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熟人间欠钱不还的法律责任简易讨论
大哥告知有如此烦恼,写点东西回报下大哥平日对小弟的大恩大德。
一方面,熟人之间欠钱不还的问题非常普遍但因为人情世故难以用法律去解决;另一方面,即便想最后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在推定欠款人有诈骗故意即非法占有目的的路径上尚需论证。
先了解下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受害人陷于错误认识并“自愿”处分财产,从而骗取数额较大以上公私财物的行为”。借贷式诈骗与熟人间民事债权债务纠纷在表现形式上有很多相似之处,比如都是以借款为名转移财产、到期无法偿还债务等等。关于诈骗和熟人间借贷之间在表现形式上,法律实践中有以下几点区别:
(一)主观意图不同
诈骗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即行为人在借钱时就具有不归还的意图。诈骗罪以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主观构成要件的,因此,诈骗人“借钱”只是其虚构的幌子,主观上根本没有归还的意图。而正常的借贷人在借款时却具有归还的意思,往往只是因为个人无法抗拒的客观原因造成欠款不能及时归还。
(二)采取的方式不同
诈骗人在借款时往往会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手段,导致对方产生错误的认识,如虚构自已的财务状况,使被害人误信其有归还的能力。而正常借贷中,借款人往往会如实的告知其借款用途,很少采用欺骗的方法,即道德层面上的诚信问题。
(三)对借款的态度不同
诈骗人在骗得财物后不会考虑归还财物,因此在财物的使用上毫无顾虑和节制,直接造成财物的灭失,如将借款用于赌博、吸毒或个人挥霍;而熟人间的借贷中,借款人本身具有归还借款的能力,或者将借款用于可产生合法收益的途径,以保障归还借款。
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借贷式诈骗的犯罪人在归案后,总是会提出其与被害人之间是正常的借贷关系,甚至提供借条等证据予以印证,给判断此类案件的性质造成困难(大哥深有体会吧[旺柴])。因为主观意图存在于人的大脑中是一种意识形态,无法直接从思维中剥离出来加以认证,往往只能依靠行为人的自我叙述。因此真实性值得怀疑,更多的是要结合其具体行为表现一类进行判断,所谓的“听其言观其行”。在认定时,不能仅仅听信被告人的供述、辩解,而是要根据被告人表现出的客观行为以及其他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因此,在判断欠款人是否是有非法占有意图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借钱的理由与实际用途
一般熟人间的借钱,借款人会告知债权人借款的真实用途,让债权人知晓借出资金的用途和风险,从而做出决定。而在诈骗案中,犯罪人通常会编造一些虚假的借款用途,如投资等正当而且有丰厚利润的项目,使被害人产生其借出资金安全并能及时收回的错误认识。而实际上,犯罪人在获得借款后会将钱用于一些高危或者无法收回资金的活动,如用于赌博、养小三(相信我,这两种超级普遍[Emm])等,从而导致借款人的资金无法收回。行为人对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会反映出其借款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而借款时的理由与实际使用的异同,也可以反映出借款人在借款时是否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象的客观行为,是考察主观心态的重要依据。
(二)借款时的财务状况
在很多诈骗案件中,在负债累累或者没有任何偿还能力的情况下,欠款人通过虚构事实将自已装扮成富人或具有偿还能力,在骗得借款后大肆挥霍,造成借款无法归还,此类情形应当认定行为人在借款时就没有偿还的意图。反之,如果欠款人本身具有较好的财产条件,虽然通过虚构理由等手段获得了借款,并用于了赌博等活动造成借款无法按时归还的,但其所拥有的其他财产能够保证债权人利益不受损失的,应当认定行为人在借款时具有归还的意图,不应认定为诈骗。
(三)是否有掩饰真实身份或隐匿行踪的行为
在借贷式诈骗中,欠款人在犯罪之前会利用假名、假住址或假证件来掩盖真实身份,在得手后便销声匿迹。还有人虽使用真实身份,但在骗得借款后或被害人追偿过程中,又通过更换手机号码、变更居住地点等方法来隐匿行踪,这些行为也能够反映出行为人不愿归还借款的主观心态,是判断行为人性质的重要依据。