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效应在各行各业都不鲜见,笔者所在的P2P行业就有不少同行和明星达成了合作关系。平台请来明星代言,看中的是其背后所带来的巨大流量,papi酱有一个视频就曾调侃过这个现象:“爱豆出唱片了?买!”“爱豆接了新代言?又可以为他花钱了!”“在杂志上接受采访?买!”“上杂志封面了?买!”“爱豆有自己的独立品牌了,吃土也得支持好吗?!”
酒香还怕巷子深,从平台宣传来讲,只要平台是规范经营、产品风险可控,无论是请来明星代言,还是采用其他推广方式,只要是不违法,都是没有任何不妥的。但投资者是否应该为明星的光环“买单”呢?从投资的角度来讲,这实在是不够理性。如果投资者不清楚平台资产管理方式、运营模式等,就被“有明星在,无意外”的伪命题蒙蔽双眼,将是对自己的投资极为不负责的行为。正如有律师提到的:“广告代言是一个单独的合同,和平台经营是两回事”。也就是说,在不违背广告法的前提下,如果产品出了问题,那么明星只有作为代言人的责任,不会为投资者的利益受损负责任。
过去,就有很多投资者甚至不知道什么是P2P,“李逵和李鬼”傻傻分不清楚,仅为了因为“支持”自己喜欢的名人或明星,就选择去投资某一平台,也部分造就了像E租宝、中晋资产、金鹿财行这类“爆雷”事件。要知道,这些都只是打着P2P的名号,实质却从事非法集资勾当的非法组织。
不少影视明星和财经红人愿意露脸打广告,无非是为了获取不菲的代言费。天价的代言费谁在埋单?很明显,只能是平台和投资者了。
P2P在中国已经走过了接近10个年头,但一直处在“叫好不叫座”颇为尴尬的状态。不久前有统计数据显示,具有可持续盈利能力的平台不足1%,那么也就意味着剩余的99%的平台仍在承受亏损的煎熬。
网贷行业在2016年迈入合规元年,2016年8月24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后,国内国内2000余家平台合规运营成本一路飙升,“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银行存管等费用开支巨大,此外,平台通过中介机构获客成本飙涨30%。有业内人士统计,一家中等交易规模网贷平台,一年合规运营成本将高达一千万。
平台在如此艰难的情况下,为了宣传推广一年砸数千万或者是上亿的费用请明星代言站台,难怪有评论预测称,当平台运营难以为继,只有两种发展趋势,一则是快鹿这种,平台支撑不下就利用明星名气非法集资,预谋最后跑路,最后投资人血本无归;另外一则就是平台自己一直烧钱。
为降低营运压力,承担着巨额明星代言费用的平台通常采取最直接的对策是降低投资人收益率。毕竟,“羊毛出在羊身上”,从这些有明星代言的平台上可见,其挂出来的投资收益率都是普遍偏低。投资人享受了明星代言带来的所谓的“安全感”,同样也要损失一定的收益率。
有鉴于此,笔者认为,“王婆卖瓜”也失为一个好方法,让公司(平台)负责人为自己的公司(平台)去代言。试想,王婆卖瓜,有谁比王婆更了解她自己种的瓜呢?国外苹果的乔布斯,国内格力的董明珠,都已经树立了成功的榜样。董明珠亲口说过:“动辄花几千万元请一个明星代言是一种浪费”。试想,平台如果将这些节省下来的巨额资金来回馈投资者,岂不是皆大欢喜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