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姻存续期间一些特殊的财产,如何判断这部分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第一,关于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
除非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一方,否则均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其他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为“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25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和破产安置补偿费等,均为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三,关于一方的婚前财产。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31条规定,除非当事人有特别约定,一般情况下,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可见,一方婚前财产的性质在婚后亦不会自然转变。但是,婚姻往往是一个长期持续的过程,如果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损耗的,该财产的所有方一般亦不得要求对方给予补偿。
第四,关于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30条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等,均为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