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只南美的蝴蝶扇动翅膀,可能导致北半球的一场飓风,人们称之为“蝴蝶效应”。
生活中,有些看似很小的事,处理不好,会惹来大麻烦,严重的甚至失去自由,比如骑单车。案件中,有些看似毫无关联的证据,却可能成为转折点,让当事人化险为夷,重获自由,比如旧伤。
没错,我们将要讲述的故事,就是单车、旧伤以及自由的故事。这些看似毫无关联的事情,就如蝴蝶效应一般联系在一起。
律师,很多时候的闪光点,就是善于发现那些看似茫然的联系,从而让案件柳暗花明,实现“软着陆”。
单车
本市自今年3月起,开展交通违法大整治,车辆违法行为,受到空前的查处,单车也不例外。
C先生有一部心爱的单车,背着双肩包骑行上班是他的日常。他是一个外企的高管,学历高,工作能力强,收入颇高,可谓意气风发。这一天,C先生照常骑车车去上班。为了赶10点钟的会议,他在人行道上骑行,受到D警官的阻拦,他不予配合,最终警官倒地受伤。
失去自由
当场,C先生被赶来支援的民警控制,后被刑事拘留,羁押于看守所,从而失去自由。根据法律规定,刑事拘留最长为30天,侦查机关认为拘留期满仍需要羁押的,将报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审查期限为7天,逮捕后在侦查阶段的羁押期限一般为2个月。
H律师接受C先生家属委托,担任其辩护人。C先生急切希望尽快被取保候审,返回工作岗位,提出不惜代价进行赔偿、获得谅解。经了解,D警官伤势为轻伤。由于处于交通“严打”,警官受伤,办案部门对C先生可谓同仇敌忾,把本案作为典型案件来抓,上级领导也专程看望了D警官。因此,D警官对H律师及C先生家属的赔偿和道歉意愿予以缄默。赔偿问题陷入僵局。经验表明,人伤类案件,尤其达到轻伤等级,没有被害人的谅解,取保候审几乎是不可能的。这意味着C先生将面临很长一段铁窗生涯。
由于赔偿没有进展,H律师提出的取保候审申请被否决,C先生被批准逮捕继续羁押。公安经侦查终结认定:C先生在人行道上骑行自行车,被民警拦下,但C先生不予理睬并用自行车用力推挤民警,导致民警倒地受伤,经鉴定民警遭受外力作用致做外踝骨折,构成轻伤。C先生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涉嫌妨害公务罪。
旧伤
案件审查起诉阶段,H律师查阅了案件材料,案件的主要证据是视听资料和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据,共有六段,前三段是案发现场及周边环境的监控探讨拍摄的画面,后三段是民警执法记录仪记录的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及摔倒后善后处理事宜的录音录像,上述视频记载了案件的全部过程。司法鉴定意见书,分析认为受伤民警做外踝骨折,依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9.4f条之规定,上述损伤程度已达轻伤二级范围之内,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遭受外力作用致做外踝骨折,构成轻伤。公安的指控,的确证据确凿。
根据刑法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的,从重处罚。本案C先生构成袭警,造成轻伤,根据刑事司法实践,在量刑上可能适用的量刑起点为3个月到1年,并按照造成1人轻伤二级,增加3个月到6个月刑期的刑罚量,这样其量刑幅度可能为6个月到1年半的有期徒刑,再加上袭警从重,其量刑很可能为1年以上。
当前辩护方向,除了争取被害人的谅解外,似乎别无出路。然而,被害人在此阶段虽然态度缓和,但有待价而沽的心理,要价较高,且有所反复。
为了确保案件毫无差错,H律师再一次全面的查看监控录像和执法记录仪影像。三段监控没有声音,画面如实的反映了指控事实。三段执法记录仪的影像,有声音。第一段反映了民警阻拦到摔倒的整个过程,反映了犯罪过程和犯罪结果。对于该段记录犯罪过程的视频,H律师早已查看多遍。但对于执法记录仪的第二段、第三段,由于内容是支援警察到场处置及双方乘坐警车到警局的过程,与犯罪过程基本无关,基本上是快进拖着看的。
然而,事实证明,视频还是要一秒一秒看滴。经过反复查看,尤其是仔细听了视频的声音,H律师有重大发现,这就是旧伤。经观看受伤民警执法记录仪所录制的第三段影像,在画面时间09时31分44秒时,应是受伤民警的同事说“他以前脚骨折过的”;在画面时间09时32分39秒时,受伤民警回答其他警员问询时讲“不巧的是,我脚以前骨折,骨折过一直没好,又被他搞了一下”。
也就是说,被害人存在旧伤,学名叫既往伤。据此,H律师向检察机关提出书面意见,要求查实被害人的既往伤势情况。
这样提出的理由在于,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既往伤与涉案行为共同存在的,既往伤对损伤作用力的大小,或将影响损伤程度的等级。具体而言,根据既往伤对损伤的影响由小到大排列,既往伤对损伤起次要作用或轻微作用,不影响损伤程度;既往伤与涉案行为作用相当的,应适当降低损伤程度等级,重伤的应降为轻伤,轻伤的应降为轻微伤;既往伤为主要作用,对损伤不予鉴定损伤等级,仅说明因果关系。
根据上述鉴定原理,如查明本案被害人既往伤系主要作用或相当作用,将导致被害人伤势等级降为轻微伤或者不存在伤势等级,将极大减轻甚至免除C先生的刑事责任。
重获自由
检察机关采纳H律师的意见,将案件退回公安补充侦查。公安经过补充侦查,对被害人伤势进行了补充鉴定,鉴定意见是被鉴定人遭受外力作用致做外踝骨折。该损伤系在前期做外踝裂纹或陈旧性骨折的基础上,遭受本次外力作用所致,二者作用基本相当,故综合评定为轻微伤。
这是一个绝好的消息!一方面极大的降低了犯罪后果,C先生的犯罪行为并不如当初公安指控的那么严重,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开展对被害人的赔偿工作,为取保候审创造条件。
接下来,H律师与被害人多次协商,达成了双方认可的赔偿数额,被害人出具了谅解书。在此种情况下,检察机关同意了取保候审的申请,C先生从看守所释放出来了。
根据轻微伤的损伤等级,H律师对其的量刑进行了重新评估,量刑起点上适用的量刑起点为3个月到1年,并按照造成1人轻微伤,增加1个月到3个月刑期的刑罚量,这样其量刑幅度可能为4个月到1年3个月的刑期,虽然袭警从重,但嫌疑人存在认罪态度好,尤其是积极赔偿获得谅解书的酌定从轻情节,量刑应当在4个月到半年之间,并适用缓刑。法院最终被判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
故事读完了,教训需要牢记。
对公民而言,遵纪守法,戒骄戒躁,得自由平安。
对律师而言,杜绝臆测,体察入微,方不负所托。
不要忽略任何一件小事,倘若如此,你或将获得不该获得的灾难,失去不该失去的福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