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的来源
现代意义上的保险,最初产生于海上运输的需要。远在公元前2000年,航行在地中海的商人在遇海难时,为避免船只和货物同归于尽, 形成“一人为大家,大家为一人”的共同海损分摊原则,成为海上保险的萌芽。最早的保险单,是热那亚商人勒克维伦于1347年10月23日开立的承担“圣克维拉”号船从热那亚至马乔卡的航程保险单。 1676年成立的汉堡火灾保险社是最早的专营保险的组织。18世纪后,保险业迅速发展,保险种类增加。到了19世纪,保险进入现代时期,保险对象和范围不仅包括传统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而且扩展到生存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再保险等业务。
保险的作用
(1)转移风险
买保险就是把自己的风险转移出去,而接受风险的机构就是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接受风险转移是因为可保风险还是有规律可循的。通过研究风险的偶然性去寻找其必然性,掌握风险发生、发展的规律,为众多有危险顾虑的人提供了保险保障。
(2)均摊损失
转移风险并非灾害事故真正离开了投保人,而是保险人借助众人的财力,给遭灾受损的投保人补偿经济损失,为其排忧解难。保险人以收取保险费用和支付赔款的形式,将少数人的巨额损失分散给众多的被保险人,从而使个人难以承受的损失,变成多数人可以承担的损失,这实际上是把损失均摊给有相同风险的投保人。所以,保险只有均摊损失的功能,而没有减少损失的功能。
(3)实施补偿
分摊损失是实施补偿的前提和手段,实施补偿是分摊损失的目的。其补偿的范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投保人因灾害事故所遭受的财产损失;二、投保人因灾害事故使自己身体遭受的伤亡或保险期满应结付的保险金;三、投保人因灾害事故依法对他人应付的经济赔偿;四、投保人因另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所蒙受的经济损失;五、灾害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因施救保险标的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4)抵押贷款和投资收益
保险法中明确规定:“现金价值不丧失条款”,客户虽然与保险公司签定合同,但客户有权中止这个合同,并得到退保金额。保险合同中也规定客户资金紧缺时可申请退保金的90%作为贷款。如果您急需资金,又一时筹措不到,便可以将保险单抵押在保险公司,从保险公司取得相应数额的贷款。
保险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我们可以将保险分为若干类型。保险的分类标准很多,这里主要使用以下五个标准:保险标的;被保险人;实施的形式;业务承保方式;盈利与否。
(1)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保险可分为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和责任保险。在每一个大类下,又可以细分为若干小类。例如,在财产保险中,有海上保险、火险、运输险、工程险等等;在人身保险中,有人寿险、健康险、意外伤害险等;在责任保险中,有雇主责任险、职业责任险、产品责任险等。
(2)根据被保险人的不同,保险可分为个人保险和商务保险。
(3)根据实施形式的不同,保险可分为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
(4)根据业务承保方式的不同,保险可分为原保险和再保险。
(5)根据是否盈利的标准,保险可分为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保险法律关系的协议。依照保险合同,投保人承担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的义务,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可能遭受的危险承担提供保障的义务。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根据合同约定的范围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为保险给付,或者在合同约定期限届满时向投保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
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保险人名称和住所;
(二)投保人、 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
(三)保险标的;
(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六)保险价值(用于财产险);
(七)保险金额;
(八)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九)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十)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十一)订立合同的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