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一方隐瞒X功能障碍,婚后另一方才发现,这样的婚姻可以撤销吗?江苏南通一对恋人,恋爱期间男方从未对女方更进一步,直到两人结婚一年,男方都借口避免和女方过夫妻生活。后来男方实在瞒不下去了,才告知女方,自己在结婚前一年就已经“不举”了,到现在也没有好转。在女方的耐心开导下,男方开始接受治疗,然而病情一直不见起色。
最后女方无法忍受,为了把损失降到最低,她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婚姻,理由是男方婚前故意隐瞒患有重大疾病的事实,剥夺了自己婚姻自主选择权和过夫妻生活的权利。
这个案件起初让法官也犯了难,虽然《民法典》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在婚前未如实告知另一方的,另一方可以请求撤销婚姻”,但什么是“重大疾病”?《民法典》没有规定。没有规定,但案子还要继续判啊,于是司法实践参照《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指定传染病、严重遗传性疾病、有关精神病”来认定男方问题是否是重大疾病,这样一参照发现,依然不属于其中任何一种,那就只有综合判断了。考虑到性生活是婚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且婚姻关系建立在相互了解、相互信任的基础之上,是否具备性能力又是缔结婚姻关系与否的重要标准,
最终,法院认定男方的问题属于“重大疾病”,支持了女方要求撤销婚姻的诉讼请求。大家支持这个判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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