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卫过当——“反杀”真的很容易被判刑吗

什么是防卫过当呢?就是防卫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比如别人想偷你一个手机,你把别人打成了重伤,这就叫防卫过当。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我们保卫自己的权利,我们对不法侵害可以合法地反击。但在实践中是很容易出现防卫过当的情况的。比如被害人被别人围殴,不得不出手自卫,但这时他都被打得昏天黑地了,再苛求他要把防卫程度一定要控制在伤害程度的某个对应范围之内是不现实的。

那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边界在哪里呢?

假如不法侵害的程度是1,那正当防卫在法律上可以被划分为三个区间:

一、防卫程度≤1。这种情况是典型的正当防卫。

二、1<你的防卫程度≤2

这里的“≤2”的意思,是超过了必要限度,但没有达到“明显超过”的程度。从法律规定上看,防卫过当的认定前提是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因此正当防卫并不苛求你的防卫一定要跟侵害行为的造成的危害有对等关系,只要超过得不明显,理论上说都在法律允许的范畴之内。因此在这个区间内,证明的重点是虽然我做的稍微有点过,但并不是太过分。

是否“过分”怎么判断,我们等下就会讲到。

三、防卫程度>2

所谓的“>2”,也就是防卫明显超过了危害。这种情况并不是完全没救。刑法上有一个“特殊正当防卫”的设定,也就是说,对于正在进行的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等犯罪,对防卫不设上限,即使造成了不法侵害人受伤甚至死亡都存在不负刑事责任的可能。特殊正当防卫对适用情形的要求极为严格,这时的抗辩重心必须落在侵害行为的危害性上,也就是说需要证明侵害行为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什么叫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呢?就是危害程度大致等同于杀人、抢劫、强奸、绑架这样的犯罪。

必须强调,千万不要理解为面对抢劫犯时你就可以往死里怼他。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成立特殊正当防卫是很困难的。试想你是主办法官或检察官,不法侵害人被杀死了,你面对死者家属“这也是一条人命啊”的诘问,要说出“他被杀是有理的”这样的话真的是需要很大魄力的。长期以来正当防卫条款沦为睡眠条款,可以说很大程度上正是出于这个原因。

好在这一状况正在改善,在18年的“昆山反杀案”中,检察机关最终认定行为人构成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并被写入最高检工作报告中;可以说沉睡的正当防卫条款必将随着我国法治进步被逐步激活。

正当防卫可以划分为上述三个区间。在这三个区间之外,也就是>2并且不属于特殊正当防卫的情况,就是防卫过当的范畴。

 这里我们注意两点:

1、防卫过当的本质,是面对不法侵害时,用更大的不法侵害来予以制止。

2、防卫过当是一个刑法上的概念,后果是负刑事责任。

综合以上两点,可以说在1≤你的防卫程度≤2的情形里,衡量你的行为是否“过分”的尺度,基本上就是你造成的不法侵害是否构成犯罪。

但就像一开始说的那样,如果当时你都被打得昏天黑地了,再要求你控制反击的分寸确实显得有些苛刻,因此法律规定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可以说也是比较宽松了。在实际操作中,司法机关对于减、免尺度的把握,通常会考虑防卫导致的客观结果,并且会综合考虑从当时的实际情况、不法侵害带来的危险程度出发来进行判断。

最后附上法条原文供大家参考

《刑法》

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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