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个男人站在铁道边,突然他看到一辆失控的电车正朝他呼啸而来。显然,刹车失灵了,而前面有五个人被捆绑在铁轨上。如果这个人什么都不做,这五个人将被电车扎死。幸运的是,他身边有一个开关,只要扳动开关,就能让失控的电车转向另外一个铁轨,即他前面的一条铁路支线。不妙,又出差错:他看到另一条铁轨上也绑着一个人,改变电车的方向肯定会让这个人送命。他该怎么办?
请问你是电车司机你会做何选择?假设你已经有了一个答案,那么请反思一下:你做出这个道德抉择背后的伦理原则、理论基础是什么?是什么支持你。心安理得的转动方向盘,并且内心不受谴责?
这就是著名的电车难题,也是西方一门著名的学科—电车学。“电车学”最早是英国哲学家菲利帕.福特提出的,她发表了一篇《堕胎问题和教条双重影响》的文章,这篇文章首次提出了电车难题,但是人类最早提出这个问题的萌芽,其实还不是她。最早可以追溯到伯纳德.威廉姆斯所提出的“枪决原住民”的问题。这个“枪决原住民”问题是,假设一个哲学家有一天到一个独裁国家中去游玩,当地独裁者逮捕了二十名无辜的印第安人,以涉嫌叛乱全部判处其死刑,但是这个独裁者提出一个建议:身为客人,如果这个哲学家亲手枪决其中一个印第安人,其它十九人就因此而被释放。请问你会自己动手?
《电车难题》是围绕一个案子的虚拟审判来加以构思。这个案子是这样一回事,被告人的在街上行走,看见一辆电车沿着轨道高速前进,显然无法停止,他发现旁边有一个开关,于是故意扳动这个开关,将电车导向岔道,造成被害人身亡。被告人在扳动开关的时候,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个举动会造成被害人被电车撞击身亡,所以检察院指控他犯有非预谋,故意杀人罪。这个案子提到法庭上以后啊,控方和辩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辩方的辩论的主要建立在一个学术的基础之上,也就是边沁的功利主义。
“最多数人的最大利益就是对错的准则”。
——杰里米.边沁
所谓的功利主义就是说一个行为是否正确,完全要取决于他所造成的后果。这个后果有一个非常简单的判断标准,就是能不能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根据功利主义的原则,无疑救更多人实现了效益的最大化,只要能够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个行为就是好的。所以辩方这样一个判断和功利主义这样一个特性,你会发现它判断起来会相当的简单,就是一个算术问题。但最后陪审团却一致认定美普斯一级谋杀罪成立。
把这个问题再往前推一步,假设你不是站在轨道旁边,而只是站在一座跨越电车轨道天桥上,没有道岔也没有侧线,下面的轨道上只有一条轨道,轨道上只有那五个人。电车很快就会撞上那五个人,你在天桥上眼见那五个人就要在你面前死去,你也可以选择不做任何事;但你也可以做一个选择,救这五个人,而救这五个人唯一办法就是往电车前投下一个重物,迫使它被迫停止下来。可你身边唯一能够做到这件事的就是在天桥上站着在你旁边的一个胖子,他的重量足以挡住电车,那我想问大家你是否应该把他推下桥,让他被压死从而挽救那五个人。这也是著名的天桥困境。
还有一个案例,英国发生的著名的里贾纳诉达德利合斯蒂芬斯一案:密里欧莱特号失事,三人在一救生船上漂泊,当他们都濒临死亡的时候,其中二人为了延长生命而杀死另外一人,将其肉用作充饥。当他们终于得以上岸时。他们提出一个紧急避险或强制的抗辩,但结果被否定了。
一个是典型的电车困境。另一个是所谓的天桥困境。在电车困境当中,司机为了拯救五人而转变电车的轨道航向,压死一人。这被提交法庭,陪审员会直觉上认为司机应该是无罪的。但是换一个情境,同样是为了牺牲一人拯救五人,如果旁观者把天桥上的胖子推下轨道,导致他死亡。同样一组陪审团会毫不犹豫的判处这个被告有罪。为什么同样是牺牲一人拯救五人的事件,却会被陪审团做出截然不同的两种裁决.
其实你会发现做出一个伦理的抉择,绝不仅仅是做出数量上的比较和判断那么简单。本之所以认为有罪,在于他们在质疑被告人凭什么来扮演上帝的角色,来决定,谁死谁不死,是谁给了你决定生死的权利。
证明两个案子都应该无罪的观点认为,既然前一个判例,牺牲一人拯救五人是无罪,那么后一个判例,天桥上推胖子也应该遵循先例,牺牲一人拯救五人同样应该无罪。到底是什么因素让陪审团犹豫了呢?这里又出现康德道义论。所谓的道德沦。就是不论结果好坏,是不是牺牲一人拯救了五人,甚至是拯救五千人。只要你把一个人的生命作为手段来实现这个好的结果,那就是违反道德规则甚至构成犯罪。所以电车困境的裁判依据基础是边沁的功利主义。而天桥困境裁判的基础是康德道义论。另外这本书还一个非常精彩地论证,它说,只有我们自己希望成为普世法则的规则,才能成为我们行动的准则,换句话说,你不能说在这个领域里面适用功利原则,在另外一个里面你又反对适用,其实很多真正能够普世的法律,恰恰目的要避免完全的功利主义统治这个世界。
“要始终认识到个人才是目的,不要为了达到你的目的而利用他人。
——伊曼努尔.康德”
电车学自问世以来就饱受批评,被认为是“道德哲学病态的表现”,但是电车学体现的内涵却是我们在现实中经常会遇到的情况,比如,在难产的事故当中,医生到底有没有权利为了保住母亲的生命而杀死胎儿,或者反过来应不应该为了保住胎儿的生命而杀死母亲,生命之间会不会比较?最终这些问题也是没有解决方案,只能在伦理和实际情况下找到一个平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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