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些人在离婚时,为了从对方身上多获得一点利益,难免会想出一些令人瞠目结舌的方法,而下面这个丈夫在离婚时,竟然和自己的母亲这样做。
小雨和小刚结婚后办理了夫妻财产公证,约定小刚婚前购买的133万元房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贷款由两人共同承担。两人婚后不断发生矛盾,长期争吵,直到小雨独自前往上海工作,两人也自此开始分居生活。后来小雨怀疑小刚有婚外情,于是便起诉离婚。但此时,婆婆苏某却以一张借条将小雨告上了法庭,要求其偿还购房本金及利息共计260万。而小刚却凭借着丈夫的身份,向法院提供了小雨在广州的住所地和已经弃用的电话号码,故意隐瞒事实,并以妻子的名义将法院送达的文书全部接收。
在离婚案件开庭时,丈夫以家乡习俗为由不参与庭审,却私下远赴外省参加借贷案件的审理,并亲口承认夫妻俩借款的事实与数额。因此,法院支持了苏某的全部诉求,小雨也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背上了巨额债务。自此小雨开始自己的维权之路,终于通过查册得知了事情真相,立即向法院提出异议并上诉。最终法院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驳回了苏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而作为伪造债务的丈夫小刚也因此少分夫妻共同财产,并对小雨进行赔偿。
其实在执业这么多年,也遇到过很多伪造债务企图多分财产的情况,我也在这里给大家提个醒,离婚时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大家也要仔细区分,并不是所有的债务都需要承担的。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夫妻共债共签,或者一方事后追认;
(2)夫妻一方婚内以个人名义为家庭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婚内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总的来讲,要想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要么是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或者事后追认,要么就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否则都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那如果在离婚时,发现对方有伪造债务的行为,该怎么办呢?可以从这几个方面入手:
1、查证该笔借款是否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如果没有,则只能算作个人债务,不应由配偶承担;
2、如果只有一张借条,没有债权人证明该借款是真实的,法院是不会认可的;
3、从借款的时间、借款事项等细节来证明该借款的虚假性。
因此,对于莫须有的债务,一定要查证,不要让自己的利益遭到损害。并且,在离婚时发现对方有伪造债务的情况,可以向法院请求立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对方少分或者不分;离婚两年内发现有伪造债务的情况,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新分割财产。
如果碰到对方伪造债务的情况一定要保持冷静,注意搜集证据或者寻求专业律师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