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既然是针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储蓄,还好说,那如果房屋这类固定资产呢?如果该房屋属于无证房屋,或者说其产权不再被执行人的名下,是不是就无法执行了呢?随着我国执行力度的加大及一些针对实际情况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对无证房屋及非被执行人名下,但却与被执行人有密切联系的房产,是否可以执行的问题已有了最新的规定?
集体土地房屋
众周所知,集体土地上的建筑很多是没有完整的房产证的,甚至还有一些是违建房,连土地使用权的证都没有,这类房屋能否被执行呢?要知道,虽然土地没有使用权或者所有权,但对但对土地上的房屋确实有所有权的。因此,这类房屋确认属于被执行人的无证房屋,其实是可以被执行的,但在执行时,按规定要公开房屋属性,明确该房屋不具备登记的条件。
长期租赁房屋
签订了长期租赁合同,且已支付租赁期内租金的,比如说租赁的土地自行修建的厂房,仓库的都是长期性的,此时虽然该土地不再被执行人名下,但法院可以根据已经支付租金的租赁协议执行,租赁期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就是说转租。执行所得将用于履行被执行人的义务,但是执行前应当告知土地权利所有者,并且在处置应当充分披露租赁合同的内容,是租赁剩余期限,租金标准及支付等情况。
未过户房屋
未过户的房屋包括被执行人购买的预售商品房及二手房,已经全额支付房款或者部分支付房款的,这类房屋虽然还没办理过户,因此不再被执行人的名下,但实际上,被执行人对这类房屋已经拥有实际的所有权,因此,法院可以强制执行这类房屋的。对于预售商品房,可以通过仲裁或者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开发商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合同,退还支付的房款,或者尽快办理过户。二手房也是同理。
非本人名下房产
被执行人为了避免财产被执行遗赠送货的其他方式,将财产转移到他人名下,比如说一赠送的方式,将房屋赠送给子女与协议离婚的方式,将财产划给配偶的,这种情况虽然看似被执行人名下没有财产,但实际上是有的,在执行判决下来以后再进行财产转移的法院,可以要求返还即赠与无效并强制执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