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 付华伟土地征收律师团
律师解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在实施强制拆除措施时必须要履行公告、催告、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法定程序,无论建筑是否合法,这些法定程序都应履行。即针对已经被认定为违法的建筑实施强制拆除也必须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否则该强制拆除行为就应当被认定为违法。
一、裁判要旨
程序合法是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行政机关作出任何行政行为,均应按照相应的法定程序进行,即使是违法的建筑,也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强制拆除行为针对的建筑即使已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但基于房屋所有人的长期居住,至少应当认可当事人对房屋的居住权、房屋内物品的所有权等权利,必须按照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履行催告、公告等法定程序,否则政府的该强制拆除行为就应当被确认违法。
二、案情简介
案号:(2019)豫行终1390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某市某区人民政府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裴某某
一审被告某市某区政府某街道办事处、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一审第三人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系某国企员工,一审第三人在20世纪90年代初为解决职工住房困难投资建设了一批临时过渡房分配给职工居住,该过渡房作为家属宿舍由单位统一分配、调整,统一组织管理,居住的个人或单位按该单位的收费标准交纳房租水电费。被上诉人就在该处过渡房居住了近20年。2015年因城市道路建设问题该处过渡房被划进征收范围,但该处房屋的权属不明,存在房屋所有权纠纷,上诉人认定该处房屋属于未经任何规划批准的违法建筑,直到该处房屋被强制拆除,被上诉人都未得到任何补偿。因此被上诉人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一审、二审法院都支持了该诉讼请求。
三、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四、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第三十八条:“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