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的读书课,我今天才正式开始补听。
这一次讲课,应该是老师一下子讲了三晚上的课。前天和昨天,我看着书,对照着注释和译文,先把《立政》和《周官》自己预习了一遍。对两篇文章多多少少有点了解之后,我今天才打开老师的讲课录音,一点点听,边听老师的语音边对照着书上去读理解,并针对老师讲的与书上不一样的地方简单做点笔记。
这次讲课,老师没发《尚书正义》里的相关文字资料。在听到《立政》最后一段时,我感觉听得迷离迷糊的。原本这一段在预习时我就不明白。这一段是这样的:
周公若曰:“太史、司寇苏公,式敬尔由狱,以长我王国。兹式有慎,以列用中罚。”
对这段话,《尚书》的译文是这样解释的:
周公说:“太史和司寇苏公啊,我希望你要极为尊重你所负责的司法大事,从而使我们的国祚得以延长。要十分谨慎地依法行事,处理每一件事都应轻重适当而合乎法律。”
看到这里,我很纳闷,太史和司寇是两个人啊,为什么译文里说“希望你”呢?而且法律是司寇负责的事,与太史何干?这段话怎么看怎么看不明白。我等着老师讲这里时准备好好听听,可是老师讲到这里并没说这事,而且感觉老师这里就没讲明白。我想弄个明白,就找出老师以前给我们发的《尚书正义》的链接自己去找,结果找到这样的两段话:
周公若曰:“太史(顺其事并告太史),司寇苏公,式敬尔由狱,以长我王国。(忿生为武王司寇,封苏国,能用法。敬汝所用之狱,以长施行於我王国。言主狱当求苏公之比)。兹式有慎,以列用中罚。”(此法有所慎行,必以其列用中罚,不轻不重,苏公所行。太史掌六典,有废置官人之制,故告之。)
[疏]“周公”至“中罚”正义曰:周公顺其事而言曰:“太史。”以其太史掌废置官人,故呼而告之:“昔日司寇苏公既能用法,汝太史当敬汝所用之狱,以长施行於我王国。”欲使太史选主狱之官,当求苏公之比也。“此刑狱之法,有所慎行,必以其体式,列用中常之罚,不轻不重,当如苏公所行也”。传“忿生”至“之比”正义曰:成十一年《左传》云:“昔周克商,使诸侯抚封,苏忿生以温为司寇。”是“忿生为武王司寇,封苏国”也。“苏”是国名,所都之地其邑名“温”,故传言“以温”也。特举苏公治狱官以告太史,知其言主狱之官当求苏公之比类也。传“此法”至“告之”正义曰:治狱必有定法,此定法有所慎行。《周礼·大司寇》云:“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轻重各有体式行列,周公言然之时,是法为平国,故必以其列用中罚,使不轻不重。美苏公治狱,使列用中罚,明中罚不轻不重,是苏公所行也。《周礼》太宰“以八柄诏王,驭群臣”,有爵、禄、废、置、生、杀、与、夺之法。太史亦掌邦之六典,以副贰太宰,是太史有废置官人之制,故特呼而告之也。
仔细看了这两段话两遍,我似乎有些明白了,这里面省略了内容。而且这也不是周公单纯告诫成王的内容了,当是周公同时给太史说的。为了弄得再明白一点,我又去网上另找别家说法来看。于是又看到这样的译文:
周公这样说:“太史!司寇苏公规定要认真地处理狱讼案件,使我们的王国长治久安。现在规定慎之又慎,依据常例,使用中罚。”
看到这样的解释,结合前面所查,我大体了解怎么回事了,只是让我具体说出来的话,我还是说不准确,但毕竟比原来明白了不少。
这次,老师匆匆忙忙地上了三次课的内容,该像以前那样认真解惑的地方,老师没顾上。带着我自己的疑问,通过查找资料,我大题解答了自己的疑惑。
我们的古人说,学贵有疑,小疑则小进,大疑则大进,孔子也说学而不思则罔,还是很有道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