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融贯论的代表人物及其思想:
一、黑格尔
黑格尔,时代略晚于康德,是德国19世纪唯心论哲学的代表人物之一。
许多人认为,黑格尔的思想,标志着19世纪德国唯心主义哲学运动的顶峰,对后世哲学流派,如存在主义和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更有甚者,由于黑格尔的政治思想兼具自由主义与保守主义两者之要义,因此,对于那些因看到自由主义在承认个人需求、体现人的基本价值方面的无能为力,而觉得自由主义正面临挑战的人来说,他的哲学无疑是为自由主义提供了一条新的出路。
二、布拉德雷
布拉德雷,英国哲学家,逻辑学家,新黑格尔主义的代表。
与格林不同,布拉德雷首先涉猎的是关于意志自由这一古老而关键性的伦理学问题。
他首先批判地剖析了两种传统的错误观点:一种是传统的决定论,另一种是抽象的非决定论。布拉德雷认为,现存伦理学中最流行的观点是把一直自由与必然性简单地同一化,这就是从决定论出发来谈意志自由与道德责任的关系。为了分析这种观点的得失,我们必须考虑以下几个问题:(1)从一般意义上确定责任概念的一般意义;(2)辨别意志自由与必然性两个概念之间的不一致性(既矛盾性);(3)探究道德责任与自由和必然性之间的关系内涵。
从布拉德雷看来,所谓道德责任,是人的自主行为本身拥有的一种道德属性。道德责任的存在必须有三个条件:第一,任何责任必须有一个行为主体作为其承当者。也就是说,我的责任必须建立在两方面的前提之上,一方面,我必须是行为的所属者,即某一行为的主人;另一方面,该“行为必须属于我——它必须是我的行为”。两个方面相辅相成,前者是对我与行为的同一关系,后者是我的意志与行为的同一关系。换言之,具有道德责任这一属性的行为不仅是属于我的,而且是建立在我的意志自律基础之上的,它的实质在于:“行为必须出自我的意志,必须在我自身。强迫之下,我无所作为。”第二,行为者的自觉意识(必要的理智)是责任的第二个条件。布拉德雷指出: “行为者必须是有理智的,他必须知道事实的特殊环境。如果这个人茫然无知,又不了解他的义务,······那么,这种行为就不是他的行为。因此,某种相当的理智或‘感觉’(sense)是责任的条件” 第三,行为者必须具备必要的到的能力,也就是说,他能够充分意识并判断出道德行为的性质,才能谈得上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三、布兰夏尔德
布兰夏尔德,美国哲学家,新黑格尔主义者。1939年出版的《思想的性质》一书,被认为是新黑格尔主义在美国复兴的标志。用半心理学、半逻辑分析的形而上学方法研究黑格尔提出的问题,并站在新黑格尔主义的立场上,对现代西方哲学的其他流派进行全面的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