谈到了C和D虽然无论是口头还是借条上所载明的内容,都是以个人名义,但借款用途却是为了他们的一个项目。
说者虽然无意,听者必须有心。
我查到,在2016年12月之前,C一直是E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后来进行了法定代表人身份变更,不过,也一直是该公司的股东和高管。
我心下释然又惊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而大部分的借款发生时,正是C担任E公司法定代表人之际呀!
不过,并没有证据证明,他是为了企业生产经营。
那好办,当事人委托律师,就是让律师来为他们排忧解难的。
我们约好了在他公司见面商谈还款(之所以要主动去他公司商谈,这里一是为了降低他的警惕性,由于他是主场谈判,他比较容易轻松随意,方便取证;二是在和他电话沟通的过程中言及他们公司最近换了新的办公地点,我主动去一趟也是为了日后诉讼方便法院送达,节约诉讼成本,提高后续效率;三也是为了看看他们公司的实力)。
我带了一只录音笔,按照约定的时间到达了他的办公室。
办公地点和办公室还是比较阔气的,公司应该还是有实力的。
我轻描淡写、漫无目的,就像拉家常一样的入题,我讲情讲理讲法,慢慢一步步诱敌深入,最后他终于说出了我想要的内容,也印证了我当事人之前的言论:他和他老婆借的这95万,确实是为了公司的一个项目周转。至于这份证据证明力的问题,并不是考虑的重中之重,重要的是—我需要这一份证据,需要将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最后谈到了具体还款计划,他表示现在不能答复我,因为公司现在正在进行一个新的融资项目,需要给他一个月时间才能确定是否有资金到位。当然后来他也没有如约还款,再后来我联系他就已经没有回复了。
不过,我们的准备工作已就绪。
诉讼如战。孙子曰:兵者,国之大事,死生之地,存亡之道,不可不察也。
在充分准备之后,那就是稳扎稳打、步步为营的进行诉讼了。诉讼,我们胜券在握。
于是我们不仅将他们夫妻俩列为了被告,同样将公司—也就是同时起诉了CDE三方。
立案的时候,由于这个被告的问题(他们不理解借条上是个人为什么要拉上公司),为此我还与立案庭的法官进行了沟通,进行了充分的释法说理,最后也顺利立案。
北京地区的法院,进行诉前财产保全基本不太可能,因为风险太高,法院不愿意承担这部分风险。起诉的时候临近年底,诉前财产保全就更加不可能了。于是我又和立案庭的法官商量,立案庭的法官同意为我们办理诉中财产保全,并告知我们在案件第一时间移送具体审判法官后让我们及时与其沟通,尽早下裁定,这样,也能起到诉前财产保全的作用。
我每天往审判庭打数通电话,即使出差在外也不落下,以确保第一时间联系到承办法官。
终于,在立案之后两周,案件被分配到了具体承办法官—人家前脚移交,我随后的电话就打了进去—不过好歹人家还比较理解,并无反感。
我又积极的和承办法官沟通,法官同意,先让我们交纳诉讼财产保全的材料,法院先不通知被告,先下裁定,先冻结查封。
在我们第一时间交纳材料及保全费用后,法院也迅速下发了裁定—同时冻结被告个人私人账户和公司账户—我要的就是这个结果。
然后,在做完上述工作后,与我久无联系、与我当事人久无联系的对方,竟然主动打来电话,愿意调解,方案我们出!
战是为了解决问题,和,也是为了解决问题。
我们毫不犹豫的答应了,基于对我工作的满意和信任,当事人全权委托我来和对方谈判。
之前诉前协商,我比较谦卑和迁就,但并未获得相应的效果,这次对方主动找上门来了,我决定态度强硬起来—毕竟,我们也不怕拖,拖得时间越长,利息越多,我们也不亏。
我们约在了我执业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进行商谈。
过程很顺利,这一次,对方很配合,主动权完全掌握在我们手中,对方还主动提出赶紧解决这个问题,要签个还款协议。我说还是在法院的主持下签调解协议吧,这样更可靠一点。
然后和法官约好时间,我们一起到了法院,最后双方和解。和解的结果—春节前还款100万元,2018年5月前还款剩余的34万元多一点—一共还款134万多一点,之所以比我们的诉请多了近14万元,是由于2017年4月份至今,计算了部分利息。
然后,对方连番催促我申请法院解冻他们的银行账户。
至此,本案初步实现了一个完美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