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篇演说分两部分,
因为必须对事情有所说明,然后加以证明。
因此不能只是说明而不加以证明,也不能只是证明而不事先说明,因为任何证明都是对某一件事情有所证明,任何事先的说明都是为了要对某一事情有所证明。
这两部分之一叫作“提出”,另一部分叫作“或然式证明”,就象我们区别“问题”与“证明”一样。
(注释:“问题”与“证明”为论辩术中的两个部分)
二、至于今日流行的分法则是可笑的。
(注释: 流行的分法是:序论、陈述、或然式证明和结束语。)
1.因为“陈述”只是在诉讼演说中才有;
(注释:诉讼演说须陈述案情。)
2.在典礼演说和政治演说中怎么能有所谓“陈述”或“反驳”呢?
(注释:典礼演说和政治演说中所谈论的事件,是大家知道的,所以用不着“陈述”。在这两种演说中,往往没有人提出相反的论证,所以用不着“反驳”。)
3.在证明式演说中怎么能有“结束语”呢?
(注释:“证明式演说”指论证严密的政治演说。“结束语”的作用在于影响听众,指出事情重要不重要,重述论点(参看本卷第19章)。证明式演说所需要的是论证的总结,而不是具有上述作用的结束语。)
4.在政治演说中,只有在发生论战的场合才能有序论、对比(注释:指双方相互冲突的论证的对比)和重述(注释:指结束语中对主要论点的重述)。
尽管政治演说中也时常有控告与答辩,但是它们并不成为审议的主要部分。
(注释:审议(参看第1卷第3章注[1])的目的在于对政治问题加以审议,从而对公民大会提出劝告,所以控告与答辩并不占主要地位。)
再说,结束语并不是每一篇诉讼演说——例如本身很短或案情容易记忆的诉讼演说——所必须有的,因为结束语是长篇的缩写。
三、一篇演说所必须有的部分是提出与或然式证明。
一篇演说最多只能分序论、提出、或然式证明和结束语,
-因为对方的反驳不过是或然式证明的一部分,
-对比不过是自己的论证的夸大,因此也是或然式证明的一部分,
因为把自己的论证和对方的论证比较一下,就能有所证明,
而序论则不能有所证明,只不过有助于记忆罢了。
所以,要是那样划分,我们就会象忒俄多洛斯和他的弟子们那样把陈述分为“正陈述”、“附陈述”和“预陈述”,把反驳分为“正反驳”和“附反驳”。
(注释:在柏拉图的对话《斐德若篇》中(266—267),苏格拉底说,有人把一篇演说分为“序论”、“陈述”、“证据”、“或然式证明”、“近理”(指或然的真理)。他还说,忒俄多洛斯还提起“正证实”和“附证实”;他并且说,忒俄多洛斯告诉人们怎样处理“正反驳”和“附反驳”。参看《柏拉图文艺对话集》,第154—155页,人民文学出版社1963年版。)
但是一个名称要能表示某种类别和某种差别,我们才必须采用;否则是空无所指,没有意义,
例如,利铿尼俄斯在他的修辞术课本中那样起名称:
-“推动法”、
(注释:大概指利用辅助论证来推动演说。)
-“离题法”、
(注释:大概指离开主题东拉西扯,以转移听众的注意力。)
-“分枝法”。
(注释:大概指节外生枝,扯到别的论点上面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