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不仅是技术概念,也已经成为客观现实,我们终将迎来想象中的世界!基于区块链技术建立知识产权交易大致有两个层面: 一是公开的第三方电子存证。二是在线的知识产权交易。
知识产权(创意设计、LOGO等素材)的权利在先认定和交易是其中的一个具体应用。这种“存在证明”的服务允许用户上传文件和支付交易费用,文件并不会存储在网上,所以用户的文件内容没有被恶意公开的风险。匿名上传文件和支付网络费用后,文件的哈希值随后就会生成,这些哈希值将会成为交易的一部分。它们的哈希值记录在区块链里(Documents Digest:文件数字;Timestamp:时间戳),在以后面临所有权或时间认定纠纷时可用以核查。
开发者可以使用这项服务来确认代码的版本,发明家可以使用这项服务来证明他们在特定时间就已经拥有某一想法,作家也可以用这项服务来保护他们的作品。但区块链在知识产权权利认定和交易上可能存在很多法律问题,并且它们之间也许互相交叉:
1、知识产权概念丰富,体系庞大,需要明确公司到底从事哪几类知识产权的权利认定和交易,以便制定不同的服务流程和法律标准。
2、知识产权具有全球性和本土性。以版权为例,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版权注册流程存在差异,区块链“存在证明”服务的潜在客户分布全球,实有必要对该服务领域的全球法律作分门别类的系统梳理,以有利于为客户提供更方便快捷的服务。
3、无合法推定和特权。以美国为例,美国国会如果接受区块链注册为保护所有权和转让信息的方法,国会可能在将来会修订《版权法案》。而现在,美国版权办公室作品注册是保护权利的唯一方式。以我国而言,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没有规定区块链的证明力问题。加密和时间戳能够最大程度上保证文件的不可更改性和时间顺序性认定,但是并无法保证内容本身的真实和价值。
4、区块链知识服务公司在在“存在证明”的基础上进行后续交易,但是能否有效提供保护存有疑问。实际上,区块链技术能够提供知识产权的监控,但是无法捕捉到视频中图片或者网络分享的加密图片;同时,作品和作品的哈希值不是一回事。以版权为例,对原作品进行轻微修改后的作品仍然受到原始作品版权的保护,但是它们的哈希值则完全不同。
5、区块链服务公司的归档方法不同。提供区块链解决方案的公司在使用不同的方法来处理归档。有公司将数字内容放在他们的云系统中,也有公司在使用单独的分布式系统,比如(IPFS)。区块链注册不需要用到数字内容的复制品,用到的是内容所有权或注册信息的数字指纹。这就意味着,若要拿可能侵权的作品与原创作品相比较,就需要对区块链系统进行一些覆盖。所以,这就需要那些提供区块链注册服务的公司实体来为基本文件提供归档服务。
6、网络欺诈的可能性。若网络被分隔成为两部分,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分离的两部分网络上分别转让自己的权利,那么当网络合并后,冲突如何解决?比特币中采用算力投票,选择高算力的一方来解决分岐,但这很难应用到电子存证的领域,同时也会给网络欺诈留下很大的空间。
7、从趋势上看,区块链技术将与海量的电子存证发生关联。但是有效的电子证据依赖于信息的完整性,若想获得服务优势,则需要与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在线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等权威第三方机构一起,共同缔造一个集合不可篡改、集体维护、分布式储存等多重优势于一体的全新电子文件存储模式。我国《电子签名法》第5条规定了数据电文满足原件形式要求的具体条件。如何理解和应用存有难点,如何要求所有机构一致参与指定区块链则更具挑战。
8、新颁布的网络安全法对收集用户信息的网络产品或服务提供者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例如,提供者应当履行“双告知”义务。在法律上,用户信息的概念和个人信息不同,建议在服务告知上加入对包括IP,Cookies在内的用户信息的说明。再如,网络安全法中“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范围十分广泛(比如涉及公共服务、金融、电子政务等),在保护上也十分严格。从制度、培训、灾备、应急甚至国家安全审查要求的各个方面,相关部门对提供者提出了一系列要求,需要引起足够重视。
9、安全性问题。加密算法、P2P文件传输和交易确认的拓扑结构等构成“区块链技术”的组成部分,都是应用超过10年的技术,并非新创。篡改区块链中的数据需要超过全网51%的算力,虽然理论上很难做到,但是中国的比特币却被两大矿石所占领,最引以为傲的安全性并非无懈可击。另外,针对可能存在的计算机病毒、木马、蠕虫或其他恶意程序的攻击,需要设置有限责任条款或豁免规定。
10、系统性问题。区块链每一笔交易是几百K,但每一个节点需要上G的空间来记录,如果规模扩大到一定程度,是否会出现带宽问题甚至系统崩溃问题,因此需要设计免责或保险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