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力供大于求的格局应该说在较长时期内将继续存在, 而且每年都有一 大批新的求职者加入到竞争就业的行列中来,他们由于缺乏求职的基本经验,常常被急于找到工作的情绪所左右,容易被天花乱坠的种种许诺所迷惑。因此一些求职者上当受骗,不仅损失了钱财,更重要的是精神上受到折磨, 同时也延误了求职时机。要解决这些问题,首先要靠劳动力市场管理的政策 法规和管理力度的进一步完善、加大,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行为,打击和 取缔非法劳务中介;同时求职者也要保持清醒的头脑,时刻高度警惕,谨防在求职过程中上当受骗。下面就介绍一些在劳动者求职中常见的陷阱:
陷阱 1、不通过正规的渠道招聘 。
人员招聘是单位的一项重要工作, 是企业形象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般单位对该项工作是 非常重视的,会派专人通过正规的渠道招聘。在看到“某公司”或不写明公司的电话和 地址的招聘广告时,求职者一定要谨慎!
陷阱 2、要求应聘者交纳“保证金”等费用 。
刚参加工作,薪酬不高是正常的。相反,如果出现一个不熟悉的单位提供高薪酬时,毕业生就应该引起注意,因为不少不法人员企图利用高新待遇的幌子, 骗取毕业生所谓的押金,培训费,服装费等。在当前的就业形势下,毕业生千万不要相信在工作的初期就很容易地获得高收入,对有些单位提出的所谓押金,培训费,服装费要敢于说不。
陷阱 3、要求应聘者介绍他人加盟。
有些大学生因被骗而涉足非法传销,到头来后悔不已。因此,毕业生在求职的过程中如 遇到非类似单位对你非常主动, 把加盟后的前景说得异常振奋人心, 并要你介绍朋友和 同学一起加入时,
陷阱 4、不将承诺写入合同。
用人单位对招聘中的内容并非必须承担履行义务。作为毕业生, 如想要招聘的那位兑现 招聘广告中的承诺, 最好将这些承诺写入双方的劳动合同条款中, 由劳动法的约束力来 督促用人单位向毕业生履行承诺。
陷阱 5、窃取应聘者的私人资料或作品 。
企业以选人为名,在笔试、业务考察等环节中让求职者撰写策划案、翻译文章,而这些都应是公司员工的本职工作。除了把求职学生当免费劳力外,学生在简历中把自己的毕业设计和研究理念写得一清二楚,也让不少企业坐享其成。
陷阱 6、招聘单位“无限期试用” 。
依据有关规定,试用期人员底薪通常是正式员工的 80%,劳保用品、物质奖励、各种保险和其他福利等又不与正式职工享受同等待遇。因此一些用人单位为降低人力资本,大量招募短期员工,且不签订劳动合同,待三个月试用期满,就以各种各样的借口予以解雇。这样一来,求职者总是辛辛苦苦给单位底薪干了几个月, 然后被扫地出门。就这样,一群又一群学生被单位榨取劳动果实。实习期过长,以有问题为名予以辞退,这是大学 生以往找工作的普遍遭遇。
陷阱 7、注意“要求低,报酬高”的招聘信息 。
许多虚假招聘信息以“要求低,报酬高”为诱饵,诱骗求职者上当!如:急招兼职(家里、网吧均可)日结 80元/时,地区不限;做网络推广员,日赚 100 元,轻松在家赚钱。骗钱手法:骗子发布这类信息通常都不会留电话,只留一个邮箱,内容中说明如果想要活 的这份工作就给指定的邮箱发邮件过来, 系统会自动回复。然后被骗者收到的邮件中又 说明邮寄资料需要一定的费用,让被骗者往指定的账户汇款。
陷阱 8、上岗时要求抵押证件 。
有些单位在求职者上岗前要求抵押证件,这或许给你不会带来多大的损失,但绝对会给 你带来不小的麻烦。无论用人单位的借口是什么?都不要将你的重要的证件(身份证,学生证,毕业证等)作抵押。根据相关的规定,任何单位都不能扣押证件。
陷阱 9、假冒的招聘信息 。
有些骗子经常冒充正规单位招聘,而达到行骗的目的。求职者在求职过程中,一定要通 过多种途径了解招聘单位的背景和该单位此次招聘的具体流程和细节,以免误入骗子设下的陷阱。比如:上网查找该招聘单位的电话、地址等相关资料。使用自己查到的电话号码给该单 位的招聘负责人打电话,并了解此次招聘的相关细节(面试时间、面试地点等)。在面试过程中注意招聘单位的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陷阱 10、兼职招聘信息的陷阱。
兼职人员中大多数是大学生,由于他们的社会经验少,上当受骗屡见不鲜。这里给大家 介绍几种兼职信息的陷阱,希望能提高大家的辨别能力。“网赚”95%是骗人的,基本上是骗你白干活。赚钱的 5%大家不要去找,因为你根本找 不到!“网络打字赚钱”100%是骗人的,有的是让你寄点资料费(押金),有的是让你发短信认证(其实是扣费吸钱),因为金额不大,一般人不会注意!所以,除非你真的熟悉这 家企业,否则不要染指!另外,还有一些兼职信息,不强调具体职位,而是不断地使用口号式的语言,吸引你入局。例如:“只要你努力月赚几千不是梦!”“一个观念可能改变您的一生!” 对于其他类的兼职信息,最好通过各种渠道了解一下该企业的信息。还有,对于条件太 好的招聘信息一定要注意并提高警觉,记住:“天底下没有免费的午餐!”
陷阱11 、“高薪”诱你搞传销 。
“只要你加入我们的团队,3个月后就拿到月薪 10000 元左右,随着你业绩的增加, 你的工资将逐月增加。”面对这样的诱惑,你会动心吗?两位表演上当的学生称:他们与这家公司洽谈时,公司不看毕业证书,只填一张表格,随后便通知他们说被录用了, 并准备带他们去广西、云南等地。在去广西的途中,他们意识到是传销后,便在南下途中下车,逃了出来。
陷阱12、 收保证金哄你买东西 。
有两名毕业生遭遇了这样的求职经历:他们经一家职介所介绍后, 到成都一家化妆 品代理公司应聘业务主管,经过初试、复试后, 公司负责人称要试用 3个月,叫他们先学会推销公司代理的化妆品, 每人交了 150 元信誉保证金,但没有拿到收据。经过实践, 他们发现这些产品根本无法推销。后来他们在一家大型商场了解到, 这套化妆品的销售 价格是 70 至 80 元。原来,这家公司采用这种“招聘”办法,变相地向求职者卖化妆品。
陷阱13、骗了培训费就“炒”你 。
一名同学经职介所介绍,应聘到一家保健品公司,在与公司签订合同时,公司提出为了提高其工作业绩,公司将对所有新进人员进行为期半个月的培训, 公司将邀请某某 大学知名教授来讲课,因此这笔费用(280 元)将由个人承担。当该同学犹豫不决时,对 方工作人员劝说:“培训后,你终生受益,这笔钱出得值得。”听这一说,该同学想通了, 便交了培训费,结果讲课的并非什么知名教授,培训结束时,公司通知他:培训不合格,你被辞退了。
陷阱14、串通医院“分赃”专坑求职者体检费 。
据知情人介绍,“黑中介”经常利用求职者急于找工作又不清楚体检程序等空子,假装按照正常的招聘程序,依次进行面试、笔试、体检等项目,向求职者收取近百元的 体检费,通知求职者到其指定的医院体验3 天以后,当求职者与“黑中介”串通的医院拿到结果时,会被“黑中介”以“不合格”等理由堂而皇之地拒绝或辞退了, 或者增加一些条件让求职者自己知难而退(例如要求再交费用、改变工作承诺、甚至说工作内容就是当打手来吓唬求职者等),体检费则被“黑中介”和医院瓜分,求职者只得有苦 难言,就算“幸运”通过了体检,“黑中介”也是能拖就拖,应聘者根本没有工作的机会。
陷阱15、黑中介冒充招聘单位。
部分黑中介会冒充招聘单位开出诱人的条件, 并尽量隐瞒自己中介的性质, 要求求职者交纳建档费、报名费等各种费用,当求职者发现上当要求退还费用时,却推脱这些 是中介收费。按规定,中介机构向求职者收取费用时不得隐瞒自己的身份,不得欺骗求 职者。求职者即使要交纳费用,也一定要保留好相应票据,以便维权。
陷阱16、借招聘做企业形象宣传。一些本来形象不错或有较好经营业绩的企业也假借招聘之名, 以“因业务发展,年薪数万,分住房、投保”等类似的丰厚待遇招贤纳士,实际是借招聘炫耀自己的品牌与 实力。在招聘时,对求职者挑三拣四,有的干脆以条件不合格或人员已满为由,不收简历,还有一些只是在招聘会上宣传的企业把收到的简历随手扔到招聘会的现场。对于公 司长期招聘一两个职位的,要小心是否借招聘会在做宣传。
陷阱17、“挂羊头、卖狗肉” 。
实际上一些单位在人才市场“挂羊头、卖狗肉”,比如招聘时宣称招编辑、记者,实则是招广告业务员。如打出招聘财务总监、工程师等广告,而实际上却是做一些一般性 的工作。除电话费外,公司几乎不需要支付任何成本,业务员没有任何底薪,全靠广告提成。这类招聘广告所要招聘的, 一般是各种业务员、 促销员。广告上承诺提供的薪水,往往都比较高,许多求职者很容易为之所动,招聘单位常常挑出应聘者的种种“不足”, 然后以此为理由来压低薪水。
陷阱18、警惕六类合同“陷阱”
一类是“单方合同”——用人单位在合同中处处是“由甲方决定”“按照甲方的相关规定执行”等条款,无视乙方即劳动者应享受的权益。面对这样的合同,劳动者应 当谨慎签约。
二类是“押金合同”——用人单位在招工时以种种名目向劳动者收取风险基金、 保 证金、抵押金等,如果合同期内劳动者离职,这笔钱肯定要不回来。遇到这种情况,劳动者可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三类是“幕后合同”——一些民营企业在制定劳动合同时根本不与劳动者协商,也不向劳动者讲明合同内容,甚至有些合同条款与法规相抵触。
劳动者如果签订这样的合 同而使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裁定该合同为无效合同。
四类是“性命合同”——一些提供带有风险工作的用人单位为了逃避责任,不按劳动法有关规定提供劳动保护, 并提出“工伤自己负责”等条款。劳动者如果签下这类协 议,无疑是拿自己的性命当儿戏。
五类是“包身合同”——很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明确提出,3 年内不得跳槽到 同行业的公司工作,并以扣下劳动者人事档案相要挟。劳动部门提醒,非公司的核心技 术人员,不涉及商业秘密,不受这类合同的制约。
六类是“备份合同”——为了逃避劳动部门的检查,个别用人单位私下准备了至少 2 份合同,其中一份是假合同,内容完全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签订,但实际上并未按此执行,真正执行的是另一份合同。所以,劳动者一定要将自己亲笔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收藏好,作为以后维权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