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笔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本法(一共三十三条)可以将其看做是人民法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财产过程中的一个操作细则,即怎么使用查封、扣押、冻结这台机器。例如你需要怎么启动查封、冻结、扣押程序,什么财产是可以被执行的,什么财产是不可以被执行的,执行的过程中又要注意什么等等,学习笔记如下:

第一个区域:第一条,该条规定了执行程序的启动,即作出书面的裁定并送达当事人,送达时即发生法律效力,该区域没有核心条款。

第二个区域:第二条到第十九条,该区域主要规定在执行程序中可以查封什么财产以及不可以查封什么财产,在查封之后需要履行公示程序进而对抗第三人,当然也规定了第三人对被查封、冻结财产的异议权以及财产的混同之后的处理。

核心条款:

第五条:知道什么财产可以查封、冻结很重要,知道什么财产不可以查封、冻结更重要,因为学会排除比学会记住所有可以查封、冻结的财产更有灵活性。不可以冻结和查封的财产在我看来主要考虑了一个“情理”,法律的确规定了可以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但是这个执行不会将你逼到绝路,也就是关于生活所必须的财产人民法院是不会执行的,除此之外,具有人生属性的荣誉、未发表的著作、以及法律明确规定免于查封的物品,人民法院也是不会查封的,理由很简单,这些查封以及冻结措施并不能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利益,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对被执行人的一种最底限的尊重。

第十四条:该条款是对共用人财产的执行规定,即法律在执行的过程中,只会执行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而不会损害其他人的财产权益,关于共有财产的执行人民法院规定了通知程序,也规定了财产共有人可以提起析产(又称财产分析,是指财产共有人通过协议的方式,根据一定的标准,将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而分属各共有人所有)诉讼进而保障其对财产所享有的部分所有权,且在诉讼的过程中,人民法院会中止对该共有财产的执行,直到共有财产的界线划清,这是法律对财产权的尊重。

第十五条:该条规定了第三人为自己的利益或者被执行人的利益所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也是可以查封、冻结的,但是根据占有目的的不同,人民法院可以选择剔除或者维护这种占有。这是法律规定的特别巧妙的一点,为自己利益的占有,我们维护你,但是如果为了被执行人的利益或者与被执行人共同协商恶意排除或者阻碍人民法院执行的,那么,你的这种占有即是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的,法院可以随时排除这种占有。法律维护你的利益,这种维护是以你的占有行为是合法为前提的。

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该条规定了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动产或者不动产出卖给第三人,但保留所有权时,人民法院仍然有权查封该财产,但是如果第三人已经付清财产全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查封或者不得查封。该条规定是法律对于合法交易的维护,即法律不会因为执行一个人的财产而破坏财产本身附着的合法的法律关系。

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该条规定了被执行人购买第三人的动产或者不动产,但第三人保留所有权或未办理过户登记时,人民法院在查封以及冻结该财产时则是需要前提的,这个前提即是第三人同意冻结或者申请执行人代被执行申请人支付了第三人上述财产的全部款项,否则,人民法院是尊重第三人对财产所享有的所有权,不会突破财产的所有权进行强制查封。

第三个区域:第二十条到第二十四条,该区域主要规定了查封、冻结财产的限额及范围。第一是限额,即查封的财产范围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第二个是查封的范围-查封、扣押的效力及于查封、扣押物的从物;第三个是被查封、扣押物灭失后,替代被查封物、赔偿款亦属于查封、扣押的范围。

核心条款:

第二十四条:查封、扣押的物品不会因为该物品灭失而解除或者消失,而是会及于该物品的替代物或者赔偿款,所以,一旦查封,要想解除,除非符合法定事由,否则,这个查封就很难消失。

第四个区域:群雄争霸区域,该区域为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九条,每一个条款都是一个独立的区域,并未形成任何关联。其规定了查封物过户登记的手续,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的法定事由,最高额抵押范围的确定,轮候查封的规定,冻结的期限等共计六项。

核心条款:

第二十五条:该条明确规定了核准登记的不动产或者在先的人民法院送达的协助办理过户登记的执行通知书是优先于人民法院的查封、冻结程序的,且在情形下人们法院是不得对上述财产进行冻结和查封的。该条规定极大的保护了被执行人交易的第三人的利益,当然也极大的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利益,因为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的方式即可通过本条规定。

第二十六条:该条规定了被执行人以及第三人不得对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或进行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否则人民法院有权采取排除妨害或者认定该行为不具有对抗申请执行人的效力。该条规定的本质就是杜绝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通过第三人对已经设定查封、冻结财产进行阻碍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该条规定对最高额抵押的数额进行了确定,即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裁定送达抵押人时,最高额抵押的数额即不再增加,当然如果有证据证明抵押人知道查封、扣押事实的,也可自知道之日起停止计算。这是法律对于最高额抵押数额的一种终止,也是法定突破当事人双方约定的一个规定。

第二十八条:该条规定是基于被执行人的财产数额足够大的前提下,其他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该项财产进行轮候查封,而且,一旦设立轮候查封,前一查封、冻结解除的,轮候查封就会顶替该查封,直到所有的轮候查封均执行完毕。

第五个区域:第三十条到第三十一条,该区域规定了查封、扣押、冻结消灭和解除的情形,消灭的情形有未续期的,也有财产被拍卖、变卖、抵债的;解除的情形主要是申请执行人的债务得到清偿或者得到其他的保障的前提下,或者变卖、拍卖、抵债陷入僵局导致人民法院无法将本案继续执行下去的情形。

核心条款:

第三十一条:该条规定了人民法院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形,主要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或者申请执行人的财产得到清偿或担保,以及查封、扣押、冻结错误或者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下去的情形。该条规定了正常的解除情形,也包括了陷入僵局的解除情形,在某种程度上也说明了法律的规定并非十全十美,只是在一个程序范围内对当事人的利益进行最大化的保障。

第六个区域:第三十二条到第三十三条,该条规定了法律的施行日期以及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亦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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