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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是相互吸引。
吸引亦是普遍性的事情。
一个人并不只对一个产生吸引也并不会只被一个人吸引。
同理来说,是一类人。
一类人并不只对一类人产生吸引也并不会只被一类人吸引。
吸引是相对性的事情。
一个主体面对指定对象时,产生特定的吸引。
如果因了种种偶然之故,一个求爱者所认为独一无二的对象从未出现,那么,差不多近似的爱情也会在另一个对象身上感到。
但当吸引那一刻交互发生时,对彼此来说,那就是“所有的星星都在发光”。
其次是相互确定。
这是两个独立的人格在角力。
在肉体和灵智里斗智斗勇,相互试探和表现。
确定无非是两个结果,契合和背离。
契合之后必然走向的是婚姻,企图用一种长久的契约方式来稳固关系,以期达到目的。
感到背离之后,短暂低迷,复又投入到寻找缪斯之中。
“如果你知道最好还是保留我的现状,不要翻什么新花样,我更爱不要结婚。”
“那么,你便不要结婚。”
“是啊,但是,这样你要我终身孤独没有伴侣么?”
“那么天啊!你结婚便是。”
“但,如果病了,便不能履行婚姻的义务,婚姻也就分崩离析。”
“那么你不要结婚便是。”
“是啊,但我将没有嫡亲的儿女。”
“那么天啊,你结婚便是。”
拜伦即说:可怕的是,既不能和女人一起过生活,也不能过没有女人的生活。
于是人们寻找伴侣。
“我很爱我的心上人,但他住在一个岛上,我又住在另一个岛上,我们都不会游泳,于是两个人永远不相会了。”
可惜的是没有完全相似的人,也没有完全互补的关系。
恋爱初期,以为两个人有同样的思想,同样的判断,同样的期许,是最天真的念头。
不同的成长环境,思维方式,以及支配一切行动的精神世界迥异不可更改,天性使然。
爱情还能使得人进行改变。
为了占领更多心上人的欢喜,观察对方,找出需求点,作出调整,投其所好。
一个细腻,聪敏,幽密的女人,静待猎物上钩。
缔约婚姻的目的是:不复是寻访使我欢喜的人,而是要使我选定的人欢喜。
不过爱之恒久性并非本能,爱情真正的原素只是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