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假离婚”的不可撤销性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包括以下三要素:(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行为人在意思表示欠缺情况下的民事行为在民法上属于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实践中,很多夫妻双方为了某项利益驱使下去办理“假离婚”,从法理上来说该做法显然属虚假意思表示下所为(不管是一方还是双方),法律却为何不支持撤销?除了缺乏可撤销构成要件的举证难度以外,还存在夫妻身份关系的特殊因素。


一、民法对一般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法律规定

民法上意思表示欠缺下所为的行为一般可撤销,包括意思欠缺和隐瞒真实意思所为。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实践中,大部分夫妻所为的“假离婚”往往是基于双方共同的利益目的,但也有相当一部分夫妻所为的“假离婚”,存在一方存在上述各项中的相关行为所致,特别是欺诈和重大误解。从民事法律行为构成上,婚姻制度中绝大部分内容同样适用或受制于民事法律行为要素的规范要求。


二、婚姻法律规范与普通民事法律规定的区别和交融


1.婚姻法与其他民事法律规范的区别

法律体系上,在民法典修订施行以前,婚姻法是作为独立的区别在民法总则之外的法律,民法典修订之后,婚姻法隶属民法典,但在民法典中并不属于民法总则部分的内容,而是属于民法典第五编的内容。《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条规定:本编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即强调了该民事关系的前提是因婚姻家庭身份所产生,这是区别于一般民事关系的主要特征。婚姻家庭编与民法典总则编的独立规定,也体现了婚姻虚假意思表示不受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规定,不属于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法理原则。


2.婚姻法与其他民事法律规定的交融

1)在结婚登记条件上,《民法典》规定了可撤销婚姻,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对一般民事行为的撤销,《民法典》规定了同样的诉讼时效,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3)对离婚后财产纠纷的处理

不论是婚姻法还是现行民法典体系保护下,实践中对于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中,法院对双方因履行离婚协议产生的财产纠纷,包括违约金的约定,均采用民法一般性规定受理并依法做出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婚姻编司法解释一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三、“假离婚”不属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假离婚”一经登记便已具有法律效力,依法产生离婚的法律后果。

《民法典》对结婚的法律要件作出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规定,根据《民法典》第1051条至1053条的规定,无效婚姻的情形有且仅有三种: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近亲结婚)、未到法定婚龄;可撤销婚姻有两种:胁迫结婚、登记结婚前不如实告知重大疾病。但并未对离婚作出无效和可撤销规定,即便存在“胁迫”情形下的离婚登记,受胁迫一方并不主张离婚无效,离婚登记依然具有法律效力。法定离婚的标准即夫妻二人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无论一方采取何种手段,可视作夫妻已无和好可能,撤销离婚已无现实意义。


四、法院尽管肯定了“假离婚”解除身份关系的效力,但仍需对离婚协议中财产分配条款的效力进行审查。

1.以离婚后财产纠纷起诉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这里并没有把“重大误解”意思表示作为可撤销登记的理由之一,但仍需对财产分割协议中是否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依法做出认定后予以判决。

2.以虚假意思表示请求撤销的。《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如前所述,实践中大部分夫妻为了达成某个利益共同目的从而进行离婚登记,属民法上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即被虚假的意思表示所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可能是合法的,也可能是非法的。如果被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的,则该隐藏行为是有效的;反之,则是无效的。因为“假离婚”适用婚姻身份法律关系,并不适用合同法,因此,离婚登记一旦完成便发生法律效力,法律对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瑕疵在所不问。但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处理的,仍适用合同法律相关规定。

3.离婚的虚假意思表示或将会影响离婚协议财产部分内容。2024年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第二条中,对当事人主张“假离婚”的处理,即:夫妻登记离婚后,一方以双方意思表示虚假为由请求确认离婚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方有证据证明双方意思表示虚假,请求确认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及债务处理条款无效,并主张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该解释规定对当事人双方主张“假离婚”不予支持,请求确认离婚无效的案由为婚姻无效纠纷,严格遵循《民法典》关于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但如果案由为离婚后财产纠纷而非确认协议无效之诉的,法院依法受理后作出判决。如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配条款有其特殊性,需要结合子女抚养、债权债务分配等条款综合判断。如未发现订立财产分配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如果确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配条款并非双方真实意愿,则应当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重新进行分配。


五、“假离婚”的危害后果

假离婚会导致家庭破裂,破坏了家庭关系,给家庭成员带来无尽的痛苦和伤害,还可能会利用婚姻关系进行非法活动,如洗钱、逃税等,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法律上婚姻是一种身份关系,因受胁迫可撤销婚姻意在使法律关系主体恢复至结婚前法律状态;但离婚中无论任何一方采取违背对方真实意思表示进行的离婚表述,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则表明一方是不愿意恢复至婚姻关系状态,可以归为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之一。加之离婚一旦生效,则随时会发生新的婚姻法律关系,这点与财产法律关系有着本质区别。《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无论是夫妻为了共同利益目的所为的离婚登记,还是一方存在欺诈、胁迫情形下使对方所为的离婚登记,都将产生离婚的法律效力,尤为可恶之处在于,它还让无辜一方误以为离婚是假的,只是为了某个事件而做的手段,不会产生离婚的法律后果。因此,“假离婚”对无辜一方的感情和财产利益都将造成重大损害。在离婚后财产纠纷中,法律的保护亦属事后亡羊补牢,原告方不仅存在举证困难,并且因离婚已经生效,也将加大主张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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