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如何理解“平等主体”?
不是因为“法律之前人人平等”。这里讲的"平等"其实不是从道德层面大家理解的“平等”。而是应该从反面去思考什么是“不平等”。我自己对于这个点的基本判断是看是否存在“管理与服从”的关系。比如公司与员工、军队与军人、政府与公务员。这几者之间存在组织内部的规章制度以及特殊法律规范,不应算做平等主体。因此上述主体基于上述主体身份之间的行为并不受民法典管束。以判决为例,根据案号为(2005)新民初字第1120号的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法院对于公司主张其销售员支付未追回欠款的诉求判决如下:“原告在工作期间造成货款未收回,属职务行为,系其工作失误所致,被告对此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被告反诉请求与原告诉讼请求系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范围,本院依法不予处理。”
公司员工内部承包业务并与公司签订协议是否可以算作民事主体?
根据案号为(2005)新民初字第2215号的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系原告下属公司员工,承包塔吊起重机一台,定期缴纳承包金。被告未按约履行,且主张“该合同系内部承包,双方非平等主体关系”,法院判决不予支持。我想最主要的原因就是签署这个合同的时候,其实被告是一个独立的自然人而非公司员工,因为合同约定的事项并不是员工正常的业务范围。
如何理解“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
这一个数学问题,答案是六种,就是各自排列组合。但非常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和之前的民法通则第二条比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一次“公民”被修改成为“自然人”,另,新增了“非法人组织”。这其实是一次法律称谓回应社会组织多元化趋势的体现。以前民法对于非法人组织管辖的滞后性得到了解决。具体各个称谓的理解会在相应章节详述。
如何理解‘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其实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就是民法典调整的所有的法律关系的最顶层的两个分类。根据民法典的结构,我们可以推测出民法典调整的民事关系包括:
1)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
2)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
3)因人格权的享有和保护产生的民事关系;
4)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
5)因继承产生的民事关系;
6)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
但这六种民事关系在逻辑上与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并不能完全分离地进行归类。比如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既可以是邀请明星广告代言的人身关系,也可以是买卖房屋的财产关系。
综上,其实民法典第二条就是在框定一个民法典的适用范围,需要注意的是理解时一定要同时满足如下三个条件,民法典才能适用。
1)平等主体
2)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
3)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这里我自己还没有想清楚的一个问题是,所有的法律关系里面,除了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还有什么法律关系?这个问题也等待有一天可以做个专栏给大家分享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