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审经验——审计处罚,谁应该是主刀人?
ID:内审师修行与实战
审计完毕,对需要追责的问题,审计人员是只提出问题?还是直接出具《罚单》?
原则上,应该按照《内部审计章程》,章程怎么定的你怎么做!
实际业务中,大多公司是没有审计章程的,只能参照最高管理者对审计业务的定位来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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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务中的4种“审计处罚”模式
1.审计人员只提问题,不处罚:提出管理问题、缺陷、风险,以及责任,但是,只出具整改建议,不需处罚。
2.审计提出问题,由被审计单位自行处罚,审计人员可以监督跟进处罚情况。
3.审计提出问题,由第三方部门(运营考核部或人力考核部)来处罚。
4.审计直接提出处罚建议,在报告内出具处罚意见或单独出罚单,领导同意后执行!
如果没有相关制度的约定,第4条才是最正常的处理方式,因为他既具有威慑力,又符合“审计不是处罚权人,而是建议人”的独立客观性要求。
二、审计是否参与处罚,各有优劣
1.审计不参与处罚优点:不直接得罪人,不用将精力放在处罚判定上,不用花费时间让被审计单位接受处罚。
缺点:当人家不认可审计结论和整改措施时,你无计可施,没有处罚权就推不动整改,长期下去,审计人员就会慢慢失去权威,被边缘化。
2.审计参与处罚的优点:更具警示性,更有针对性,整改力度大,审计权威性高。
缺点也很明显:得罪的人多,争议多,精力和时间耗费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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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怎么罚?得有“度”
世上哪有两全事,只能两害取其轻!
没有完美的模式,只有合适模式,希望大家明白,就算是暂时合适的模式,它也有局部性和时效性。
谁来主刀处罚,当这恶人,这和公司内容环境有关,如:老板态度、企业文化、内控完整度、风险态度等等。
作为审计部,如果你只有威慑力,而没有亲和力(好人缘),就要考虑减少直接处罚,让别人处罚或不处罚。
如果你只有亲和力(一家亲),没有威慑力,就要学会抓典型,重处罚,提升审计权威!
四、审计要不要处罚权?
很多人羡慕第一种模式:只提问题,不处罚。
因为这种模式下的审计问题和审计报告都好沟通,与业务部门的关系也好维系,总是一片和谐景象!
但是,作为审计人员,我们一定要争取“处罚权”!
就算没有直接处罚权,也要间接拥有处罚权,比如:让被审计部分按制度处罚,让考核部门处罚,让汇报对象的管理层来处罚。
“审计本身没有处罚权,只有处罚建议权!”这种说法是对的。
本文所说的处罚权,就是指“处罚建议权”,之所以说你要拥有处罚权,指的是我们审计人员要有能力将“建议”变成“措施”,
即:你提出10项处罚建议,最少被执行9条,而不是听一半留一半!
如果建议权能全部变现,那它就是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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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审计人员要避免陷入一个误区:审计罚的!
只要出具审计报告,只要因审计事项而处罚人,大家都会认为:“就是你们审计在罚我!”
此时,我们可以这样讲:
1.不是审计要罚你们,而是公司制度这样规定的,要么你改制度,要么就按制度执行!
2.我们审计只有处罚建议权,如果领导认为你没问题,是不会罚的!
3.我们只是提出问题,这是考核部门(运营、行政或人事)出具的处罚(第三部门当刀时),他们的处罚力度有他们的规定,你和我沟通没用!
4.我不会承诺,也没法决定是不是要罚!如果你们已经进行了适度的自检自罚,我们会在报告详细说明,并且不会重复提处罚建议。
或许有人会说:“这对实际业务也没啥帮助啊?”
好吧!
也只是在说辞上漂亮点,稍微减轻对方的一丝丝敌意!
至于是否有用?诸君自行参考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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