郗鉴:设计师必须掌握的法律常识

前言

多半设计师朋友都在工作中或多或少有过这样的经历:也许你不小心用了一张没有获得授权的素材、也许你为老板P过一个印章、也许你不小心引用了一段没有经过授权的音乐。这些行为乍看之下可能并没有带来直接的不利后果,你暗自窃喜认为其实没什么大事儿,但当你收到一封律师函的时候已经后悔莫及。没关系,为了防止设计师朋友们在不知不觉中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我写了这篇文章供参考分享。

1 阻碍设计进步的抄袭

为什么抄袭是有害的?

国内就抄袭的认知基本大同小异 , 即认为“把别人的作品或语句抄来当作自己的(行为)”为抄袭。在立法上,中国《著作权法》未使用抄袭概念,其第 46条第五项使用了“剽窃”一词, 但没有对此概念进行界定。1999年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 《关于如何认定抄袭行为给青岛市版权局的回复》第1条指出:“著作权法所称抄袭、剽窃 , 是同一概念(为简略起见,以下统称抄袭), 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 抄袭侵权行为需具备 4个要件 :第一,行为具有违法性 ;第二,有损害的客观事实存在;第三, 和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 ;第四, 行为人有过错。由于抄袭物需发表才产生侵权后果, 即有损害的客观事实, 所以通常在认定抄袭时都指经发表的抄袭物。因此,更准确的说法应是, 抄袭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发表。”由此可见,国内对抄袭的认定基本上限于“作品或作品片段”。抄袭不仅违反了著作权法,并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为什么现代国家要制订《著作权法》来保护著作权人?原因就是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现代社会必须保护那些推动历史车轮向前进的人的利益,只有保护思维创新的利益,才会有更多人愿意去创新。工业时代之前并没有著作权法,而且是鼓励“抄袭”的,因为那时知识和思想是很容易被遗忘的:比如在印刷普及前,书籍是要靠抄阅才可以传播,歌曲也要口口相传。那时传播价值远远比财富重要。而信息时代,任何信息都可以轻易地被复制,保护创新者的财富有利于鼓励人类的创新。而抄袭可以获得财富却又省去了创新的时间,虽然抄袭者获得了个人利益,但是站在人类发展的高度上来看抄袭是毫无意义的:只是无意义的重复。

设计师道德标准

在设计上其实我们无法完全脱离别人的创作,你能想到的一切都在这个世界上出现过。有一位哲人曾说:普天之下并无新鲜事。我们不仅仅无法避免和前人的想法重合,有的时候还得学习和借鉴前人的思路。比如中国神话里的龙是又猪的鼻子、鹿的角、蛇的身子组成的。抄袭与思想重合、借鉴的区别是什么?就是思考的过程和设计师的道德。在更高的角度上,我们应该努力探索不同的设计方法和设计实践,就像玩游戏一样:人类是一个共同体,我们不断地探索未知的地图才有意义;我们应该去探索更多的可能性,这才是设计的意义。我们应该严格要求自己创作时不能省却动脑的过程,做出有思考的设计。

抄袭,借鉴与致敬

抄袭这两个字是汉语,在最早的时候指的是一种包抄近道的攻击。元代尚仲贤《气英布》第一折:“只消遣彭越抄袭楚军粮道,项王必亲击之。”可见这不是什么友好的词,而是一种攻击。在明清时代已经演化成了文学上的没有意义的复制:《红楼梦》第八四回:“那些童生都读过这篇,不能自出心裁,每多抄袭。”可见抄袭在中国一直不是什么好词,是一种为了达到目的不讲究君子协定和方法的方式。

《头号玩家》致敬多部电影、游戏

借鉴和致敬都是美好的词语,让人感觉是善意的。而抄袭人人喊打。那么什么是借鉴?什么是致敬?从著作权法来看,“抄袭”可以被拆解为“违法-复制”,“借鉴”可以拆解为“合法-演绎”。“复制”和“演绎”本身均是中性的。而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不论是否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剽窃他人作品的都构成侵权。可以说,抄袭本身就是违法的,也就是说即使你挂上了好听的借鉴的名称,只要是抄袭、剽窃,你仍然可能被告!那么什么是致敬?其实致敬是一种基于思考和演绎,对于前作进行解构或跨领域的重新创作,并且对被致敬者不构成侵害的设计方法。致敬和借鉴的前提都是需要经过思考过程和著作权所有人的认可方视为可行。

苹果系统内计算器 与 博朗计算器

博朗 T1000 便携式收音机和苹果的 PowerPC G5

博朗 LE1 音箱和苹果的 iMac

举个例子:苹果的设计人人称赞。可你知道吗?苹果的设计也在借鉴和致敬一个在世界设计史上举足轻重的公司:Braun(博朗)。博朗的设计大当家就是Dieter Rams。工业设计大师飞利浦·斯塔克(Philippe Strack)有一次遇到Dieter Rams,问他怎么看苹果和他们的iPod,“他们抄袭了你的作品!”而Dieter Rams这样回答:“我从来不觉得那是抄袭,我把它看做致敬。”还开玩笑说,苹果做了他无法完成的事情:“他们有能力让人们自发地排队购买他们的产品,而我只是在二战晚期排队领过救济食品。”苹果的设计很多借鉴和致敬了经典,并且都经过了重新思考,并且使用场景上也产生了变化,并且得到了著作权人的肯定,所以我们认为这可以称之为借鉴、致敬。

国内仿照iPhone的产品设计

相反的例子是很多国内手机公司的产品和苹果的设计非常相似:从造型、HOME键、PLUS的名称、背后的天线条、iPhoneX的刘海等,都与苹果非常类似。与苹果和博朗不同的情况是:第一,这些公司与苹果公司都生产同类产品存在市场竞争关系;第二,相似度过高可以推断出并不是思维的巧合。思维的巧合其实判断应该还有别的方法可走并非必须类似才能得出最优。所以,导致了很多网友的群嘲。一次在名利场的访谈中有人问及苹果设计高管艾维如何看待中国版苹果公司的设计时,他说:但是我会觉得(一些中国版“APPLE”)有点刺耳,我不认为这是一种奉承。当你第一次做一件事的时候,你不知道会不会成功,但是当你花 7、8 年的努力做成一件事情,最后却被别人简单复制了,这是剽窃和懒惰,我认为这是不好的。

值得欣慰的是,国内很多手机公司目前的设计已经渐渐脱离了苹果的影子。然而国内还有很多公司不重视设计,简单地复制苹果等公司的产品,以价格来寻找优势。这样会造就一个不尊重设计的市场,实在是非常危险。还有很多诸如此类的例子,不胜枚举。比如国内快消产品接连抄袭了YSL、无印良品、优衣库等产品设计。具体的例子相信大家心里都有数。

抄袭后的解决方式

一般而言,构成著作权侵权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但实践中我们也形成了一种不太正确的风气:许多侵权人的态度是可以赔钱但绝不道歉。道歉意味着粉丝粉转黑、意味着道义上的下风等。有一次我设计的一款输入法皮肤被某大公司抄袭后,对方没有第一时间联系我,等我把事情发酵后出了一篇公关文抬杠。还有很多类似的设计师被侵权事件不胜枚举,对错很明显的情况下也拒不认错,怕的就是掉粉。其实,一方面我认为我们也应该及时原谅那些认错的侵权者让他们作为一种示范的作用(还有一次我的设计被人用作发布会宣传材料,联系后立马下线。我并没有索取赔偿还对对方的态度表示非常钦佩),另一方面也希望大公司如果有难免的错误,积极认错。犯错不可怕,可怕的是无耻。

抄袭的认定

抄袭是违法和违反道德的。但是抄袭的定义界线其实没有那么简单。目前 , 国内实务界对著作权侵权的认定基本遵循“许可+付费+注明出处”原则。即对于判断一项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首先看其是否符合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如果符合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注明出处后即不侵权;其次看其是否符合著作权的法定许可,如果符合著作权的法定许可,向其支付报酬并注明出处后即不侵权;如果既不符合著作权的合理使用也不符合著作权的法定许可,看其是否征得著作权人或其代理人的许可, 如果未经得权利人许可即使事后向其支付报酬并注明出处也构成著作权侵权。那么在确认抄袭行为中,往往需要与形式上相类似的行为进行区别:

1.抄袭与利用著作权作品的思想、意念和观点。一般的说,作者自由利用另一部作品中所反映的主题、题材、观点、思想、等再进行新的创作,在法律上是允许的,不能认为是抄袭。因为著作权法保护的是独创性, 而非“首创性”。作品中所表现的情节、内容应该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因为情节、内容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思想, 而非著作权法所保护的表达 。

2.抄袭与利用他人作品的历史背景、客观事实、统计数字等。各国著作权法对作品所表达的历史背景、客观事实统计数字等本身并不予以保护,任何人均可以自由利用。但完全照搬他人描述客观事实、历史背景的文字,有可能被认定为抄袭。

3.抄袭与合理使用。著作权侵权的认定在具体标准上基本采用量化分析。合理使用是作者利用他人作品的法律上的依据,一般由各国著作权法自行规定其范围。凡超出合理使用范围的,一般构成侵权,但并不一定是抄袭。

判断是否抄袭,还有五个明显的可参考因素:

1 被告对原作的更改程度:两个相似的作品中至少要有五点以上不同才可认定为是独创,这点也根据不同的作品分类而不同。但是两个作品需要有足够的不同来支撑他们是两个截然不同的设计。

2 原作品与被告作品的特点,依据作品的特点来区分。

3 作品的属性和分类包括用途和名目。

4 作品中所体现的创作技巧和作品的价值。

5 被告是否从中获取利益。

利益的划分

虽然《著作权法》在认定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时不以是否盈利为标准。但在因实施侵权行为需要赔偿时,也会考量利益方面。比如一个作品如果没有盈利或出于非盈利目的的抄袭或侵权,是警告为主的。那么一个作品如果抄袭或侵权了别人的作品并以盈利和获取用户为目的的话,就更可能诉诸法律。所以在公司的商业行为中老板让你去用素材或者去抄袭别人的设计时,你一定要提醒他存在的法律风险。

2 版权意识请留意

做设计时需要素材

在今天的行业中,留给设计师的时间非常紧张。比如一个发布会前期准备可能就一周,其中打印喷绘可能也需要1-3天,那么真正在电脑前设计只有3-4天;而一个APP的产品迭代也因为成本原因尽量缩短,设计师的时间更紧张。很多时候设计师也要不停地修改,这就造成了一个怪圈:创作的时间减少了,但是修改的次数增加了。所以设计师几乎不可能为了一个APP而创造一种字体,也不可能为了一套运营图中的女模特去拍照。我们需要素材:字体、图片、视频、音乐。而这些素材到底要不要钱?我们在一些下载素材的网站上充值了能否放心的使用?

字体版权

不太清楚您能数得出几款中文字体?其实我了解的字体知识也很有限。那么对于字体背后的设计师更是知之甚少了。国外的Monatype和Linotype公司生产了很多优秀的西文字体;国内的方正字库、汉仪、造字工坊等等也都是字体的生产商。在网络上我们可以轻易地找到ttf和ott的字体安装包。也许你还付了费才拿到:注册了会员交了几十块钱的vip费用。可是你并不知道这个钱并不是你的字体使用权,而是你的网站下载权。也就是即使你花了钱买了下载vip你使用字体仍然是侵权的。更不要说我们经常在网络上下载的那些字体了。就连微软雅黑也不是免费字体。每个字体厂商需要养活大量的设计师来更新维护字体,工作量繁重。而国内版权意识淡漠造成没有多少公司真正愿意为字体付费。所以字体公司为了生存诞生了一种模式:蜘蛛抓取式维权。也就是依靠搜索引擎和图像对比技术抓取所有侵权的字体图片然后依据网站备案信息发送律师函。如果24小时之内不撤下,就会起诉侵权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认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侵权责任,由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自己承担赔偿责任。”所以收费字体我们千万不要随意的去使用、更不要简单地修改笔画就认为问题了,那在上文中说过仍然属于侵权。举个例子:

法制晚报讯 日前,江苏省南京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电子”)诉上海百味林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味林”)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经合议庭审,认定方正电子喵呜体字库中具有独创性的单字字体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判处百味林公司停止使用 “方正喵呜体”,并向方正电子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该案是明确具有独创性的单字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又一新判例。

字体是由字体设计师辛苦设计出来的

那我们怎么去使用字体呢?字体分为:商业收费、个人收费、商业免费、个人免费使用四种情况。那我们如果做设计需要字体该怎么办呢?

第一种方法:使用完全商业免费字体。很多公司是设计了很多商业免费字体,比如谷歌设计的思源、Roboto字体等,均属于完全商业免费字体。在官网上有相关免责证书可以下载,这样用得就比较放心了。免费字体现在也有很多,比如站酷高端黑、站酷快乐体、庞门正道标题体、郑庆科黄油体、站酷意大利体等。

第二种方法:使用平台免费字体。如果你的公司在苹果平台上开发软件,那么你是可以免费使用苹果平台上的字体的。你在电脑上开发网站,你的网站也可以免费使用诸如微软雅黑等字体。这里的原因是因为实际软件是引用平台本身合法购买过的字体。

第三种方法:购买版权。很多字体公司的字体其实没有那么贵,而且会按照使用场景相应定价。请通知你的老板令采购部门去购买字体。

图片版权

图片有个人、风景、静物等。那么我们在做设计时也避免不了使用图像素材。这里要明确一点:代替图使用别人照片的风险其实并不大。代替图指的是我们在做一些互联网产品如网站、APP时临时填补的图片。但是在互联网产品和线下设计中如果需要使用一些上线后也不变的、直接商用的图片时,要格外注意版权问题。如果侵权接到律师函要第一时间下架和回复。那么有人问:我在搜索引擎搜索到的图片可以用吗?搜索引擎是一个互联网技术,搜索引擎靠数据分类抓取了所有的图片,但是并未对图片进行版权分类。所以这当然是有风险的。那么我们在一些素材网站上用积分兑换或者开通了VIP而下载的有风险吗?同样有。因为这些网站只是提供了你图片,并未提供你版权,所以如果网站上有说明那么请仔细阅读。

舌尖上的中国海报事件

中广网北京6月5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此次失误是由于本人没深入确认网络图片的来源造成的,再次向许钦松先生致以深深的歉意。” 这个再次公开道歉的人叫“张发财”,是为纪录片《舌尖上的中国》做海报设计的。他设计的那张海报“山水腊肉图”,颇具中国山水画的意境。海报中是一双筷子夹着一片红色的山水“腊肉”,层峦起伏的山峰就是腊肉的瘦肉部分,平静无波的水面则是肥肉部分。而画面中,一叶小舟荡漾在“水面”。

如果我们需要使用一些图片时怎么办?第一个解决办法:自己拍。自己拍照可以有效的解决图片版权问题。第二个办法:寻找免费版权素材。国内外有一些免费商用版权网站大家也可以自行查找。第三个办法:购买收费版权,如站酷平台的海洛创意就提供了大量价格很低廉的高质量图片素材。

IP版权

IP(Intellectual Property的简称)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很广泛。但是这里讲的比较具体,就是一些形象角色的知识产权。作为UI设计师,我经常会设计一些主题类的作品,比如手机主题、手机输入法主题等等。那么有的朋友也会寻找自己喜欢的风格来做,比如喜欢Hello Kitty或喜欢高达的UI设计师总是喜欢去创作一些卡通主题。这种主题会使用到Hello Kitty和高达的知识产权形象,然后由于手机主题是可以上线收费供用户下载的,于是就满足了侵权的一切条件:有既得利益、没有获得版权人的授权、直接引用形象等。那么这样的问题越来越凸显了。所以如果大家在创作的时候尽量规避既有IP,你可以创造出一个全新的猫咪或者机器人,但是如果使用既有的IP,就会牵扯到法律问题。

《汽车人总动员》与《汽车总动员》

据《劳动报》报道,国内一部名为《汽车人总动员》电影从画面到人物都有抄袭迪士尼知名电影之嫌。昨天,浦东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立即停止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蓝火焰公司赔偿原告迪士尼损失100万元,基点公司对其中的8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两公司还需赔偿原告维权合理开支35万余元。迪士尼等两原告诉称,其共同拥有动画电影《赛车总动员》、《赛车总动员2》及其中单个形象的著作权。《汽车人总动员》的主要汽车动画形象“K1”及“K2”使用和剽窃了原告涉案电影中“闪电麦坤”及“法兰斯高”的形象,其电影海报与《赛车总动员2》的海报亦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认为蓝火焰公司、基点公司共同侵害了原告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且构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电影中的动画形象以及电影海报均具有独创性,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比较显示,“K1”、“K2”分别使用了“闪电麦坤”、“法兰斯高”卡通形象最具独创性的拟人化的眼部、嘴部以及特定色彩的组合,构成实质性相似,两被告的著作权侵权成立。但是,就海报整体而言,两者在构图、背景等方面均存在较大的差别,不构成实质性相似。原告两部电影具有较高知名度,属于“知名商品”。经过大量使用、宣传,《赛车总动员》这一电影名称已经能够发挥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汽车人总动员》的电影海报中,“人”字被轮胎遮挡,电影名称的视觉效果变成了《汽车总动员》,与《赛车总动员》仅一字之差,容易产生误认。两被告的上述行为构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

【TechWeb报道】6月21日消息,“阿狸”目前已经成为国内经典原创动漫的经典形象,这款2006年由Hans创作的动漫IP在短短时间内成为了焦点。随着“阿狸”形象的深入人心,各种衍生品层出不穷。日前,天猫上的一家公司销售“阿狸”系列美术作品,被阿狸的设计公司起诉,要求赔偿5万元损失。 据海淀法院通报,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诉称,其是一家以设计、运营国内原创动漫形象“阿狸”为主的动漫文化公司,自2003年7月1日 “阿狸”卡通形象最早被完成后,原告一方面根据该形象加强作品的创作与设计,出版了多版“阿狸”包括桃子、影子、大熊、米卡、阿狸爸爸、阿狸妈妈等形象的绘本、漫画及剧本,一方面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对“阿狸”及“桃子”等系列形象的系列产品进行推广。

公共版权

根据著作权法 第二十一条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七龙珠中的孙悟空形象

也就是说譬如红楼梦 西游记等版权均是公共版权。但是我们也要注意:作者有继承人的在使用其版权时应当取得授权。因为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九条规定“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公共版权的利用最近几年很多,譬如:《夜宴》改编自《哈姆雷特》、《七龙珠》改编自《西游记》、《满城尽带黄金甲》改编自《雷雨》等。

肖像权

肖像权的使用相信大家能猜到我要讲什么了,没有授权不要用。尤其是大家在微博上调戏明星习惯了以后,会很随意的P明星。这个行为如果没有涉及商业盈利自然好说,如果你在你公司的公众号或者产品上随意使用任何人的肖像,那么很容易造成纠纷。

澎湃新闻 3月26日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台湾知名女艺人林志玲起诉某医疗美容公司侵犯肖像权一案二审公开开庭,并当庭宣判,维持一审关于认定某医疗美容公司构成侵权,赔偿林志玲经济损失6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等共计8万余元的判决。 某医疗美容公司为宣传推广整形服务,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以林志玲为话题的文章,对其外貌、体型进行描述,并配有林志玲多张个人照片。 林志玲认为这严重侵害了其肖像权、名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该公司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林志玲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2万余元。

3 其他违法陷阱

伪造合同P公章

这个活儿好像我们都觉得似曾相识。老板发现合同上有几个地方需要改,或者老板让你改一个公章。那么这种行为属于违法吗?我们先说如果你P了公章是怎么样的:根据刑法第280条第2款的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应当立案。

我们再来看一下如果我们篡改合同会怎么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云南信息报报道 近日,楚雄市公安局开发区派出所查处了一起伪造居委会证明文件的行政案件。今年3月底,楚雄开发区某一家市开业,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时,需要提供营业场所的房产证明。本来,负责办理的普某只要找房东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即可办理,但普某为图省事,竟然自己在电脑上用软件PS了某居委会的公章,并以该居委会的名义伪造了房产证明,想蒙混过关。没想到在去开发区工商分局办理营业执照时,被工商执法人员一眼识破。目前,普某因为伪造证明文件,已被开发区派出所行政拘留。

竞业协议

某些公司在入职时会签订竞业禁止协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4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简而言之就是针对于一些高精尖项目,用人单位希望人才在离职后不要加入对手的公司。但是这个协议对人才来说也有保障,那就是如果遵守竞业协议,在离职后该公司同样也需要付出一定的补偿。竞业禁止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用人单位通过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禁止劳动者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同时兼职于与其所在单位有业务竞争的单位,或禁止他们在原单位离职后一段时间内从业于与原单位有业务竞争的单位,包括劳动者自行创建的与原单位业务范围相同的企业。

竞业禁止又称竞业避止,是对与特定的经营内容有关的特定人的某些行为予以禁止的一种制度。竞业禁止的限制对象负有不从事特定竞业行为的义务,这种义务的产生原因有二:一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如公司法对董事、经理等的竞业禁止义务所作的规定;二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约定,此类协议通常用于保护雇主的商业秘密。根据竞业禁止的规定,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竞业禁止期间将不能利用自己比较占优势的从业技术进行劳动,从而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显然,竞业禁止这种对劳动权利的限制,必将导致劳动者在竞业禁止期间收入的大幅降低,造成生活质量的下降。为保障劳动者竞业禁止期间的生活质量,竞业禁止应当遵守公平原则。由此,《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网络发布作品

在我们喜欢的设计网站上交流设计当然是一个非常有效提高设计能力的方法了。但是你也可能因为不小心而违法。在网络上交流工作上的作品时请一定注意:要等项目完整上线后方可发布,并且尽量提及公司。有些设计师在项目中就发布产品设计,无疑给还在保密期的项目带来了被对手了解敌情的机会。所以你需要等项目发布后,征得公司的同意再发布。

私活合同

很多设计师都会选择做私活。这里要提及几个注意事项:第一,不要占用你的工作时间。工作时间内设计、编程等一切成果归公司所有。第二,为了保护设计师的权益,请一定下载正规合同模板并打印。快递到对方公司盖章并寄回。双方保留签字或盖章的合同一式两份。正规的合同受合同法保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为你争取到合法的权益。签字和盖章同样有效。第三,不要偷税漏税,开具发票是正常要求。

甲方要求开具发票是正确的行为。很多设计师由于不具备相关资格往往找代理公司开具发票,这样也是有风险的。开具发票有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两种。普通发票个人可以在报税窗口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由公司法人开具。同时扣除一定的税点。甲方公司走账时需要对等发票才是合法的。找代理公司或者熟人开具发票是一个省事的事儿但是有一些法律上的隐患,如果合作产生纠纷,那么代理公司也将被牵扯其中。

劳动法保护你我

最后让我们来说说《劳动法》。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这些法律条文规管工会、雇主及雇员的关系,并保障各方面的权利及义务。保护着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每个设计师最应该了解的法律。比如:如果你的公司没有给你上保险、缴纳社会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等,或你的公司没有和你签订劳动合同,不按时给你发放工资,随意扣除你的工资,或在你离职后不给你开具离职证明等等。那么你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上述问题可以优先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劳动争议在事实上作出判断、在权利义务上作出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一条与第三条,劳动争议仲裁应当根据事实,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一般设计师遇到不讲理的公司,通过劳动冲裁都可以获得满意的结果。

【深圳商报讯】 首饰品造型设计师朱某被雇主无故解雇,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因缺乏劳动合同等直接证据而败诉。朱某起诉到龙岗法院。经过仔细审理,法官确认其与原雇主存在劳动关系,朱某终获得有关赔偿。 被告雇主是坪山新区一家首饰工厂,为个体工商户。原告朱某于2012年4月入职该厂,当时并未与厂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口头约定由朱某担任首饰品造型设计一职,每月工资2900元。被告在向朱某发放了4月和5月工资后,无故将其解雇,且未向其支付任何赔偿;在朱某任职期间,也未给朱某购买养老保险。多次协商未果后,朱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无法证明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被仲裁委裁定驳回请求。朱某不服裁决,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5800元、被告擅自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500元,并为原告缴纳在职期间的社会养老保险。 法院查明,原告朱某在职期间,主要工作场所就在被告处,工作内容就是帮助被告设计首饰品造型,每日需要打卡考勤,由该厂实际经营者薛某以个人名义向其发放工资。被告2012年7月2日无故将朱某辞退。 朱某向法院提交了仲裁裁决书、谈话录音、网上截图、有关照片及银行流水单等证据,以证明其曾在被告处工作并领取工资,被告在庭审时予以否认,认为朱某实际上由被告的客户招聘,与被告无关,且上述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别担心,法律在保护着你的合法权益。

相关链接

著作权法:http://www.npc.gov.cn/npc/flsyywd/minshang/node_2200.htm

劳动法:http://www.gov.cn/banshi/2005-05/25/content_905.htm

合同法:http://www.npc.gov.cn/npc/lfzt/rlyw/2016-07/01/content_1992739.htm

注:本文的编写得到了法律界和设计界朋友的支持与帮助,在此一并感谢,愿意为设计师维权与普法增添一份我自己的微薄之力。喜欢的话记得关注我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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