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物权的变动
一、基于法律行为
1、要件:法律行为有效+交付
2、交付
①现实交付:基于出卖人意思使受让人直接占有。
②简易交付: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买卖等合同生效时转移动产所有权
③指示交付:动产在第三人依法占有时,转让人将其对该第三人的返还请求让与请求让与第三人。
④占有改定:出让人继续占有动产,受让人取得对动产的间接占有,并取得对动产所有权。
要件:基于实质的交易行为+存在使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的意思
二、基于非法律行为
略
1、对于汽车船舶等特殊动产的善意认定:
需要综合考虑交易相对人对于交付和登记的关注度(两者都应该关注)
2、善意相对人未构成善意取得
例:甲将其A船卖与乙,且已交付,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又卖与丙,没有交付但办理了过户登记。于此场合,乙取得了A船的所有权,但因尚未办理过户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丙若不知甲已经将A船卖与乙的事实且无重大过失时,则构成善意,乙也不能对抗丙。不过,丙和甲之间没有交付A船的行为,按照《民法典》第 224条的规定,丙并未取得A船的所有权。如何解开此扣?本书作者认为,应当准用《民法典》220 条笫1款的规定,乙有权凭A船买卖合同和基于合法占有该船的事实,请求登记部门更正登记。丙若书面同意更正,则问题迎刃而解;若不同意,则因证据确凿,登记部门也应予以更正。更正后,乙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对抗他人。同时,甲也有义务和权利请求登记部门注销登记,因丙的A船所有权不符合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