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被控受贿35万元,贵州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车管处原副处长蒋永容第5次站上了被告席。此前,他已经历贵阳市南明区法院两次一审、贵阳中院两次撤销判决并发回重审。
2018年4月8日,蒋在第二次重审中称,此前有罪供述属刑讯逼供的非法证据,要求法庭排除。南明区检察院侦查人员一口否认,被告辩护律师周泽反问:“证人,你敢当庭发誓吗?如果说假话,全家死光光。”审判长当即制止,并称“这是唯心主义的”。
法庭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审判各类案件的专门场所,诉讼参与人的一言一行,都必须符合诉讼程序和法庭规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9条及120条规定,“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也就是说,证人只需签署保证书即可,并没有当庭发誓的法律义务。
其实,签署的保证书也多是“制式”的内容,如“我作为本案的证人,保证向法庭如实提供证言。如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愿负法律责任,特此保证”等。“如果说假话,全家死光光”,则远远超出了法定宣誓和保证范围,只能划到“毒誓”一类,不仅没有任何法律效力,更因为这种措辞的犀利,以及潜在的威胁语气,有影响庭审秩序之虞,法官当庭制止合法合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