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数企业为了评估新入职员工的工作水平,会为新入职员工设定几个月的试用期,员工在试用期内通过考核方能转正,成为公司正式员工。那么,新员工试用期间,企业该不该为其缴纳社保呢?
员工试用期内,企业必须为其缴纳社保!
根据《社会保险费申请缴纳管理规定》第二章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中,也就是说,企业在试用期间也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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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签合同也要缴社保
首先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本身就存在风险。
其次:即便用人单位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为员工缴纳社保,但是只要员工能提供以下证明,照样可以证明自己与单位之间的用人关系。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2005)12号第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另外,还有很多公司在试用期不签订劳动合同。将面临的法律风险是,从第二个月开始,公司需支付双倍工资。
用人单位从实际用工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必须与员工签下劳动合同。若一直没有签署劳动合同,无论第二月是进入了正式用工期,还是继续处在试用期间,都需支付双倍工资。
从用人单位的角度上讲,如果员工故意拖延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相关通知该劳动者的证据,可以直接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让员工主动放弃缴纳社保不可行
用人单位为其员工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金是法定义务,《社会保险法》和《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不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约定变更或者放弃。
用现金换保费?不允许
个别企业为了不给员工缴纳社保,就会通过为员工发放现金补助的形式来代替,这亦是法规明文禁止的。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不买社保?风险极大!
工伤风险:如果员工出现工伤事故,公司购买了社保,可由社保赔偿一部分;如果公司没有购买社保,就需要全付,这与工伤在试用期间发生,还是在正式用工期间发生无关。
行政处罚:在社保由税务部门征收前,试用期不购买社保通常投诉无门,但从2019年1月1日开始,社保归入税务部门管理,意味着将来劳动者可投诉的部门,可能会增加税务部门。
违法解除合同:在试用期未满时,劳动者主动辞职,而公司未购买社保的,劳动者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的,属于员工被动辞职。也就是说,是由于用人单位没给劳动者买社保,劳动者不得不辞职,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