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说:自媒体分享礼仪

我们处在最好的时代,网络和社交媒体平台发达,只要你愿意寻找,都可以轻松地找到无限的免费学习资源,只要你愿意表达,每个人都可以在公众平台上(微信公众号、微信朋友圈、微博、简书、美篇、Insgram、Printerest)自由发表自己的作品。
这也意味着每个人都是知识生产者,所以,了解和尊重知识产权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惠及每一位知识生产者。
本文和大家分享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知识,以及在公众平台发布和分享Zentangle®官方有关资讯,以及CZT(禅绕画认证教师)及禅绕艺术爱好者作品的基本礼仪。

一、非商用化资讯

我们所能看到的公众文章、图片和视频,即便是免费的公开资源,对于这些资料的使用,都必须基于不损伤著作人本人受法律保护的权益的前提(最简单的例子就是:你可以部分引用,但不意味着你有权全文拷贝,更不代表你有署名权)。
二个最基本的原则:
1、全文分享非商用化的咨讯(包括文字、照片、视频),请“转发”原文链接;如需“转载”在自己的自媒体平台,最好征得作者本人同意,并说明原作者和原出处。
2、部分引用非商用化的资讯,最好征得作者本人同意,一定说明原作者和原出处

1.引用中国作者的作品

当你引用中国境内作者作品时,作者的所有文字、美术、摄影、录像作品,都直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保护。
建议每一位CZT及Zentangle爱好者知晓并努力遵从以下规则:
1)首先必须履行法律义务。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详细内容见法规原文)
2)基于礼仪,建议在转发和引用他人作品时,告知作者本人,并征得作者的许可和授权
3)请注意,是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包括文字、图片、视频),而不是直接“拷贝”和“粘贴”,更不是加上自己的“原创”标识和水印。
4)因为学习需要,临摹他人作品,公开发表时,建议说明“临摹自....”,或者“受到.....启发”。

2.引用境外作者的作品

虽然从法律义务上来说,我们在境外网站上看到的外国人在境外发布的禅绕画艺术作品,不受我国知识产权法的直接保护。
但是Inernet网络的互通和互联,现实中我们已经很难区分境外发布和中国境内发布的概念,就像我们可以通过Zentangle Mosaic(Zentangle 官方电子期刊及作品互动平台app),和全世界的CZT及禅绕画爱好者在同一时间看到Mosaic上的每一幅作品。
所以,仍然建议每一位CZT及Zentangle爱好者知晓并努力遵从以下规则:
1)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及你获得作者作品的原网站链接()可以直接跳转到作者原网址;
2)若受限于语言,不方便联络作者或者许可和授权时,请附上作者原文的发布地址(网站链接)。
3)请注意,是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包括文字、图片、视频),而不是直接“拷贝”和“粘贴”,更不是加上自己的“原创”标识和水印。
4)因为学习的需要,临摹他人作品,公开发表时,建议说明临摹自....,或者受到.....启发。

例如:木木购买了Zentangle®的Project 02产品,在Youtube上学习了zentangle公司公开发布的学习视频,但并不意味着我有权利把学习视频直接发布在我的公众号上。
当我在Zentangle Mosaic发布其中的练习作品时,我会很开心地为作品加上标识#PP02DAYSIX,既表达我对设计者的尊重,也方便在app中与图样设计者Maria女士直接进行互动。


例如:木木在Zentangle Mosaic上看到澳洲的CZT#28fplsh女士画了一系列Mooka作品,非常有趣,受到启发,也画了一张类似作品,当作品公开发表在Zentanlge Mosaic上时,我会写灵感来自....,并使用app的@功能,告知作者。其他读者看到我的作品时,能方便地跟随@直接访问到原作者,欣赏原作者更多作品。原作者会很开心自己启发了更多人的灵感

二、商用化资讯

自行付费购买(或者被赠与)的商用化资讯,包括但不限于公开发行出版物(书籍、期刊杂志、电子刊物、公众号文章、影像资料),付费课程(包括线下实体课程和网络课程)。
不言而喻,非法律许可渠道获得的商用化资讯,如果还拿出来分享的,应该都不是本文的期待读者。
商用化资讯使用及分享的基本原则:
1.务必详细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
2.不能以直接使用和发布这些资讯作为你的商业盈利模式(基本等同“盗版”);
3.特别注意已经拥有注册商标(例如zentangle®)和设计专利的作品和产品(例如zentangle 官方纸砖的不规则边缘),不要随意山寨官方设计,更不能通过贩卖山寨商品获利;
4.切忌全文复制,不注明原文出处和原作者;
5.切忌在他人作品上加上自己的署名(注意那些系统自动为你加上的水印,例如:微信公众号、微博都会有为图片“自动加作者水印”功能)。

1.书籍、期刊杂志、电子刊物、公众号文章

1)谨记“适当引用”“少量复制”

摘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2)Zentangle Mosaic 是zentangle官方的付费电子期刊,如果不是你自己的作品,都不应该直接截屏在公众平台发送。
3)很多国外CZT的Blog及网站的文章及作品,是其个人品牌及商业化运营的重要构成部分,也会提供可供购买的PDF教程或视频课程,这些内容,都不能“无私/好心”分享给他人。

2.影像资料

1)基本上来说,观影和学习就是购买者的全部权利;
2)切忌通过“技术性手段”下载后,发送在自己的媒体账号,最恐怖的是还加上了自己的水印;
3)如果你把视频中主讲人的话都记录下来,演示过程都画下来,然后“慷慨”地放在自己的“圈”或“号”上“无私”分享,我想“友谊的小船”应该马上就翻。

3.付费课程的分享

1、切忌:在公众环境进行“****付费课程”精华无私分享、大揭秘。
2、切忌:复制“课程”(例如:记录示范和老师讲解的细节,作为免费资料友情奉送),不管出于什么目的,都属于“损人不利己”的行为。
3、如果喜欢课程,喜欢老师,最好的分享方式,就是在作品发表时,告诉大家,你是在什么课程中学习到这么棒的内容。

例如:木木在CZTAsia#1的Seminar课程中,画了Verdigogh这张作品,发布的时候会标识上课程及作品编号,既方便和同期的同学广泛交流,也是对课程设计人和讲师的尊重。

4.为什么不要“无私”分享你的付费课程“精华”

就像妈妈没法替宝宝学会走路,别人不能替你吃饱一样。能让人感觉到自己“存在”,非常重要的就是“亲身体验感”,这或许是未来人与人工智能决战的救命稻草。
人工智能或许将来可以帮你克隆一个完美无比的婴儿,但是人工智能难以代替真实的胎儿在你肚子里踢一小脚,给你一拳,更无法把只属于你个人的十月怀胎过程一一克隆给你。
所以看上去非常“无私”的课程精华分享,对分享人和听者都不是个好选择。分享者在侵犯课程开发者利益的同时,更剥夺了听者自己上课的亲身体验感。而听者的损失则更为惨重,如果用吃甘蔗来比喻这样的分享,听众像是喝到了一口分享者嚼出来的甘蔗汁,初尝一口:真的好甜呀!真的是“干货”呀!可仔细一想,不对呀,一根甘蔗到底有多硬,牙齿触碰上硬硬的茎,再用力咬断一小块到嘴里时,“你的”牙齿会体验到怎样的变化过程?一口口开始咀嚼的时候,甘蔗茬子扎在口腔里,是什么感觉?随着咀嚼,甜丝丝的汁液,从一点点到溢满整个口腔,又是什么感觉呢?因为喝了一口别人嘴里淌出来的甜汁,损失了这么多亲身体验,真的是不值得呀。

Zentangle®创始人Rick和Maira,一直相信并常常鼓励每一位禅绕画练习者:“每个人都是艺术家”。也常在禅绕画的课程和练习中,传递“Trust”信任的理念,我觉得信任的首要任务就是:信任自己,相信自己的智慧和创造力。
愿我们在禅绕画的练习中,在每一笔一划中,信任自己,与自己从容地共处,选择当行之路,当做之事。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部分有关内容

摘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
我国的知识产权法是由《著作权法》、《商标法》和《专利法》三部法律来构成的。

《著作权法》和普通大众关系最为密切,先来重点探讨。

1.著作权所指作品,包括哪些?

摘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
  (四)美术、摄影作品;
  (五)电影、电视、录像作品;
  (六)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
  (七)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如果你看到了这行文字,你真的是个好人呀!)

2.著作者本人对自己的作品拥有哪些权益?

摘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条 [2]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4.他人著作,你有哪些使用权

摘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新闻纪录影片中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如果你坚持看到了这里,你真是个有耐心并且值得嘉奖的好人,请你在公众号留言给小编,准备参加抽奖)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以上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商标法》和《专利法》会涉及的知识产权都经过国家法定流程及机构的认证,与商业经营行为有关,法律约定也更加严格,有机会再聊。

感谢您的耐心和支持,能看完这边冗长的文章。希望和大家一起开启美好的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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