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自股东回购股权是否有效?

最近本人参与的项目中,涉及到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可以自股东回购股权的问题。本文就试图对这一问题进行对应的探讨。

1、我国法律是否对有限责任公司回购股权存在任何规定?

《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自其股东回购股权的规定如下: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共你说存续的。
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述《公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在法律学界被称为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属于股东要求公司回购其股权的法定权利。如果公司发生了上述事项,股东要求公司回购其股权的,公司应当以合理价格回购其股权。协商不成的,在股东会决议中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在该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的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争议。

不过这类回购在执行上的难点在于合理价格的制定。目前,我国法律对于如何进行估值并没有作出规定。

事实上这也很难通过法律给与对应的规定。毕竟,不同类型的公司,不同阶段的公司其估值体系千差万别。在诉讼中,具体采用什么估值方法、也就只能靠法官的自由心证来做出判断了。

2、除上述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外,是否存在其他情形可以使得有限责任公司自其股东回购股权?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以及相关司法判例我们认为,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基础上,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自其股东回购其自身的股权

2.1 《公司法》的规定

我国《公司法》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回购股权的规定是不同的。

针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 …

针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分析

我们可以看到,我国《公司法》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回购股权和股份有限公司回购股权采用了截然不同的表述。

  •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对于异议股东回购权请求权的特定情形进行了列举,但并未禁止有限责任公司在其他情形下回购股东的股权
  •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则是只有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下,股份有限公司才能够自其股东处回购股权,其他任何情形股份有限公司均不得自其股东回购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

结论

法无明文规定即为允许以及私发领域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之法律角度去考虑的话,我们认为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自其股东回购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

2.2 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五条规定: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应当注重调解。当事人协商同意由公司或者股东收购股份,或者以减资等方式使公司存续,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使公司存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经人民法院调解公司收购原告股份的,公司应当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将股份转让或者注销。股份转让或者注销之前,原告不得以公司收购其股份为由对抗公司债权人。

分析

从该第五条理解,我们认为人民法院是允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回购其股权的。

2.3 相关司法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6月27日发布的指导案例第96号认为:

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其初始章程对股权转让进行限制,明确约定公司回购条款,只要不违反公司法等法律强制性规定,可认定为有效。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初始章程约定,支付合理对价回购股东股权,且通过转让给其他股东等方式进行合理处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分析

我们认为该96号案例进一步确认了除《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股东异议回购请求权外,存在有限责任公司自其股东回购公司股权的情形

大家如果有兴趣了解该案例的话,可以通过本文提供的链接到最高人民法院网去查询该指导案例

3、除《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异议股东回购请求外,哪些情形下,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回购股权?

讨论到这里,我相信大家一定会想进一步了解,除除《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异议股东回购请求外,哪些情形下,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回购股权?这一问题。

我认为

  • 从第96号指导案例来分析,对于员工持股、公司的章程明确约定公司回购条款,且该条款不违反《公司法》等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并且回购的股权通过转让给其他股东等方式进行合理处置的,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会被人民法院所认可。
  • 如果不是员工持股的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回购公司股东的行为是否有效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判断,不同的法院处理的方式也会不同。但是,我相信不论何种情形,该等回购应当至少满足以下条件:
    • 公司章程规定,且该规定不违反《公司法》等法律强制性规定。
    • 股权回购的价格合理,且回购的股权被合理处置的。

4、现在投融资交易中,公司与投资者之间有关股权回购的约定是否有效?

我想写到这里,一定有朋友会问,第96号指导案例的出台,是否意味着投融资交易中,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股权回购约定变得有效了呢?

很遗憾在司法实践中,投融资交易文件中的回购条款仍然会被认定为无效。因为人民法院会认为投融资交易中的回购条款是**投资者滥用股东权利,将其自身的投资风险转嫁给公司,进而影响公司的债权人以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但是,投资者要求公司的其他股东承担回购责任的,则通常会认定为有效。

总结

对本文的相关结论再做一下总结:

  • 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向其股东回购自身的股权,并不仅限于《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 股份有限公司回购其股份仅限于《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的情形。

  • 投融资交易中投资者要求公司承担回购责任的回购条款仍然不会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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