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朝历代亦有适婚年龄规定。越王勾践有令,“男子二十不娶,女子十七不嫁,要罪其父母。”晋武帝泰始九年(273年)令:女年十七,父母不嫁者,使长吏配之。北周武帝有诏:自今以后,男年十五,女十三以上……所在军民以时嫁婚。
古代诗人留下的诗句就是佐证:大唐诗人李颀《古意》记载,“辽东小妇年十五”,李白的《长干行》有称,“十四为君妇”,后来玄宗有敕“男年十五,女年十三,听婚嫁”。大宋时代,司马光在《书仪》中称,“婚龄男十六以上,女十四以上”。元明清之后,大抵如司马光所言。
由此可见,中国古代男子二十岁以上,女子十六岁以上未婚就成了“大龄青年”
对待剩男剩女,古人是这样做的
对待超龄不嫁不娶,有四种处理方式。
父母顶罪。
春秋战国时期,人口凋敝,那时国君希望人口能快点恢复,就颁发各种强制早婚不得晚婚的政令。以越王勾践为例,他颁下法令,男子20岁不娶、女子17岁不嫁,他们的父母要被顶罪,他强制早婚。勾践还决定,考虑到人以尽用,人丁发展,严格禁止老少通婚,从而解决了老牛吃嫩草的情况。
经济惩罚:
汉惠帝曾经颁发政令,对超龄未婚者进行惩罚:“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岁不嫁,五算”。换句话说,那时的女子若到了三十岁还不出嫁,税收五倍,对此进行了经济惩罚。这一招经济处罚特狠。
强行婚配:
魏晋南北朝时期,战乱不断,人丁萧条,统治者规定:女子满17岁还没有出嫁,由当地官府安排强行匹配老公;还有一些规定,比如,女子在14岁到20岁期间必须出嫁,如果20岁以上还未出嫁,由地方政府帮忙强行嫁人,如未出嫁女的父母隐瞒消息导致其未出嫁,对其父母处以死刑。此外,这段时期的法典一般都明确女子不出嫁,家长是要被连坐处罚。
官方操办:
大唐贞观年间,原则上要求男子年满20岁、女子年满15岁以上都要结婚;家庭贫困的结不起婚的,富有人家出资或官方负责操办负责其开支。唐玄宗时期取消了强制性结婚的规定已被取消。唐太宗那时做了一些剩男剩女们的福利,贞观二年下诏,希望州、县官解决普通老百姓的未婚嫁的男女,如果男女自由恋爱,官方也不得组织。对20岁以上的男子,15岁以上的女子,对妻丧达制之后的男人和孀居服纪已除的寡妇,估计他们结婚,如果穷的给不起聘金的,估计乡里的富人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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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时代和医疗能力的局限,人家古代人还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礼记》记载:男子十六精通,女子十四而化。古人认为结婚年龄和生理年龄是基本相符的,结婚就是要生育。这与现代和遗传学是违背的,也暴露了其历史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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