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所有用工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然而,很多单位为了降低成本,往往在这一块能拖则拖、能省则省。
那么,在此期间员工万一生病,导致本该由社保承担的医疗费用无法报销,是否应该由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呢?
下面先看案例:
案例:
陆某于2018年1月8日进入某公司从事客服工作,期间双方签有劳动合同,但未缴纳社保。3月29日,陆某因病入院治疗,花费医疗费39496元。
5月,陆某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缴纳社保产生的医疗费39469元,得到仲裁委支持。但公司不服裁决,继续诉至法院。
审理中,法院就医疗费报销事宜向社保基金管理中心核实,经中心审核,其中自费费用11918元,可列入医保报销范围27577元,根据职工在职医保待遇报销相关规定,可统筹结保26103元。
法院据此最终判决,公司向陆某支付医疗费社保待遇损失26103元。
评析:
案例1中,陆某从入职到患病不足三个月,期间单位没有缴纳社保,可能是单位本来就没这个打算,也可能仅仅是还在试用期内想等等看,或者纯粹是因为工作人员动作慢、中间又隔了个春节给耽搁了。
但不管怎么说,既然没有缴纳社保,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患病这种意外,不分时间,即便是短期内拖一拖、等一等的想法,都有可能给单位带来大的利益损失。
单位没有依法缴纳社保,对于劳动者而言,至少可以在三个方面主张相应的权利:
1、离职后的经济补偿金。一般来说,劳动者在主动离职情况下,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但如果单位没有缴纳社保、违法在前,那么劳动者主张经济补偿金就有了合法的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只需在离职时将自己的离职原因归于单位没有缴纳社保,就可以依法主张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2、补缴社保。对于补缴社会保险的诉求,判决中存在一定的地区差异,在部分地区法院会直接判决确定应补缴的时间、金额等,社保管理中心据此办理补缴;在有些地区,法院会驳回诉求,要求申请人向社保主管部门主张权利。这些差异主要与当地社保补缴政策有关,但无论是通过社保部门还是司法途径,劳动者权益都能得到保障。
3、因未参加社保所导致的社保待遇损失。最直接的如上述案例所示,未参加医保所导致的医疗费用无法报销,因果关系明确、损失金额确定,不过未参保期间恰巧生病也是个概率问题。实践中最常见的,还是对失业保险金的主张,毕竟换工作期间存在一定的空档期这个更加常见。
不管如何,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这个已经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多部法律中予以了明确。那么,用人为如果没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期间劳动者遭受的社保待遇损失,自然应由用人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