弗洛伊德的人格结构理论:个人的人格是由本我、超我和自我这三部分组成。本我是先天本能欲望,遵循享乐原则;超我是道德规范,遵循道德原则。本我和超我是冲突的,自我在其中做协调,遵循现实原则。本我,也可以视为“内在小孩”,而超我,则可以视为“内在父母”。
人本主义心理学大师罗杰斯的自我理论:我”是一切体验的总和,而要理解一个人的“我”,就需要理解这个人的体验所发生的“现象场”。现象场,即一个人的体验和体验发生的时空背景的结合。
英国精神分析学家温尼科特的自我理论:父母应当鼓励孩子活出本我,提供抱持性环境,让孩子的本我得以滋养,这样孩子会在成为他自己的同时,也会是一个有道德的人。
弗洛伊德认为本我是个人人格中的野性的展现,那么我们可以肆无忌惮地展示本我中的野性吗?
武志红老师的回答是:野性是有危险的。但一点危险度都没有的人,又有什么意思。这让我想起了前面有一节讲到的竞争性,回忆下你周边带有野性的人,是不是都是竞争性特别强的人,所以从这个层面讲,野性是好的。但,从人的社会型,群体性来说,野性似乎也需要我们去控制。如果你尝试过对周围的人胡乱释放你的野性,我相信你将感受到野性带来的危险。因为当我们只考虑自己的感受,别人是不会配合我们的。弗洛伊德说,人必须学会表达自己的攻击性,否则就会生病。表达有两种,真实的表达和象征性表达。这也就是我们那么热爱各种竞技体育的原因。
建立一段稳定的关系需要很长的时间,但是毁灭一段关系似乎分分钟。
前两天本和朋友商量好帮个小忙,但后来因为行程变动,给对方说不需要了。但是对方从他的角度出发觉得我肯定很需要完成这个事情,于是自己想了办法悄悄帮了我的忙。后来他告知我的时候,我很莫名奇妙地火冒三丈,对对方一阵呵斥。给对方造成的伤害很深很深,也是无法挽回的。我们的关系也就此破裂。现在回想起来,是我的本我莫名冒出来了吗?亦或是对方采取的形式不是我喜欢的,我这是在维护自己的自恋?
释放野性的过程虽然很痛快,但是等到遵守规则的超我出现时,才发现追悔莫及。那么我们的野性到底拿来何用呢?
像武志红老师说的,可以象征性的表达,在各种竞技体育中,所以偶尔打打拳击等着下激烈的运动有助于释放我们的野性,那野性难道是有一个定量的吗?我在一个地方释放了,在另一个地方就不会释放? 如果不是定量的话,该如何控制呢?
突然想到一个,我们的野性是否可以在对我们重要的人受到伤害时,拿出来保护他们时用?这样的情景下,是否又容易引发更多的野性释放,造成危险?
所以,“我”的野性最好还是体现在竞争性上是最好的是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