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强制披露令与专业分工的理念背道而驰。因为它实质上要求消费者变成专家,而这恰恰跟我们一向追求的,要通过分工和交易的办法来更有效的解决信息不对称的方向是背道而驰的。如前些年新兴的众筹行业中,有的实行对投资者实时汇报投资款使用的每一条信息,但因为投资者没有精力时间和知识来消化这些信息,所以这种做法并不是改进。
2、以社会总成本最小化为责任分摊的原则。在电商平台的假货问题上责任归谁?你把责任完全归责消费者的话,那电商平台实施完全自由放任的政策,谁买了假货自认倒霉,那么会使消费者损失最大化,肯定不可取。把责任完全归平台,那平台就要承担过大的成本,赔偿成本,管理成本,雇好多的人做很多独创性的技术来打假。的确,目前电商平台确实在雇大量的人从事这方面工作,但谁也不可能承担无限大的责任,长久之后,平台就会买保险,提高价格,把风险转嫁消费者,甚至把平台给关了。而如说由政府担责的话,同样的成本也会使监管工作落实不下去,往往只会颁布一些高度预防性的政策,在消灭假货的同时,把电商平台的发展空间也极大限制了。
(例如为履行监管责任,有关部门规定凡是从国外进口的化妆品,都要在生产国先销售一年以上。负责全国质量安全的官员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可以理解的,因为出了问题要负责,但这样的规定不实际。因为化妆品新品推出的节奏快,推出一年以上的产品就已经是旧产品了。而且有些化妆品在生产国本身可能没有市场的,比如美白护肤品如果生产者在欧美的话,当地的白人和黑人都不用这样的产品的,你如何要求做到先销售一年呢?)
提高和确保产品质量,从来不能只靠一个纬度,比如只靠销售的时间来达到,此时可能更倚重生产者的品牌,信用,投入的沉没成本,生产链条的垂直整合程度,包括这样产品质量一旦出现问题,所遇到的集体诉讼的威慑…
监管要追求的不是单独某一方责任的最大化,或单独某一方的成本最小化,而是整个电商平台治理的社会总成本的最小化,利益最大化。即要把监管责任在消费者,电商平台以及政府部门之间,做一个合理的分摊,哪些问题谁更善于处理就有谁来处理。
3、让所有病人共同分担未知的疾病风险。有一案件是说一个女病人长期接受医院的输血后患上艾滋病。问题是在输血的时候,人类尚不知艾滋病这回事,这种情形医院和血液的提供者,是否应该承担责任?按汉德公式说此案不应该赔偿,当时的条件要检测血液中含有致病的病毒的成本是巨大的,何况是一种尚未被人类认识的病毒,排查血液产品中存在的隐患成本是巨大的,而实际上排查的种类是有限的,不可能穷尽。
但法院的判决并不是如此,法院认为虽然医院没办法事前判断血液制品当中是否存在艾滋病病毒,但医院和血液的提供者仍然要负有严格的责任。因为只有这样,才能逼使医院和血液提供者时刻关注各种前沿医疗发明,把相关的成本向那些有可能降低风险的参与者分摊,其实际后果在于让那些没有办法避免风险的人去避免一些没办法事前预测的风险。如买保险,将产品价格提高等等,实际效果是所有的病人共同分担了赔偿。(其实这类似于对超重的车辆计量收费,最后路桥损坏了,就由之前所有超重的车辆来分摊了。)
4、强制披露令解决不了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从边际成本和边际收益的角度来看很不划算,难以实施。药物的厂商判断出新药物所有副作用,可能要花特别高的成本,即使副作用全部列出来了,病人由于不专业,也很难做出准确的判断。
5、追问原价注定徒劳无功。物价部门曾有过规定,互联网上电商如果搞打折促销活动的话,必须把产品的原价清楚的标出来。这听上去是一个合理的要求,实际上做不到。因为产品的定价是根据需求,根据不同的环境而具体作出的,是产品的最终需求和具体的情境决定了产品的售价,从而倒过来再决定产品的生产要素的成本。要确定一个产品的原价本身是一个伪命题。
6、让不同的认证标准展开竞争,可持续提高医院的服务质量。弗里德曼曾建议取消统一的由官方发放的医师执业认证,改由不同的医院发放职业认证,让这些医院之间形成品牌之间的竞争,这种方法是否可行?
医疗服务是非常精巧、非常微妙的,不仅带有高度的科学性,也带有艺术性,需要有轻重缓急、因人而异拿捏的一门手艺。在一个庞大的市场里面,不可能有统一的、最理想的标准,也不可能有永恒不变的标准,所以让不同的标准之间展开竞争,可能是促进整个行业的服务质量持续提高的最好办法。
实际上,即使在医师职业认证是统一颁发的情况下,不同的医院也仍然存在着品牌之间的竞争,有不同的品质、有不同的特长、有不同的口碑,这是通过竞争机制持续提高产品质量的好办法。
2018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