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何为挂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1条第2款,挂靠是指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参照《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9条第1款的规定: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办法》第10条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挂靠:(一)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二)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三)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至(九)项规定的情形,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的。”
2.挂靠的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26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该条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参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以被挂靠名义与发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除此之外,《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1条第2款及第4条也规定,无资质的挂靠人借用有资质的被挂靠人的名义与发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3.在挂靠关系中,挂靠人往往以被挂靠人的名义与发包人进行工程结算,发包人一般也是将工程款直接拨付至被挂靠人名下,再由被挂靠人支付给挂靠人。那么在发包人拖欠工程款的情况下,挂靠人能否突破合同相对性,而直接向发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呢?
案号:(2022)新3101民初1969号
本院认为,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涉案工程的施工,经验收涉案工程合格,且涉案工程已投入使用。合同约定涉案工程造价采用固定价即合同价580000元,工程款580000元尚未支付。虽然原告借用有资质的新疆善水公司名义与被告喀什齐鲁纺织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无效。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因此,原告请求按照合同约定价580000元支付工程价款,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查明的事实,在签订合同、涉案合同的履行及涉案工程施工的管理中,被告新疆善水有限公司均未实际参与。原告与被告喀什齐鲁纺织公司在合同履行中已经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因此,原告请求被告新疆善水公司承担支付工程款58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案号:(2022)辽1403民初84号
本院认为,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证实原告是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原告无施工资质,被告明知这一情况,其与原告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且该合同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本案中,案涉工程早在2012年即已完工,在2013年时由被告出具结算金额,故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有权请求发包方即本案被告给付尚欠工程价款181,650.42元。关于利息,双方并未约定,本院认为,应自原告主张之日即2021年7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案号:(2021)陕0825民初9246号
对于第一个争议焦点,原告徐海曦是否为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的问题。实际施工人具备以下特点:一是实际施工人是实际履行承包人义务的人,实际施工人应与发包人全面实际的履行了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并形成了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二是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或者名义上的合同关系;三是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大港公司及被告茂汇公司无合同关系,被告大港公司与被告茂汇公司签订合同后,被告茂汇公司就涉案工程又与无建筑资质的被告康会川签订联营协议书,最后被告康会川就涉案工程又由与无建筑资质的原告签订合作协议书,故本案中《建设施工工程项目联营协议》、《工程项目合作协议书》均属于无效合同,原告徐海曦投入资金、人力、材料、组织相关人员进场施工,原告实际履行了承包人义务,且在本案中证据及证人均可佐证,故应认定的为原告系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
4.总结
尽管如前面所讲的,挂靠人与发包人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违反法律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以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在工程验收合格的情况下,挂靠人是可以直接向发包人请求支付拖欠的工程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