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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立公司章程的依据
我国《公司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公司法》四十四条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二、公司章程另有规定之汇总
(一)修改程序
《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需要通过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二)表决规则
《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ps:有限公司原则上实行“资本多数决”的表决规则,即按钱说话;只有一种情形下,即在有限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时候,此时的表决是按照“人头”表决,即须经股东过半数同意。
(三)股东会的召集与主持
《公司法》第四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四)公司股权转让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七十一条: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公司)
第一百四十一条: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股份公司)
(五)优先购买权
《公司法》七十一条第三款: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最高院原则通过的《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二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因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该股权的,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二十三条:股东之间转让股权时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股东资格继承
《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