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绕不开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
2004年4月1日施行的24条让婚姻充满了风险与不确定性,不婚保平安。由此得来。
24条关键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想要免责,举证责任由夫妻一方的非举债方承担。免责理由弱,几乎为0。免责理由,双方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金主知道夫妻双方为分别财产制。
无限连带责任制,不区分非负债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只问债务是否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举证责任全部分配在非举债的配偶一方。逻辑上的问题:只能证有,不能证无。无是无法证明的。人无法自证清白。常理是:你要指认我,你需要拿出证据。比如检方需有证据证明,嫌疑人杀人了。而不是嫌疑人自证清白。 自证清白,会陷入智子疑邻模型。嫌疑人越辩越像杀人犯。
金主有的选,非举债一方配偶没有选。 金主可以要求负债一方让太太或先生签名,所谓共债共签。金主放款,可以更审慎。
所谓的夫妻共同财产,对应的就是夫妻共同债务。看上去貌似权利义务对等。实则,比如夫妻共同财产,只有500万,一方却折腾出5000万的债务呢?按照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也只能是非举债一方,只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承担?
24条,陷婚姻于非常危险的境地。不婚保平安。24条为结婚率下降,离婚率上升,出生率下降,立下汗马功劳。举证责任全部在非负债一方的配偶身上。举证责任分配给谁,谁死?
最高院法官吴小芳,如是说。
2017年3月1日最高院打补丁
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不支持;一方从事赌博、吸毒等活动所负债务,不支持。
这个补丁,形同虚设。说的好象,24条以前支持虚构、赌博、吸毒债务一样。
2018年1月18日 最高院夫妻债务司法解释施行
1、共债共签,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
2、日常生活需要,家事代理范围,推定为共同债务。
3、其余金主承担举证责任。金主需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基于共同意思表示。
个人结论:2018年1月18日司法解释有进步。法院当严格适用举证责任分配。如需将举证责任分配给非负债方的配偶,一定要慎之又慎。逻辑上只可证有,不可证无。
法院对于金主举证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需要严格把握,金主必须有明确的证据证明,不可含糊其词。比如仅以股权是共同财产,就认定为共同生产经营或股息红利会用于共同生活,这样就又陷入24条的泥坑之中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